国泰君安:全面实现双碳目标,绿色金融大有可为

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建立,碳金融服务蓬勃发展。2016年,我国开始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目前已成为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提出后,央行等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积极构建绿色金融标准等五大支柱。碳金融服务是绿色金融体系的核心构成,包括碳融资、碳交易、碳支持三大部分,目前市场格局基本形成,正蓬勃发展。

碳融资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为主,政策支持下风发泉涌。1)绿色信贷覆盖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以及生态经济三大领域,规模持续扩张,余额已突破13万亿。投向结构多元化,由交运物流为主到多行业并重;头部大行参与积极性高,规模前五占据56%的市场份额。2)绿色债券自2016年首次推出后增长迅速,累计发行量超过1.3万亿,位居世界第二。品类上日益丰富,“碳中和债”创新推出后增长迅猛。监管体系也逐渐完善,绿色项目支持名录的统一推动绿色债券规范发展。

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碳排放权、减排项目交易体系不断完善。1)我国碳交易市场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目前已设立8大区域性交易市场。2020年,全国成交4340万吨CO2当量,成交额首度突破12.67亿。6月底前,上海将成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推动碳交易市场发展。2)减排项目交易体系CCER以自愿性为主,亦在碳交易市场进行。

绿色保险与绿色基金在碳支持上作用凸显。1)保险机构资负端共同发力,助力绿色产业发展。负债端上,持续创新绿色险种,初步建立服务体系;资产端上,或直接参与绿色项目建设,或采取投资绿色债券等间接方式。2)绿色基金以资本投入支持节能减排事业。备案数量上长期较快增长,投资领域以生态环保和新能源领域为主。ESG投资理念兴起,机构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

1.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建立,碳金融服务蓬勃发展

1.1.绿色金融体系:特殊的金融服务和制度安排

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标上看,主要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1.2.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不断出台,加快经济转型步伐

我国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建设主要分为3个阶段:

1)在政策框架的初步建立期(2004-2015),政府部门开始采取跨部门合作的方式,将环保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并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多元绿色金融服务方式。

2)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时期(2016-2020),以央行牵头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标志,我国开始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在多方共同推动下,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3)2020年9月,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在明确的战略部署下,央行等部门继续推动金融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已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积极构建包括绿色金融标准、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激励机制、产品创新体系、国际合作在内的绿色金融五大支柱。

在绿色金融标准方面,我国正加快构建“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建立绿色产品标准体系;2017年央行等六部委将绿色金融标准化确定为金融业标准化的重要内容;2018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金融标准工作组成立。目前,多项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取得重大进展,部分绿色金融标准(草案)已在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对照研究工作也即将完成。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环保部、证监会以及央行等多个部门都推出了针对绿色金融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同年12月,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强制披露环境管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并鼓励其他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2018年,央行发布《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步发布《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及信息披露报告模板,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在政策激励机制上,监管部门积极运用内外部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助力绿色金融。以绿色信贷为例,监管部门通过三个方面的措施来激励金融机构参与:1)通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措施降低金融机构负债成本,引导其服务政策支持行业;2)利用考核评价机制。早在2017年,央行已将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业绩纳入MPA考核;3)加强外部激励。央行将绿色信贷纳入货币政策担保品的范围,提高绿色产品利用效率。

在产品创新体系上,监管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新产品,更好服务绿色产业的投融资需求。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多种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但供需结构不匹配的问题仍亟待解决,中央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也在大力推动金融机构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积极主动满足实体经济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不断加强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绿色金融的全球化发展。2016年,在我国倡议下,G20峰会(杭州)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议题;2017年,中、英、法等8国央行和监管机构联合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推动央行和监管机构间绿色金融合作,目前已吸收90家成员;2018年,“发展以绿色金融为核心内容的可持续金融”写入《G20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公报》。未来,我国将继续在G20、NGFS、“一带一路”等多边框架和中欧、中英等双边框架下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1.3.碳金融服务在绿色金融体系中起到最核心作用

