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经济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2022-0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33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项)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0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年新增支持5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期已发放200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100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排约38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1547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2022-05-19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

(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三、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四、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五)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

五、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

六、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实行台账式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022-05-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参保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2022-05-13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构建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8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四川

关于做好金融助企纾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2022-05-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快推动金融惠企利民纾困政策落地落实,促进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行业倾斜,积极支持稳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点项目融资支持。针对700个省重点项目、160个川渝合作共建重大项目等,主动跟进,有效对接,积极探索采用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的方式,按照“一项目一专班一方案”做好融资保障,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落实授信政策,支持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

二、加大对普惠小微的金融支持力度。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提高信用贷款占比,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总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增强金融普惠性,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实施“支小惠商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LPR+0.15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机构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2022年,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总体实现“两增”目标,全国银行机构在川分支机构完成上级行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推动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纳税、房屋租金等信息与金融机构高效便捷共享,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参考依据。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失信追偿约束机制,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省级财政按照市(州)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2022年,保持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

五、开展绿色金融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保护等绿色经济的信贷支持。积极储备项目,加强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川碳快贴”等政策工具的运用。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林业碳汇收益权等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碳减排”挂钩贷款。推动更多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增加对中长期绿色信贷的有效供给。

六、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水平。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项目的可行模式,对大型农业基础设施、种业振兴行动、粮食和蔬菜园区、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县域商业体系、农村电商和仓储物流等关键领域加大信贷支持,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开展“送码入户、一键贷款”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加大央行支农再贷款运用力度,实施“助农振兴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的涉农贷款,财政部门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LPR+0.15个百分点。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新推广经济林木(竹、果)权、农业生产设施、养殖水面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产品仓单质押贷款、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等动产权利抵质押贷款。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存量扶贫再贷款按规定进行展期,积极推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金融服务,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信贷投放,保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信贷投放稳定增长。

七、深化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充分运用央行科技创新再贷款,对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科技企业贷款,按照本金60%提供央行再贷款资金支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星辰计划”,建立完善科技金融专营服务机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元融资组合,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做好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申建工作,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示范区创建。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配套服务。推广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扩面上量。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八、持续推动银企融资对接。加大对受困行业和企业的走访力度,加强首贷支持。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产业供应链,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动政银企信息数据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主动对接地方征信平台归集的金融、商务、政务、公共事业等不同领域的信用信息,通过天府信用通、天府融通等数字化金融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融资对接,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价值,实现精准信用画像,提升融资对接效果。

九、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将LPR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发挥市场化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着力稳定银行负债成本。严格金融机构收费管理,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成本,推动金融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规范登记、评估、担保等融资中介环节收费管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降低普惠小微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十、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资金需求。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支持首套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十三、提升对外贸易融资便利化水平。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服务提升年活动。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增效,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切实提升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覆盖面。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和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单证电子化审核,提升企业跨境人民币使用体验。加强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推广银政合作避险产品,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优化“政银担”模式外汇套保业务流程,推动汇率避险支持政策增量扩面。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和“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线上融资服务。

十四、拓展丰富外贸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支持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成都市非金融企业开展外债一次性登记,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着力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投放,推进“再贷款+保单融资”业务增量扩面。

十五、用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加强辅导培育,引导和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推动发行产业振兴债、“双碳”债、乡村振兴债等交易所债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并形成示范效应,盘活存量资产,增强流动性,降低城投企业财务杠杆水平和债务风险。

十七、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提高担保效率、简化担保流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弱化盈利考核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和坏账核销制度。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微企业或个人降低融资综合费率、缓收或减免利息。

十八、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安全卫生。深入开展“暖心惠民”支付服务系列专项行动,推动银行机构持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做好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工作,满足老年等特殊群体支付需求,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提升征信服务水平,落实疫情期间特殊征信政策,维护人民群众征信合法权益。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退税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九、加大政策协同和宣传力度。发挥好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四川省)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金融综合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定期开展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研判与热点问题协调处置。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协调互动,推动形成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市(州)、县(市、区)政府的通报激励,落实任务、细化分工,做好政策效果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尽早落地落实。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围绕职能部门不明白、银行企业不会用、社会公众不知晓等问题,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惠及面。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更好成效。

关于工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2-01-29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部委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确保全省工业经济稳字当头、稳中向好,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保障工业企业稳产增产

1.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充分发挥省能源保供协调机制作用,增强省内电煤保供能力,稳定外购煤、外购电渠道,推进储煤基地建设,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持续推进落实今冬明春电力电煤保供工作方案,确保电力、天然气、成品油供应稳定有序,重点确保一季度工业企业生产用能需求。

2.协调加强要素保障。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发挥“亩均论英雄”评价引导作用,推动各地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5+1”重点产业、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重大工业项目加强用地协调、应保尽保。加大工业企业融资协调力度,组织“5+1”产业金融精准对接活动和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制惠贷”试点,推进“园保贷”服务,推动制造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量降费,争取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和“补贷保”联动试点,落实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奖补和制造业企业首发上市费用补贴政策,引导各类产业基金加大投资制造业。

