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有关保单账户价值,请参照本合同第十条)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