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CONTENTSPLITPAGE#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非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①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10.6)内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10%;
②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后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按照本合同2.4条“生存保险金”约定的方法,计算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所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累计数额(不计息),该数额即为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非意外身故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的2倍,但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1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日内,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0倍,本合同终止。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7),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CONTENTSPLITPAGE#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3)。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高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CONTENTSPLITPAGE#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3.4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CONTENTSPLITPAGE#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5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7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CONTENTSPLITPAGE#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提供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投保人可每年申请领取一次红利,但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本合同项下的红利累积余额。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划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生存保险金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CONTENTSPLITPAGE#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CONTENTSPLITPAGE#
9.4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7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10.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10.6交费期间若您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n年,则交费期间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n个保单年度,于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交费期间结束。例如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0日生效,交费期间为5年,则交费期间指2010年1月10日起的5个保单年度。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一次性,则交费期间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1个保单年度。#CONTENTSPLITPAGE#
10.7高残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10.11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3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10.14年复利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年利率,n代表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