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

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

总资产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

总负债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应付税金应付资产管理费其他负债

账户价值(NAV)账户价值=总资产-总负债

投资单位数N

投资单位价值(P)P=NAV/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Pb=P

投资单位买入价(Po)Po=P×(1+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9%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2%

第六年

0

第七年

第八年

3%

第九年

第十年

1%

第十一年及以后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退保费用

第六年及以后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其中:

(2)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4)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page]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THE END
1.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七、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规定的20年期死亡保险附加费用率的上限。 额外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10%。 八、趸交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10%。 九、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的,http://www.ce.cn/zhuanti/caijing/baoxian/sxxx/guiding03.htm
2.信息浏览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并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打印:“该产品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包括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 http://www.locallaw.gov.cn/dflfw/Desktop.aspx?PATH=dflfw/sy/xxll&Gid=5493b890-803c-441c-bbea-319156893de0&Tid=Cms_Info
3.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31、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ABC)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合法2、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 ?(ABCD)A.保险条款 B.产品说明书C.投保提示书 D.提示客户认真阅读以上文件3、商业https://m.360docs.net/doc/9018847523.html
4.邱小姐在30周岁时购买了某款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该产品采用死亡给付邱小姐在30周岁时购买了某款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该产品采用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A,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邱小姐60周岁时不幸身故,对此,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30万元,则邱小姐身故时,该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为()万元。A.10B.20C.30D.50的答案是什么.用https://www.shuashuati.com/ti/f2cd6ff995ff4f90ab95ff9d5eb55117.html?fm=bdbds0bc93c71f32a009c68542bb3e70173c2
5.保险投保全攻略——投连险篇投连险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某些保险公司的产品包括全残保障和豁免保险费等功能。 1.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答: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客户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取保险金额与投资帐户中投资单位价值总额中较大者;值得注意的是两者只取其一,不能重复给付。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702/17/1993976_36483547.shtml
6.保险从业人员基础培训考试试卷(二)复制6、根据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下面属于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的()等 A、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本车的损失B、保险车辆受所载货物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C、保险车辆轮胎爆裂的损失D、保险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 7、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如果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是按照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确定的,则死亡https://www.wjx.cn/xz/30996403.aspx
7.投资连结保险免费保险咨询平台买保险选择厦门有保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特点是什么 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该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量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https://www.youbx.com/ztinfo129
8.什么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连险购买注意→MAIGOO知识投资连结保险购买注意 1、了解基本运作 一般来说,国内投连险都有两个基本账户:保费账户和投资账户。投保人的部分保费作为购买寿险保障,其余保费作为投资资金按投保人的意愿分配在几个投资账户中。投资账户投资于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债券型、货币https://www.maigoo.com/goomai/226659.html
9.什么是投资连结型保险第二、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https://www.lawtime.cn/zs_134577/
10.中信保诚全民尊享保障计划产品理念保险责任优势亮点29页.ppt聆听所至信诚所在中信保诚「全民尊享」保障计划风险提示:本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本产品为期缴产品,在缴费期间内,您需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单效力可能中止。「全民尊享」产品理念「全民尊享」保障计划简介产品全民尊享保障计划A包括:全民投投连https://www.taodocs.com/p-271313137.html
11.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销售误导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强化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对管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直至总公司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人身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我会。同时要将通知精神及时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21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