碳金融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碳金融服务是指以交易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和碳减排量等一系列交易/投资/支持类金融活动,围绕碳排放企业的交易、风控、投资、融资需求再细分为碳交易、碳融资和碳支持三大类业务模式。碳交易主要是以碳排放许可配额和碳减排量为标的的现货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碳融资的外在体现形式包括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碳支持则以碳指数、碳保险和其他金融工具为代表,为碳金融市场正常运作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碳金融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监管部门除了监督金融机构和服务中介机构外,负责向排放企业分配碳排放许可额度、审批减排项目;金融机构在投融资、交易和风控领域起到核心作用;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依托专业能力和资质在不同环节提供服务。

2.碳融资:主要集中于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

2.1.绿色信贷增速快于贷款总额,投放力度持续加大

其中,目前市场主要产品为面向绿色项目的担保类信贷产品,其包括投向低碳环保、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创新材料、清洁能源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的信贷。此类产品可以理解为绿色项目通过第三方保证担保而实现融资需求的产品,其中贷款流程可以不同于传统贷款流程,包括:特殊优惠利率,取消抵押物等。

现阶段绿色信贷业务主要为各类绿色项目担保型信贷产品以及排碳排污额度金融衍生品型信贷产品,但各银行都相继推出特色信贷产品以完善绿色信贷体系。总体而言,银行业绿色信贷业务已经基本覆盖了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以及生态经济三大领域。

绿色信贷余额从2013年6月末的4.85万亿(老口径)迅速增长,截至2021年3月突破13万亿(新口径)大关。从增速看,自2019年以来,绿色信贷余额同比增速基本保持高于贷款总额增速的水平,尤其是2021年以来增速环比显著上行,说明银行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加大。

因此,绿色信贷占贷款总额的比重除了在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略有下降外,其他季度一直处于提升状态,最终从2018年末的6.5%提升至2021年3月末的7.2%。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占比的绝对值仍然偏低,绿色信贷占比在未来仍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2.1.1.投向多元化,交运物流为主到多行业并重

从投向行业的结构看,绿色信贷经历了由交运物流业为主,到多种行业并重的过程。在2018年,绿色信贷主要投向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占比一度达到40%,另外一个主要投向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其占比也高达30%,其他行业则组成剩下的30%。

但随着绿色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以及政策的不断支持健全,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市场占比之和在不断下降,其他行业占比在不断增加,由最初的25%上升至40%,说明我国绿色信贷的投向愈发多元化。

2.1.2.国有银行参与最积极,其他银行投放力度待提升

主要上市银行2020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了绿色信贷规模,14家上市银行绿色信贷规模进一步提升。从规模上看,前五名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与中国银行。从增速上看,华夏银行与民生银行绿色信贷规模增速表现亮眼,分别为51%、63%,其余银行都保持了10%-30%的增速。总体来看,头部银行均保持了较大的绿色信贷投放力度。

从市占率上看,绿色信贷规模前五的银行市场份额合计为56%,其余9家银行市场份额总和仅为12%,这说明绿色信贷市场主要仍是头部大行参与较为积极,其它银行有较大提升空间。

2.1.3.交易所审核登记成为碳配额质押融资重要环节

2021年5月6日,交通银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3方共同完成了长三角地区首笔碳配额质押融资。交通银行为出资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作为登记方,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为融资方。

其中,与传统融资过程不同的是,申能碳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融资方提供了碳配额作为创新性抵押物。碳配额质押具体是指碳排放权的质押,控排企业将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额度剩余部分作为抵押品实现融资需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参与办理碳配额的审核与交易登记,既从制度上确保了出资方与融资方的合法权利,也进一步推进了绿色信贷体系的构建。

2.1.4.政府担保对绿色信贷起到关键推动作用

深圳市政府于2019年发文表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构建完整绿色金融体系,推动深圳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文件主要介绍了绿色信贷的创新方式、绿色产业的发展方式、绿色保险的发展方式以及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式等。

2.2.绿色债券方兴未艾,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绿色债券是我国绿色金融的第二大载体,规模仅次于绿色信贷。2016年1月,浦发银行发行境内首单绿色金融债券,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正式起步。此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每年发行额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2019年更是突破2900亿元。截至5月31日,我国累计发行绿色债券1.3万亿元,存续规模超过1万亿。