二、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稳增长

3.发挥重点行业支撑作用。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出台《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落实措施,遴选培育一批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重点园区。实施一流产业培育,充分发挥清洁能源、动力电池、晶硅光伏、钒钛、存储、新型显示、软件、优质白酒、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的支撑作用。深入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和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遴选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若干特色优势产业开展试点示范。发挥省领导联系指导重点产业工作推进机制作用,持续提升“5+1”重点产业支撑能力。

4.强化重点地区压舱石作用。推动成都都市圈先进制造业核心区建设,支持“两翼三带”制造业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工业大县立足自身特色和优势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开展制造强市试点示范。完善对市(州)工业考核通报机制,激励工业大市为稳增长多做贡献。强化重点产业园区支撑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和院士(专家)产业园建设,继续遴选培育“5+1”重点特色园区、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有条件地区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5.突出重点企业骨干作用。实施“贡嘎培优”行动计划,省级重点联系培育100户培优企业,市(州)抓好梯度培育工作。深化“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提升行动,落实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激励政策,支持创建国家级“领航”企业,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建立完善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鼓励市县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一户一策”做好50强工业企业等重点企业服务。

三、促进制造业投资增长

6.用足用活投资促进政策。深入实施《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升级导向计划,加强对“三未”(在建未竣工、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项目的督促和服务。拓展制造业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经验成果,强化产业链招商,促进形成产业生态。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要求,推动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项目落地建设。

7.以市场化展会促进专业化招商。支持办好世界动力电池大会、世界清洁能源装备大会、世界显示产业大会、全球存储产业峰会、全球5G产业峰会等世界级展会,做好会前筹备、会上签约、会后跟踪落实系统工作,搭建制造业招商立体平台。

四、稳定拓展“四川造”市场空间

8.举办“四川造”促销活动。实施“三品”战略。支持四川制造产品线上线下综合推广平台建设,依托进博会、西博会、酒博会、消费品精品展、川酒全国行、中国(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等平台开拓“四川造”国内外市场。积极响应“百城千屏”号召。积极稳定汽车等大宗消费,开展川渝汽车下乡万里行活动,举办节能环保品牌川渝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家电等领域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行动。

9.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落实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政策,支持企业新研发产品占领市场。抢抓川藏铁路建设、新基建和国家适度超前投资基础设施等重大机遇,推动“四川造”产品升级、质量提升、应用场景拓展。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的实施意见》,以示范为引领,发布新经济机会清单,鼓励开展场景应用。

五、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10.实施制造业技术竞争力提升行动。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发布重大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项目,支持企业承担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钒钛资源、轨道交通、智能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等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推动工业云制造、钒钛新材料、超高清视频、动力电池、氢能及燃料电池、工业软件等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地方共建创新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专项支持。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11.实施制造业产业强链补链工程。制定制造业产业强链补链工作实施方案,培育生态主导力“链主”企业,依托“链主”企业推进强链补链。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贯通发展。实施产业链断链断供产品风险清单管理。

12.启动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积极对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专项行动,支持企业承担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制定《四川省产业基础再造关键基础技术目录》,每年支持200项左右产业基础自主创新技术替代、优势产业基础技术领代、提基对标基础技术改造迭代和数字绿色赋能换代项目。

13.组织质量品牌竞争力提升活动。开展质量标杆活动,新认定一批“省级工业质量标杆”,遴选推荐“全国质量标杆”,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积极参与“天府名牌”质量品牌认证。实施“设计赋能”专项行动,继续举办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开展设计师进园区(企业)活动,支持工业设计功能区和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培育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加强品牌塑造,组织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行业标准培训和宣传,开展团体标准培育交流活动。强化新产品供给,引导企业开发时尚化、功能化、绿色化消费品,增加产品有效供给。

六、加速制造业转型升级

14.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落实“双碳”战略,开展节能标杆企业创建活动,在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组织一批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示范应用,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探索创建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和绿色低碳供应链。推动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开展“诊断——评估——技改”一体化服务。推动绿色金融试点,引导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

15.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动智能制造基础共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快制造单元、车间、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多维度智能化转型。落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成都托管与灾备节点)、“星火·链网”(成都)超级节点等重大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开展“万企上云”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2.0,培育综合性、特色型、专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5G扬帆行动”以及北斗、卫星互联网、工业软件、人工智能、信息安全、新基建等示范工程,争取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向高端发展。

七、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16.加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服务计划,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北交所上市。实施“小升规”专项计划,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助力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专项行动,支持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持续开展“双创大讲堂”“中小企业银河培训”“税务助企”“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市(州)行”等系列活动。

17.加大纾困解难力度。宣传贯彻好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系列惠企政策,落实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强化对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

八、严细慎实防风险

18.统筹发展与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持续开展“四不两直”督促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员工岗位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守生态环保底线,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抓手和动力,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制定出台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疫情防控和稳增长工作指引,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实“戴好口罩抓发展”各项要求。

