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81周岁
1.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须经投保人与该保险金受益人协商同意),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转入形式,但均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
3.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投保人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1.初始费用
(1)对于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一次交清保险费的3%收取初始费用。
(2)对于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每笔追加保险费的3%收取初始费用。
2.退保费用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解除合同时,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本公司收取比例详见下表。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年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本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小者给付年金:
(1)保单账户价值的10%;
(2)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
(2)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说明:《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可追加保费的总金额不高于所对应年金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三倍。本条规则可能发生变化,具体以办理追加保险费时公司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