2.2.1.品类逐渐丰富,“碳中和债”顺势兴起

绿色债券种类日趋多元,实体企业主动性提升。绿色债券可以划分为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ABS等。在绿色债券发展初期,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发行主体的绿色金融债占据主导地位,通过转贷方式对绿色产业提供支持,2016-2018年分别占发行总额的75%、60%、58%;随着政策完善以及实体企业认知程度提升,以实体企业等为发行主体的绿色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占比迅速提升,而2021年新发行中绿色金融债占比仅为5%。从存量上来看,截至5月31日,绿色金融债占比最高为33%,绿色公司债、企业债则次之,分别为21%、17%。

2.2.2.监管日趋完善,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随后,各债券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发布政策,支持绿色债券规范化发展。至2017年,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对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亦作出明确规定,绿色债券市场政策的全覆盖实现。政策的完善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了有效支持,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

绿色债券认定标准逐渐统一,与国际接轨程度提升。此前,绿色债券有两套认定体系,在支持项目分类上有所差异,一是绿色企业债根据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进行发行管理,二是绿色金融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ABS等根据央行下辖的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进行发行管理。2021年4月,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自7月1日起施行,将支持项目的范围进行统一,并逐步实现国内与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的趋同。这为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绿色债券的进一步发展。

2.2.3.绿色债券市场参与方类型多元化

绿色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监管部门、投/融资方、服务机构等。1)监管部门对绿色债券进行分类监管,比如绿色企业债的发行、管理由发改委进行规范指引;2)投资方则以商业银行为主,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3)融资方为存在绿色项目融资需求的各类企业,其募集资金多用于清洁能源、绿色交通、建筑及水资源等领域;4)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评级、咨询、评估机构等,其中我国目前对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处于鼓励阶段,并非强制要求。

2021年2月9日,首批碳中和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人为南方电网、三峡集团、华能国际、国家电投集团、四川机场集团、雅砻江水电等6家企业。首批碳中和债均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由交易商协会贴标“碳中和债”来进行标识,主要特点如下:

1)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等低碳减排领域。募投项目需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且聚焦于碳减排领域,主要包括:一是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光伏、风电及水电等项目;二是清洁交通类项目,主要为电气化的轨道交通类项目;三是低碳改造类项目,主要包括绿色建筑等项目。

2)需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对二氧化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碳中和债发行企业均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报告重点对绿色项目碳排放、碳足迹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和披露,显著标识募投项目碳减排、碳中和效果,提升碳中和债的公信度,并接受社会核查检验。

3.碳交易:碳排放权和减排项目交易体系不断完善

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可以初步划分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减排项目交易体系构成。

3.1.碳排放权交易地方先行,全国交易市场成立在即

碳排放交易,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

企业间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指重点排放单位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所得,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配额代表持有的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tCOe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标的物。

对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控排企业,配额交易属于强制交易,在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的基础上,由地方生态环境局分配给控排企业一定碳排放额度。

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我国目前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均建立了区域性交易市场。从目前的试点结果上看,2020年广东碳市场成交量居于试点碳市场首位,2020全年成交约1948.86万吨碳配额,是试点市场中唯一交易量破1500万吨的碳市场。

从我国2014-2020年碳交易市场成交量情况来,成交量整体呈现先增后减再增的波动趋势,2017年我国碳交易成交量最大,为4900.3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2020年全年,我国碳交易市场完成成交量4340.09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同比增长40.85%。

而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成交金额变化情况来看,2014-2020年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额整体呈现平稳增长趋势,仅在2017、2018两年有小幅度减少。2020年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额达到了12.6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33.49%,创下市场成交额新高。

3.2.减排项目交易体系CCER以自愿性为主

根据中国碳交易网信息显示,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是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指导下建立的,通过自愿减排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以抵消碳排放的抵消机制。有减排意愿的企业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主要涉及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企业(水电、核电企业不参与),所涉企业可能并未纳入碳交易市场。但是通过开展减排项目,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依靠项目取得一定的CCER,并在碳交易市场上交易。

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规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整体的减排项目实施流程上需要经历多个阶段,首先项目由项目业主及咨询机构发起设计项目书,再交由审定机构审定后在发改委备案注册,等到项目落地后进行检测及核证,最后经发改委签发减排量,用以抵消碳排放额。