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01-23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抓项目,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持续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增长关键作用,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激励。2022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3.5亿元,重点激励一季度项目前期工作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多、新开工项目增幅大、在建项目进度快、投资运行好的地区、单位;对2022年新开工和加快前期工作的省重点项目,2022年3月底前实质性开工的,给予单个项目业主激励资金50万元。

二、支持专项债券项目大幅形成实物工作量。对专项债券使用情况好、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债务风险可控的地区,给予新增专项债券倾斜支持。截至2022年3月底,2021年度发行的专项债券财政支出进度100%、2022年一季度发行的专项债券财政支出进度80%以上的地区,增加2022年后续新增专项债券分配额度。2021年及以前年度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短期内无法实施的,按程序调整统筹使用。

三、支持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确定2023年以后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到2022年开工的,省级统筹协调资金配套和要素保障。对论证多年、方案比较成熟的重大水利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批复,推动尽早开工。对纳入“十四五”规划优先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先行启动地方配套项目建设。用好专项债券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支持铁路、收费公路、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行专项债券。

四、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六、加强重大项目用能保障。支持重大项目能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可不开展能耗等量减量替代。对符合产业政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项目,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比例由30%调整为10%。

七、积极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分类对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鼓励保险资金入川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年度新增投资额、投资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项目资金,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业主,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发行债券的发债主体,省级财政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

THE END
1.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实力介绍(系中国社保基金的境外首席管理人)安盛集团于1816年在法国创立,是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亦是全球最大的国际资产管理集团之一。 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The Fortune Global 500) 公布,AXA安盛集团凭借2018年度1437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再次跻身《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位列榜单第27位,排名全世界保险公司及银行首位,且长期作为中国社保基金的海外首席https://www.meipian.cn/2ipt19gf
2.保单是如何隔离企业主的债务风险的别看企业主收入很多,但是同样也承担了非常多的责任,比如员工的公司,比如为了扩大业务用的金融杠杆等等,一旦业务出现问题,比如当下疫情对业务产生的冲击,公司现金流中断,资金流转不起来,甚至破产,债务要清偿,如果没有做好个人资产和公司账户资产的隔离,那么公司的债务,就会牵连家庭财产,影响整个家庭的的正常生活。 https://www.jianshu.com/p/6e36c76f158c
3.航天信息:2009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公告每日必读净资产收益率(%)(注) 9.88 10.18 减少0.30 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4,138,914.97 33,347,114.11 1051.9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注) 0.42 0.04 950 注:本表中上年度期末及上年同期的每股相关数据已按照公司2009 年转增股本后的总股数92,340 万股重新计算。 2、非经常性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A2009072800000248
4.外贸出口流程StepByStepTOAccess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 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https://www.cnblogs.com/isule/p/5805966.html
5.盘点2012中国保险业:国资主导险企凶猛添十丁或许这样的数字还不足以令市场震惊,2012年这一数字跃升为 10家,华信财险、东吴人寿、鑫安汽车保险、弘康人寿、珠江人寿、吉祥人寿、前海人寿、诚泰财险、中韩人寿、复星保德信人寿。 不过,相比往昔明显的由地方国字号企业主导设立保险公司相比, 2012年的地方法人险企有了些许的变化。如出现第一家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国http://money.sohu.com/20130118/n363871543.shtml
6.www.bankcomm.com/BankCommSite/shtml/jykj/cn/2601303/2601336/国务院明确提出,鼓励大企业、头部企业运用获得的融资,以预付款等形式向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支付现金。这外贸形势和汇率走势,进行汇率套保工具培训和案例分析,切实将风险中性理念和套保工具运用方法传递给企业上线当天,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在江苏省外汇管理局的耐心指导下,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力合作,成功为https://www.bankcomm.com/BankCommSite/shtml/jykj/cn/2601303/2601336/2601513/list.shtml
7.央行:今年将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按照商业化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转型, 积极建立与国银金融租赁公司、国开金融公司的协调发展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研究制订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实施总体方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构建适应现代银行要求的体制机制,积极开创独具特色的信贷支农途径。城市商业银行https://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0,20110602139843733.html
8.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介绍(据官网内容XXXX(8)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14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6 (1)概述 https://doc.mbalib.com/view/16f1754eade0c0aa47fa90a24ddfef9e.html
9.公司年度总结(精选25篇)除了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以外,我按照公司对员工“一专多能”的要求,积极学习机动车辆保险知识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较熟练地掌握了如何在核心业务系统输入机动车辆投保单和打印保单等操作。根据领导安排,节假日时我和业管的同志轮流值班,保证了公司业务节假日不间断。面对我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的业务政策,我也没有产生畏https://www.yjbys.com/zongjie/nianzhongzongjie/1871981.html
10.刘仰:跨国公司,新的殖民主义治疗艾滋病费用很高,得病的人有些不富裕,他们从哪里获得治病的钱呢?于是,有人就想到了他们的人寿保险单。人寿保险单是指人死了之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钱。但是,人没死就拿不到这笔钱。“圣餐”证券的概念就是,病人把自己的人寿保险单卖给“圣餐”证券持有人,就可以在生前换得现金,用来治病或养病。https://www.hswh.org.cn/wzzx/xxhq/qq/2013-05-02/17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