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保险作为我们抵御风险,保障未来的一道重要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若遭遇保险人未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作为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呢?看孟州法院是如何处理此类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如实向原告说明合同内容,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示、解释、说明格式保险条款。保险交易建立在双方信息对等的基础上,当保险人未能充分说明合同条款时,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其决策可能受到误导。为了矫正这种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确保自己在完全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消费者在投保后有纠纷时,应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权,当然,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更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等不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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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人未对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说明,投保人能否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