4.碳支持:绿色保险和基金作用凸显

4.1.绿色保险资产负债两端共同发力

在保险公司的资产端,保险机构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将资金投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在运用资金的同时提高生态环境效益。保险资金一方面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绿色信托、绿色PPP等形式,直接参与能源、环保、水务、防污防治等领域的绿色项目投资建设;另一方面,保险资金通过间接投资方式,特别是投资绿色债券,参与绿色金融试验区等绿色金融建设,进一步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媒体《绿色保险如何服务好新发展格局》报道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中涉及绿色产业的债权投资计划规模达9646.65亿元,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计划形式进行绿色投资的规模达14亿元,全部直接投向环保企业股权。

在保险的负债端,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的绿色险种,填补因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和健康风险。近年来,保险机构与有关部门在绿色生态、绿色出行和绿色农业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针对绿色出行推出从保险产品、保障范围、细分市场、车后市场等整个链条的普惠平台生态新型保险产品;一些科技型企业与险企合作,利用科技手段,助力绿色出行和绿色保险。

4.1.1.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持续创新,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在近年来,地方绿色保险发展的基本需求与保险业内部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双重驱动力,共同促进了绿色保险产品种类的多元化和创新发展,绿色保险种类覆盖范围不断延伸,涉及农林业、畜牧业、绿色建筑、消费等各个方面,推动社会经济绿色转型的作用更为突出。

中国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持续创新的另一大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不同省市因地制宜,开发设计出了当地特色保险种类,对于当地经济稳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例如江苏省在农业大灾保险、环责险、森林保险等常规绿色保险种类的基础上,还开发出了多种气象指数险,包括大闸蟹气温指数、鱼虾气象指数、桃梨气象指数、池塘水产气象指数保险等;新疆开发出了棉花低温气象指数保险;青海开发出了藏系羊牛降雪量指数保险;上海和其他一些蔬菜进口规模较大的省市则开发出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等。

目前国内以人保为代表,初步建立了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人保将绿色保险划分为三大板块,分别是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保险服务和保险资金绿色运用。

在以上三类绿色保险板块中,绿色保险服务在主动管理、降低风险上发挥的作用更为直接。经营该项服务的主体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第三方机构,作用是提高投保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

4.1.2.监管政策对于险种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目前监管政策的影响对于绿色保险险种和产品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如果没有政策支持和推动,绿色保险理念很难落地。以绿色保险中最具代表的环责险为例,起初在“鼓励自愿投保”的推进方式下,发展十分缓慢,而后各地在试点摸索中,投保方式逐步走向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即要求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在投保领域上,船舶油污保险、石油气污染保险、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污染保险都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其余一般企业自愿投保。

4.2.绿色基金长期增速较快,对机构投资者吸引力逐渐增强

绿色基金是指专门针对节能减排战略,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改造项目而建立的专项投资基金,其目的旨在通过资本投入促进节能减排事业发展。根据《中国绿色金融报告(2020)》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以前中国绿色基金总体增速较快。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基金共704只,与2010年相比增长117倍,年均增长率达181%。

但到2019年,绿色基金设立和运行受到资管新规影响,发展态势放缓。私募股权市场整体监管趋严,行业准入门槛提高,导致基金成立难度加大,特别是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去通道、嵌套、分级期限匹配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传统绿色基金结构设计合规性风险显著升高,面临提前清算风险。2019年全国新增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基金共有77只,同比下降44%。

4.2.1.投资类型多样,新成立绿色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

中国绿色基金投资类型包括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证券投资、企业并购以及其他混合类型等,绿色基金中股权投资基金占多数,并且占比稳重有升。截止到2018年底,绿色基金中股权投资基金占比达到65%。在2019年新成立备案的绿色基金中,股权投资占比达到75%;创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分别占新成立绿色基金的20%、5%。

4.2.2.投资领域以生态环保和新能源领域为主

4.2.3.绿色基金发起设立多种模式并存

我们国家的绿色基金发起设立主要有四种模式,分别是政府引导的绿色基金、央企牵头的绿色基金、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的绿色基金以及PPP形式的绿色基金。

