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7的中文名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7年5月正式发布的会计准则方法,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即IFRS4。IFRS17准则自20世纪90年代正式立项启动,历经20年研讨推出修订版终稿,并确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完善了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其主要内容与国际IFRS17准则基本无差异,称为中国版IFRS17(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IFRS17”)。根据文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IFRS17的实施意义
IFRS17目标在于提升保险公司的业绩可比性及盈利透明性。从发展历程看,IASB于2002年决定将保险合同项目分为IFRS4与IFRS17两个阶段进行,并于2004年发布IFRS4。IFRS4作为临时性准则,在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相对宽松,并且允许保险公司按照各自国家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保险业收入先于成本发生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保险会计准则和实务中的差异性,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存在跨区域、跨行业可比性差、盈利透明度较低等问题。IFRS17弥补了IFRS4的缺陷,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以实现不同国家保险公司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间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同时通过重新厘定保险公司收入确认方法、调整报表格式等手段,使财务报表披露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模式,提升保险公司盈利透明性。
二、IFRS17解析及与原保险合同准则1差异
(一)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分拆
1.保险合同成分分拆标准变动,分拆部分适用于不同准则
IFRS17明确拆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及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承诺等
“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于新保险合同准则,但需从保险服务收入及费用2中剔除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在计算保险服务收支时,需剔除所有投资成分,即未来保费收入不含利差,仅涵盖死差和费差。保险服务收入剔除投资成分,增强了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企业收入的可比性,但会导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大幅下降;具体表现为:财产险公司以短期保障性产品为主,保险服务收入受剔除投资成分影响较小,而储蓄型产品保费占比较高的人身险公司受到影响更为显著。
实务中,无需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纯保障性保险、普通险、分红险、万能险、绝大部分投连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财产险公司几乎所有产品等,需要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返还型保险合同,如两全保险、无死亡保障的非养老年金等。也就是说,保单投资成分多数“不可明确区分”,仍适用于新保险合同准则。
2.保费收入确认原则由收付实现制至转变为权责发生制
原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为收到保费且合同责任期开始时,确认周期主要与缴费期挂钩,保险公司按照实际缴费情况确认收入。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在确认时点和确认周期方面的要求均发生变化。
保费收入确认时点提前,险企部分运作模式或有调整
保费收入确认期间由缴费期调整为保障期,收入稳定性提升
(二)保险合同组—IFRS17财务模型的唯一计量单元
不同于原保险合同准则对于可以将单项保险合同、亦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的规定,新保险合同准则对计量单元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明确保险公司应当以合同组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保险合同组合,并将保险合同组合内的保单按照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合同组,即从保险合同组合到保险合同组。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以合同分组的方式计量,保费收入及利润的确认节奏受保险合同分组影响。
此外,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下,盈利保单和亏损保单可以放在同一组,资产负债表下无法判断多少数量准备金业务在初始确认亏损,利润表中亏损合同和盈利合同存在相互抵消的状况。但新保险合同准则下限制用盈利合同抵消亏损合同,并可推断出亏损合同规模,进而分析预期亏损及转回对保险服务业绩的影响,更真实体现保单经济实质。
保险合同分组的细化,一方面会增加当期亏损以及利润延期确认,另一方面,或将使得保险公司从更小的合同组来聚焦保单的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