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7股票简称:*ST聚力公告编号:2021-027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一、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主要涉及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成的真实性或合理性,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讯”)对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我”)、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和你公司的诉讼事项。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真实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结合审计准则要求,说明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年审会计师回复:
1.对公司游戏文化业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真实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涉及对公司游戏文化业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成的真实性或合理性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未能消除,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2.结合审计准则要求,说明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回复:
1.北京腾讯诉讼事项的背景
对美生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情况及该诉讼事项目前进展
(1)该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公司与美生元之间不构成财产混同
(2)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
1)律师意见
公司聘请的本案二审代理律师就本案出具了《律师说明函》,针对该案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对美生元债务向北京腾讯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及相应理由,二审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公司为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美生元,已经提交了2016年度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上述报告足以证明美生元与聚力文化财产独立。另一方面,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结果。该案中,公司与美生元之间的财务往来并非财产混同行为,也未造成美生元无法清偿案涉债务、严重侵害北京腾讯利益的结果,不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与会专家认为,聚力文化所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综合多个方面的财务记载及审计结果,表明了聚力文化与美生元之间往来款项记载是比较清晰的、各自财产也是独立的基本事实,达到了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财务混同的行为要件。证据还集中反映了聚力文化作为母公司持续地为美生元及天津点我提供经营资金支持,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利用子公司、孙公司独立人格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包括北京腾讯在内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所以也不符合人格否认制适用的结果要件。据此,就现有证据而言,聚力文化不应就美生元债务承担法人人格否认项下的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①聚力文化与美生元、天津点我之间的关系并未满足人格否定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行为要件不符合,聚力文化于一审提交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新专项审计报告均能够清晰、真实地反映美生元与聚力文化各自独立的往来财款记录,双方资金款项往来、垫付款项往来、诉讼代垫费用均在往来款科目挂账反映,不存在财产混同及其他人格混同的情形,不符合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客观行为要件。另一方面,结果要件也不符合。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聚力文化故意逃避债务导致美生元财产不足、严重侵害北京腾讯利益的结果,事实上在2018-2020年期间,聚力文化还持续为天津点我提供资金支持,该行为与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存在相反方向的本质区别。
②一审提交的美生元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达到了人格独立的证明标准
公司法禁止母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并非禁止母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相反,正是因为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股权上的关联性,发生资金往来更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在认定人格混同时,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而在于资金往来是否清晰地通过账
目的方式进行了反映,是否能够区分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情况。从目前证据材料来看,聚力文化与美生元具有规范的财务账簿,能够清晰地对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反映,两个公司的财产能够相互独立,聚力文化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在此意义上,一审判决书在这一关键问题的判断不仅有失准确,而且也存在混淆概念的嫌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
对于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保留意见所涉及的腾讯诉讼事项,由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尚未判决,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上述诉讼事项中管理层的估计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因而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聚力文化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影响的金额。
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对投资收益、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产生影响,且不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后的金额大于1亿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该等错报不会影响聚力文化公司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因此不具有广泛性,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充分、恰当,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1.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成的真实性或合理性
公司2020年已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对文化娱乐业务进行了调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的《关于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的协议》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将文化娱乐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托管给受让方,并自2020年6月18日起不再将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纳入合并范围。