政府引导的绿色基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在中央层面,2020年7月,我国首个国家级绿色投资基金成立,首期募集885亿元。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经过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同发起成立。该基金旨在采用市场化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头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和清洁能源等领域。

央企牵头设立的绿色基金更侧重关于将生态发展和经济收益相结合,其在布局绿色新兴产业、整合产业资源的同时,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其提升社会声誉。另外,央企旗下通常拥有上市公司平台,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的退出渠道更为通畅。

2020年4月,光大控股发起“光大一带一路绿色股权基金”,目标规模200亿元,首期10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向为绿色环境、绿色能源、绿色指导和绿色生活四个领域。对于金融机构和企业联合成立绿色基金来说,一方面能够借助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资本市场融资等专业优势,另一方面能够受益于上市公司在行业内的资源和专业优势,这种相结合的基金运作商业模式逐渐受到投资者青睐。

同样在一系列支持政策下,PPP模式的绿色基金数量和投资规模不断增加,目前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生态修复项目因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现金流稳定、操作相对成熟等特点,在实践过程中成为被各地方PPP绿色基金推行的重点领域。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部分项目风险完全被社会资本无偿承担,有的被迫由政府来完全兜底,并且在整体上对社会资本的吸引能力较低。一方面是因为对项目方案科学有效性的评价体系不成熟、“绿色”标准不清晰,另一方面也因为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换届、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社会资本缺乏安全感,导致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较差。

4.2.4.ESG成为机构投资者主要方向

“ESG”代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采取ESG投资策略的投资人会对二级市场上市企业的这三项标准进行分析,并基于分析结果选择表现较好的企业的股票。将ESG分析与传统的财务分析技术结合在一起的投资被称为ESG投资,因为ESG分析可以非常有效的帮助规避投资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决策者开始重视ESG分析。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等资管机构开始落地ESG投资理念。ESG投资实践从研究、流程、尽职调查、指标体系、数据库建设再到信息披露,每一环节难度和复杂程度都相应增加,但已经有众多机构成立了ESG基金,整体数量不断增长。

成,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大数据处理技术发掘中国市场的有效ESG投资信号。评估方法论也具备中国本土特色。

5.金融机构未来应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5.1.银行业发展多元增信措施,直接推动经济绿色化转型

5.1.1.发展绿色信贷多元增信措施以及差异化授信管理

目前,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逐年稳定提升,但各银行间差异较大,除市场份额占比靠前的5家银行,其余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还有待提升。根据案例表明,大部分绿色信贷项目多数时候面临融资风险高、投入大、期限错配等融资困难问题。

所以,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大绿色信贷投入与支持,持续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以推进绿色项目发展,发展多元化、差异化增信授信措施为绿色项目提供高便利与高优先级,具体措施包括引入其他金融机构保证担保以及与政府密切合作等。同时,对于两高一剩行业(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等),银行业应继续进行限额,差异化授信管理,以助力构建绿色信贷体系以及经济绿色化转型。

5.1.2.积极研究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积极推进绿色信贷产品创新是我国银行业完善绿色信贷体系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由于我国绿色信贷仍以自愿性、指导性政策为主,绿色信贷产品的研发与优化决策权还停留在各银行管理层手中。

但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愈发重视绿色金融这个新市场,为了迎合我国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的管理理念以及在我国在未来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银行业加快绿色信贷产品的研发与优化显得尤为重要。其中,银行业可以为特定低碳环保行业,提供特殊优惠利率贷款业务。

或者,在绿色项目融资项目中,研发出创新型信贷模式,包括:去除抵押物融资模式,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抵押品融资模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增信措施后融资模式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业务型融资模式。其次,银行业可以面向广大个人客户推广绿色信贷业务。

5.1.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设立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小组

上述问题均严重阻碍绿色信贷体系的完善。所以,银行业应该创建与政府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以提高对绿色信贷业务的处理效率与准确性,降低银行在绿色信贷项目中的风险。

各银行应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标准化经营,通过国内各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机会或是国内国际金融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机会,加速构建完整的绿色信贷体系,真正把绿色信贷理念植入银行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安排,而不是为了满足监管政策要求,把绿色信贷工作停留在表面。

