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出台:综合风险水平划分五级,考核资金运用等六要素新浪科技

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监管,步步推进。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提出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对人身险公司进行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并设“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加分项。

评级聚焦六大维度,另设“加分项”

2022年1月,《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原银保监会提出,机构监管部门需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的支持。同时提出,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

“《监管评级办法》是对《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加强人身险差异化监管,将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业内人士向蓝鲸财经记者表述道。

从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来看,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具体来看,如在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

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

再如资产负债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中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这是对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积极发挥社会责任的进一步支持和敦促,引导行业更好的推动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落地”,业内人士指出道。

综合风险水平划分5级,动态调整监管评级

从评级节奏来看,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结合定期检测情况,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对于单一维度而言,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则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从各维度的权重分配情况来看,《办法》进行差异化设定,提高了风险敏感度。其中,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占比分别为22%,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维度则分别占比14%。

加权计算后得分,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列出部分风险“变量”,当出现一定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综合风险水平将上调1个等级,实现监管评级的动态调整。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对两个及以上维度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的公司,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同时,对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

基于监管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将在日常监管基础上,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对评级结果的运用。

其中,对于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差异化监管背后还将有助于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实现差异化经营。据悉,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个人身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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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来了!八大维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权重高这意味着,覆盖全保险行业的评级办法正式出台。监管曾在2024年3月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当时业内一度以为,后续或会陆续出台有关财险公司等其他类型保险公司的评级办法。根据《评级办法》最新规定,《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https://www.cnpre.com/list/newsshow.php?id=1844541
3.金融监管史上最大调整落定!银保险监会职能部门一览职能: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向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备注:合并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和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部门负责人:袁序成(原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 http://www.cbminfo.com/BMI/zx/trz/_465653/6818840/index.html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和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四)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高效、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具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并发处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网络安全防https://www.shui5.cn/article/4c/144740.html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pdf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控 制风险及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 量,难以资本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 估。 银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最低 资本。 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219/5002222241011110.shtm
6.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01-20 保险消费常识 更多 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了解免赔额 2024-09-19 家财险都保什么? 2024-09-10 如何挑选合适的家财险? 2024-09-10 保险种类这么多,该如何选择呢? 2024-09-10 人身保险合同中几个重要的时间点 http://www.hbi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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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https://www.qiche365.org.cn/index/article/detail/id/30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