二、报告期内,你公司处置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帝龙文化”)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陆新忠,公司自2020年6月18日起不再将北京帝龙文化纳入合并范围。本次股权处置产生投资收益4.91亿元,公司因处置上述股权而承担担保损失1.76亿元,并对北京帝龙文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1.66亿元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一)结合北京帝龙文化的资产负债、主营业务情况,补充说明陆新忠以1元受让北京帝龙文化100%股权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上述股权转让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2020年5月,公司与受让方陆新忠签订《关于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的协议》,约定陆新忠以1元受让北京帝龙文化100%股权。该股权处置协议于2020年6月17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股权转让款,同时将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托管给受让方。公司自2020年6月18日起不再将北京帝龙文化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截至2020年6月18日,北京帝龙文化的资产负债、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陆新忠以1元受让北京帝龙文化100%股权具备商业合理性。
龙文化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本次股权处置产生投资收益4.91亿元的具体会计处理。回复:
北京帝龙文化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元,而股权转让日(2020年6月18日)其净资产为-49,100.93万元,故聚力文化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本次股权处置产生投资收益4.91亿元。
(三)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为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7,554.42万元。根据股权处置协议,受让方同意在交易完成后努力促使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负债回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以减少或避免公司的或有担保责任,公司将据此对上述连带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7,554.42万元。请补充披露受让方截至目前对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负债回款金额情况,结合你公司期后承担担保义务情况,列表说明截至目前为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对本次股权处置计提预计负债金额是否合理。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根据股权处置协议,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已将应收款项回款7,711.78万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公司综合考虑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收回款项偿还银行情况和有关资产权利受限、执行进展、价值变化等情况,预计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仍可以按照股权处置协议约定以部分资产回款偿还部分银行债务。
截至2021年4月末,聚力文化为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4月末,公司账面预计负债-担保损失为3,110.00万元,与为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5,527.86万元相比少2,417.86万元,差额部分公司预计北京帝龙文化下属子公司仍可以按照股权处置协议约定以部分资产回款进行偿还。综上,公司对本次股权处置计提预计负债余额是合理的。
三、报告期内,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15.32%,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40.32%。
(一)向我部报备最近3年前五大客户、前五名供应商具体名称、销售/采购情况
1.公司最近3年前五大客户具体名称、销售情况
(1)2018年度
单位:元
(2)2019年度
(3)2020年度
2.公司最近3年前五大供应商具体名称、采购情况
(二)最近3年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合理性,前五大客户、前五名供应商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是否匹配
1.最近3年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合理性
2018年,公司游戏文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6,985.81万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
70.72%,营业成本为219,453.20万元,占全年营业成本的72.54%。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属于游戏文化业务,与当年业务结构相吻合,具有合理性。
2020年,公司主要开展建筑装饰贴面材料业务,游戏文化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于2020年6月基本处置。2020年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属于建筑装饰贴面材料业务与当年业务结构吻合,具有合理性。
2.前五大客户、前五名供应商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是否匹配
(1)最近3年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情况
1)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均系游戏文化业务的客户,其中青岛云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博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客户与销售前五名客户一致,剩余两家销售前五名客户主要系年末回款情况较好,未出现在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
2)2019年12月31日
回款情况较好,未出现在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
(2)最近3年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
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与采购前五名供应商不一致,主要系各供应商付款期限不同所致。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主要系游戏文化业务,与当年度业务结构吻合。
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供应商中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等均属于采购前五名供应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嘉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较短且公司付款较为及时,未出现在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
3)2020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供应商中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嘉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均属于采购前五名供应商。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王子(寿光)特种纸有限公司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较短且公司付款较为及时,未出现在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
