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或“寿险”。寿险可分为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后两种是较为普遍的险种。寿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等特点,很受社会欢迎。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所以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不能用货币反映。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国际保险惯例,均不能以货币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因此人身保险采用定额保险方式,而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保险方式。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它不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真实的价值,也不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4)人身保险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条款,如:
②交纳保险费条款。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之一,在人身保险中尤甚,因为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56、第57、第58、第59、第68条涉及的是人身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和中止、复效条款,分别规定了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因保险费产生的合同中止、复效、合同解除的退费处理以及保险人对保险费支付请求的限制等。
⑤故意行为及自杀条款。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疾或者疾病,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一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丧失受益权。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若该合同成立起满二年,保险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不同于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寿险(长期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寿险以外的短期人身险同财产险的索赔时效一样,均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