5.2.证券业发挥资本市场中介优势,助力碳金融发展全面提速

5.2.1.开发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改善碳交易市场流动性

从目前碳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整体市场的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虽然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押质押融资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均衡,缺乏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不能满足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

面对目前的碳交易市场现状,具有条件和资质可以在一二级市场上开展多种业务模式,满足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在一级市场上,重点排放单位内的地方民营公司和省级以下能源集团都会有配额年度清缴、定期核算的需求,券商可以帮助这些排放单位进行配额申报、初步核算等工作。

同时,清洁能源类公司和能源项目投资方会有开发CCER项目、出售CCER资源的需求,而券商可以协同第三方机构,发挥资源优势,从核算、申报、提供咨询、设计项目文件、监测等各个环节协助绿色企业开发项目、发行CCER。券商自身也可以考虑直接购买CCER并转售,并考虑作为承销商发挥CCER交易撮合作用。

在二级市场上,无论是针对配额容易不足的重点排放单位,还是自己有低碳目标但没有规定的企业,券商都可以分别帮助其完成配额目标和低碳目标。除了提供或者购买客户的碳配额或CCER资源,协助客户寻找交易对手,撮合二级市场的协议转让外,券商还可以输出投研能力,提供交易策略,进一步增强碳交易市场流动性。

地方民营公司和能源集团还会有进一步的融资和盘活企业资产的需求,券商还可以充分开展借碳回购交易和借碳交易等业务,在这些业务里面,券商分别可以承担逆回购方、企业委托方和配额借入方等角色。

作为交易的逆回购方,券商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作为控排企业的委托方,可以管理企业配额转让后所得的资金;作为配额借入方,与借出企业自行撮合并签订借碳合同,到期向借出企业返还约定受益以及约定配额。

5.2.2.抓住碳中和债券发展机遇,增添资本市场新活力

5.2.3.发力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拓展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布局

投资方式可以以投资子基金份额及直接投资的组合策略为主。在退出方式上,根据子基金属性到期清算、份额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或者根据项目属性通过到期清算、股权转让、首发上市、并购重组、股权回购等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

在管理团队的构建上,应该由投行、法律、财务以及拟投资领域的行业专家共同组成,形成以产业研判为主干,以法律、财务为两翼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人员的选拔应该注重实践经验,从而更好的地把握投资方向和管理重大投资风险。在资金的托管上面,可以制定券商自身进行托管,更好进行风险控制。

5.3.保险业精准发力补短板,支持碳金融长期稳健发展

5.3.1.全面提升绿色保险产品的市场化程度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把握绿色经济转型中产生的市场机遇,深入研究挖掘各类市场主体对绿色保险的实际需求,建立更能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深刻了解当前市场环境和被保险人的实质需求后,保险公司也应该在设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风险定价模型上下功夫,让保险产品真正具备市场竞争力,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5.3.2.在内部建立专业的绿色保险业务体系和人才队伍

保险公司公司应进一步从战略高度发展绿色保险,建立健全相应的绿色保险发展管理机制。因为绿色保险属于新兴领域,对专业程度与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

从事绿色保险产品设计和开发人员不仅需要从初期险种创新与界定标准等维度上,能够有效识别保险标的、保险关系以及保险利益,更要在对参保企业实行全面了解基础上,合理完成费率厘定与风险评估等内容。绿色保险的展业人员作为承保企业的直接信息获取对象,对于普及绿色保险知识,拓展市场认知度,提升机制运行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5.3.3.打造现代化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科技运用水平

再保险机制、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和保险科技有望帮助保险公司解决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的痛点。首先,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与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充分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降低自身事后赔偿风险。其次,保险公司可以借助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对承保企业的风险敞口有更深入了解,加强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的实效。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全方位加强科技应用,提升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效率。目前保险科技的运用主要集中在险种制定阶段,在风险管理、损害鉴定、线上理赔方面还有极大应用空间。例如在具体业务操作和流程上,可以考虑推广远程损害鉴定平台与无纸化线上理赔措施,缩短保险理赔的申请与审批周期,降低人力成本,对内部人员展业和承保企业投保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