综上,公司最近3年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变动具有合理性;前五大客户、前五名供应商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匹配存在一定差异,但具有合理性。
(三)前五大客户、前五名供应商与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义务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追偿措施。回复:
1.业绩承诺利润补偿的基本情况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若在利润补偿期间经审计美生元累计净利润实现数不足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公司应在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净利润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并根据净利润承诺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状态情况及标的公司净利润实现数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启动实施补充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在相应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后,净利润承诺方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2.美生元对2017年度业绩进行更正后、2019年12月董事会改选前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美生元2017年度业绩进行了更正。上述业绩更正后,美生元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
余海峰、聚力互盈、火凤天翔及天津乐橙应以现金及股份的方式向公司进行2017年度利润补偿1,823.01万元。
(3)根据前述讨论的工作方案,公司按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规
公司于2021年4月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1)沪贸仲裁字第0435号裁决书。仲裁庭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4131号”《鉴证报告》已确认美生元完成了2017年度业绩承诺,在该《鉴证报告》未被依法变更的情况下,该鉴证结论是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美生元2017年度净利润进行的差错更正持保留意见,经此更正后的美生元2017年度净利润不能作为其未完成该年度业绩承诺的认定依据。基于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美生元未完成其2017年度的净利润承诺,公司据此主张被申请人方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的条件未成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驳回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4.业绩承诺利润补偿的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确的有关规定和前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目前未对业绩承诺利润补偿进行会计处理。
5.业绩承诺利润补偿金额的变化情况
由于对赌期实际完成业绩金额暂无法确定,导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由此公司暂无法申请对净利润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火凤天翔所持的20,606,06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被司法拍卖;余海峰持有的130,436,363股公司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冻结,根据有关司法文书,余海峰持有的116,436.363股已被法院裁定拍卖用以偿还其所欠债务,其中50,000,000股已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公开竞价中被拍卖、目前尚未完成股份过户;聚力互盈持
截至目前,余海峰未按照其上述承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已暂停为余海峰、聚力互盈办理其所持公司限售股份的解锁手续,目前公司无法联系上余海峰、聚力互盈。
2.余海峰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1):公司时任董事长余海峰计划在自2018年6月22日起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截至2019年6月21日,本次拟定的增持实施期限已届满。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接到余海峰书面通知:余海峰因资金紧张,未能增持聚力文化股票,未能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截至目前,余海峰未按照其上述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余海峰于2019年9月已出境,公司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通过决议罢免了余海锋董事职务,公司目前无法联系上余
海峰。
3.股东天道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揽众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揽众天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计划在自2018年6月25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截至2018年12月24日,本次拟定的增持实施期限已届满,天道未增持聚力文化股票,未能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五、年报显示,你公司股东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81%,余海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5.33%。你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结合目前董事会董事提名情况,余海峰所持股份冻结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控制权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2017年12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姜祖功先生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帝龙控股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公司股份、姜祖功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12月完成。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都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无法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不存在能实际支配超过30%股份或依据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投资人
综上,根据公司目前股份分布情况,不存在任一股东或投资人持有或能实际支配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一股东或投资人依据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公司不存在依据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选任的股东或投资人
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6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非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共6人,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为3人,未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根据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的规定,以及目前公司的股份分布情况,不存在任一股东通过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选任的情况。
