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摘要:1.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简介2.投保年龄和范围3.保险责任与保险金给付4.特定疾病与高残保险金5.保险合同的终止与续约正文: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终身保险产品,以其实用性和保障全面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该保险产品针对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群体,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保障方案。
在投保年龄和范围方面,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接受30天至70周岁的健康人群投保。
这意味着更多的人群都能从中获益,获得全面的保障。
保险责任方面,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针对被保险人提供了两大保险责任。
首先,在合同生效后的180天之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其次,若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同样按基本保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此外,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还设有特定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障。
在合同生效后的180天之后,若被保险人因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的保险合同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
例如,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后的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保险合同将终止,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总之,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以全面、实用的保障特点,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保障方案。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以获得充分的风险保障。
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付。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摘要:1.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概述2.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2.1投保年龄和投保期间2.2保险责任2.2.1重大疾病保险金2.2.2高残保险金正文:一、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概述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终身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涵盖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多种风险。
根据该保险条款,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
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投保年龄和投保期间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规定,投保年龄范围为30天到70周岁。
投保期间可选择趸交、10年、20年等多种方式。
2.保险责任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涵盖了两种保险责任,分别是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人自合同生效起的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需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高残保险金被保人自合同生效起的180天后,因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需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来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综上所述,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
在投保年龄和投保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享受相应的保险责任。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是一种特定的保险产品,其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详细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条款一般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事故、保险金给付等内容。
在了解了这些基本内容后,我们可以开始深入探讨各个方面的内容了。
让我们来看看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在这部分内容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会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在具体分析了这部分内容后,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在保险费方面的规定。
这部分内容通常会详细规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缴费方式、保费逾期未付的影响等内容。
我们可以探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事故的规定。
这一部分内容将会涉及到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保险金给付的程序等内容。
在写作过程中,我将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期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思考。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欢迎您随时通联我。
期待与您进一步合作,谢谢!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文书,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各项具体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保险产品的核心内容之一,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理赔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将从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事故以及保险金给付这四个方面对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进行深入探讨。
②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
b.保险期间①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乙方缴纳首期保费之日起至乙方身故时止。
②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疾病,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c.保险金额①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确定,并在投保时与甲方签订合同。
②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条保险费a.保险费缴纳①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按时缴纳保险费。
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调整保险费。
b.保险费减免①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疾病,甲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减免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②保险费减免的具体规定由保险合同约定。
c.保险费退还①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故解除保险合同,甲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②保险费退还的具体规定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a.保险合同解除①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故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合同的手续费。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第五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第六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一十一条条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第十二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第十三三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第十四四条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第十七七条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第十八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第十九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住所或地址变更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