本文选编自“欣琦看金融”,作者:国君金融研究团队;智通财经编辑:李均柃

THE END
1.保险标的是什么意思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https://m.cngold.org/insurance/xw8862530.html
2.平安保险招聘考试重点2由乙无偿返还甲 甲某无权要求返还 由乙返还甲,甲退款给乙 √ 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返还给甲 34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规定是() 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https://www.jianshu.com/p/3e16fc0db28b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http://fxh.wuxi.gov.cn/doc/2015/02/05/558701.shtml
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以合作组织形式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须明确与组织内各成员权属份额及委托投保关系,确保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单个项目不允许以单一企业形式进行投保。 4.产品要求 保险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价格保险,应将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至少9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进行风险管理http://www.dce.com.cn/dalianshangpin/ywfw/jystz/ywtz/8599857/index.html
5.2024年巴菲特股东大会来了!减持苹果恐惧AI怀念芒格海外投资北京时间5月4日周六晚10点15分开始,堪称全球最著名投资者、被誉为“股神”的九旬老人巴菲特,将携CEO接班人、伯克希尔非保险业务的负责人阿贝尔(Greg Abel),以及保险业务负责人贾因(Ajit Jain)共同回答股东提问,预计在至少5个小时里回答40至60个问题。 http://www.bianews.com/news/details?id=184648
6.保险代位求偿制度9篇(全文)1.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在海上保险的索赔诸多案例中, 保险人为了便利被保险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先行赔付应赔款项, 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 即代位求偿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国内保险业务, 同时适用于国际海上保险业务。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wj7osj5e.html
7.消费者保险立法的中国愿景中外法学新刊技术进步导致的信息获取渠道与信息数量的增加也使保险人在相当程度内打破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垄断地位,而保险营业方式此时亦发生了明显转变,“早期建立在面对面沟通和社会纽带上的市场已经发展成基于系统、程序和复杂数据分析的市场”, [11]这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交易优势。这种交易主体之间能力、信息与资源的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59933
8.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均由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2、保证保险不具备保险的射幸性,其保险事故绝大多数是由投保人故意制造,但保险人却仍承担责任,此与《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相悖,如定性为保险难以自圆其说;3、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具有代位求偿权,故不发生实质性的风险转移;4、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等等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02/id/195333.shtml
9.IIGF观点“双碳”目标下碳保险发展路径研究碳交易信用保险是指以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排放权数量为保险标的,对买方或卖方因故不能完成交易时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8] 该保险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平台,有助于激发碳市场的活跃性。如2004年联合国环境署、全球可持续发展项目(GSDP)和瑞士再保险公司推出了碳交易https://iigf.cufe.edu.cn/info/1012/4738.htm
10.上一篇:车险代位求偿权案例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4bx5gnq.html
11.金融监管与市场6、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是属于( C ) A.证券发行监管 B.证券经营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C.对证券交易的监管D.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7、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 C ) A.100亿 B.50亿 C.10亿 D.1亿 https://blog.csdn.net/xo_zhang/article/details/9151715
12.Bond)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转移巨灾债券可以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例如,世界银行在2023年3月28日在香港以巨灾债券形式发行了总额为3.5亿美元的保险相连证券,并安排于香港交易所上市。 总结 巨灾债券的发行流程涉及通过特殊目的机构(SPV)选择合适的标的物,并发行以此为基础的债券。而监管要求则包括遵循银保监会的相关通知,确保债券的功能和目的得到实现,https://xueqiu.com/6916781846/291008997
13.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保单持有人,很多其他与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保单持有人,很多其他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也是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对象。团体保险客户服务的对象包括( ):①受益人;②保险公司股东;③保险代理人;④保险经纪人。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的答案是什么.用刷刷题APP,https://www.shuashuati.com/ti/294bebbc28374ea08a1abb50bfb2bc7d.html?fm=bd346ca0bc73c177f77b386f3aec30a238
14.法律法规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交易法律事务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2.0.12 市场比较法 market comparison approach,sales comparison approach 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http://building.yingkelawyer.com/ArticleView.aspx?link=14918886480913d9a289f831e39490b78a4063eed41ec3a8a1bae801f95da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