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来函、来信、来电等形式向我局反映。
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579号
邮编:236000
附件1: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阜人社秘〔2020〕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缴存至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退还、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高速公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及全市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探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动用及管理实行信息化监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审批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任职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单项工程缴存金额上限为400万元。
(一)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2%缴存;
(二)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人工成本占比相对较低的市政道桥、园林绿化、高速公路、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存;
(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认定为优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减免:
1.获得安徽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阜阳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三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2.获得阜阳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阜阳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两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3.获得阜阳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阜阳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1.在阜承接工程期间,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造价的1%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在阜承接工程期间,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造价的0.8%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在阜承接工程期间,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统称保函)替代。保函应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并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减免资格,并按工程造价2%的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设缴存金额上限,不得采用保函方式缴存:
(一)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或发生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二)因拖欠工资问题导致群访、集体访等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性事件的。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项目停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及管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入至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户。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金额,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施工总承包企业逾期未支付。
未按规定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满6个月;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6个月及以上,未能通过竣(交)工验收的;
(三)经双方协商、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解除施工合同满6个月。
第十七条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四)工程项目完工后6个月及以上,未能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须建设单位出具保证函;
(五)施工合同解除的,应提供解除合同协议、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资料。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退还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一)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中,排斥、限制、或拒绝接收保函,强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现金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额度,或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重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审批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审批表
6.见索即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审批表
建设单位(业主)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工程项目造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工程项目经理
劳资专管员
保证金缴存比例
应缴存
金额
缴存比例说明
经办科室意见
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完工日期
申请退还金额
保证金
缴存日期
申请情况
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意见
保证金管理
科室意见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审批表
建设单位
启用金额
工人人数
保证金启用
情况说明
经办科室
意见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
申请审批表
保证金应急
启用情况说明
经办人:
附件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审批表
年月日(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经办人
应缴比例
申请缴存比例
申请原因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
附件6
见索即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保险/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致(受益人):
地址:
鉴于(地址:,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与就(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编号为的口工程施工合同/口中标通知书。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注册地:地址:,以下简称“我司”)应申请人的申请,同意就申请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提供担保,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以下称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保函。
一、担保金额为CNY元整(大写:人民币)。
二、本保险/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保险/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三、在本保险/保函的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司将在收到受益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总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上述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险/保函正本原件务必于本保险/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司以下地址。
四、保险/保函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不同处理方式:
1.如工程因故终止施工,或提前完工在保险/保函到期日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需终止本保险/保函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出具受益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2.如保险/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需要修改保险/保函内容延长保险/保函期限的,由保险/保函申请人向我司提交《修改保险/保函申请书》,并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变更保险/保函内容的书面文件,经我司同意后可延长保函有效期限。
五、申请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司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险/保函即行失效。本保险/保函失效后,请将保险/保函正本退回我司注销,但无论是否退回,本保险/保函均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六、本保险/保函为见索即付独立保险/保函,一经贵方按要求出具书面索赔通知手续,我司将无条件承担付款责任。
担保保险公司盖章:(保险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签发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保险/保函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受益人,副本申请人一份,受益人一份,开立(担保)保险公司一份。
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
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保证担保可以由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商自行协商实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函等方式。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进行监管。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依照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工期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10%。
(二)工程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建设工期超过12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具体额度参照本条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施工合同履行额不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执行;施工合同履行额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原则上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持一致。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施工单位全部索赔,但建设单位(业主)尚未实际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拨付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业主)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进行索赔。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保函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自保函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上传至信息化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建设单位(业主)应自保函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正本)送工程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后,建设单位(业主)应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取回申请表,到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
第十七条保证人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布:
(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二)保函未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保管的;
(三)在保函保管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撤销或变相撤保的;
(五)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模板)
附件2: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取回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保函(模板)
保函编号:
鉴于贵方与(以下简称“发包商”)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发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包括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要求应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期间为:自我方向贵方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60日。
贵方与发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代为支付。发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间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贵方帐号。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和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总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在出现贵方与发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发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发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发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发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贵方违约致使发包商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保证人(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保函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由申请人7日内交工程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保管,副本申请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保证人一份。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取回申请表
项目工程款已支付完毕,申请取回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同意取回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