(三)公司的经营根据章程约定实施决策,不存在委托经营或表决权委托、受托管理等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分层决策及经营管理的机制,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表决权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不存在委托经营的情况,亦未收到股东之间关于存在表决权委托管理等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事项的通知。
综上,公司认为目前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具有合理性。
六、报告期内,你公司主要产品装饰纸、浸渍纸、PVC装饰材料、装饰纸饰面板毛利率分别为33.89%、21.22%、21.48%、13.56%,较2019年同期增减幅度分别为4.84%、
3.57%、-1.57%、1%。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补充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合理性
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比较分析
2020年,公司主要是生产和销售建筑装饰贴面材料。经查询,盛龙锦秀国际有限公司(08481.HK,以下简称盛龙锦秀)与公司业务相似。近三年,公司建筑装饰贴面材料业务与盛龙锦秀毛利率比较分析如下:
注:公司的毛利率仅包含建筑装饰贴面材料业务,不包含游戏文化业务。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建筑装饰贴面材料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2018年和2019年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2019年较2018年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公司2020年毛利率较2019年继续上涨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和高端产品销售占比增加影响所致。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盛龙锦秀在公开披露信息中未披露具体产品结构情况,故无法进一步比较分析。
2.近三年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分析
近三年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近三年,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具体原因如下:
(1)装饰纸毛利率2019年较2018年变动较小;2020年较2019年上升4.84%,主要原因是装饰纸原材料原纸采购价下降。
(2)浸渍纸毛利率2019年较2018年上升4.93%,主要系原材料化工材料采购价格下降;2020年较2019年上升3.57%,主要系原材料化工材料和装饰纸原纸等采购价格下降。
(3)PVC装饰材毛利率近三年变动较小。
(4)装饰纸饰面板毛利率2019年较2018年上升3.60%,主要原因是2019年基板价格较2018年低;2020年较2019上升1%,主要原因是销售结构变动影响,2020年来料加工销量占比较2019年上升。
(二)补充说明主要产品销售单价较2019年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动情况是否一致回复:
报告期内装饰纸销售单价较2019年上升418.15元/吨,主要系公司2020年持续加大“TOP”和“印象”系列产品的推广,两大系列产品销售量较2019年分别增长了
47.58%、111.39%,产品销量占比增加影响所致(上述两种系列在公司所有产品系列中属于高端系列,销售单价相对较高)。浸渍纸和PVC装饰材料销售单价与2019年基本持平,主要由于浸渍纸和PVC装饰材料计量单位较小,原材料采购价变化影响较小。装饰纸饰面板销售单价较2019年下降7.53元/张,主要由于产品销售结构变化影响所致,受托加工业务占比提高,使得平均销售单价和销售成本下降。
(三)补充说明主要产品营业成本明细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较2019年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动情况是否一致
1.主要产品营业成本明细情况
2.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较2019年变动情况
(1)原纸采购价格
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原纸采购价维持在9,700-11,450元/吨(含税)之间;受疫情影响,上游原纸供应商为了保证销量对原纸进行降价,2020年3月以后公司原纸采购价格维持在8,600-11,400元/吨(含税)之间;2020年10月之后,上游原纸供应商因钛白粉和纸浆的价格上涨,对原纸价格进行涨价,每型号原纸的采购价格上涨约500-700元/吨(含税),素色纸上涨1,000元/吨(含税)。公司根据对价格变动的预判于2020年10月提前进行一定的备货,总体原纸涨价对公司2020年营业成本影响较小。
(2)三聚氰胺采购价格
公司2020年1-10月三聚氰胺价格维持在4,700-5,600/吨波动(含税)之间,整体平稳;2020年10月之后三聚氰胺价格上涨,公司根据对价格变动的预判于2020年10月提前进行一定的备货,故三聚氰胺价格上涨对2020年公司三聚氰胺营业成本影响较小。
(3)基板采购价格
公司基板采购价格2020年和2019年基本持平。
(4)原膜采购价格
公司原膜采购价格2020年和2019年基本持平。
综上,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符合市场变化,主要产品平均销售单价的变化系受产品结构影响,产品毛利率变动具有合理性。
七、报告期内,你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较2019年分别减少57.40%、25.87%,主要原因系本期末不再将北京帝龙文化报表纳入合并范围。
(一)补充2019年剔除北京帝龙文化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情况,分析说明2020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合理性
1.剔除北京帝龙文化公司影响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情况
(1)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
2.2020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变动情况
(二)结合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变动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由主要股东、董监高代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形。
剔除北京帝龙文化影响后,公司2020年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较上年增加126.53万元,增长5.04%,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较上年下降62.84万元,下降1.08%,销售费用-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职工薪酬金额变动较为平稳,不存在由主要股东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监高代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形。
八、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9325万元,其中对天津博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博辰”)应收账款1028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按组合计提的1年以内账龄应收账款余额8198万元。
(一)补充说明对天津博辰应收账款的背景情况,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与天津博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情形
(二)补充说明截至目前1年以内账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中,按组合计提的账龄1年以内的金额为8,198万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1年以内账龄应收账款已累计收回6,401万元,占比78.08%。
公司2020年应付服务费及其他明细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应付服务费及其他为中介机构费、运输费、天然气费、设备改造维修费、制版费和业务招待费及会议费等,具有商业合理性,会计处理恰当。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3号)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详细内容将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