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2026年正式在保险行业实施国际会计准则IFRS17,所有保险公司都要执行,我认为这是一个仓促的决定。
并且也可以配合IFRS9同时实施,能够做到会计利润和综合收益与I17下的结果有较高的可比性。
当然,保费收入仍然是目前2号准则下的口径,不进行分拆,资产负债表也基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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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2号准则的基本思路
传统险、分红险、万能险、再保险
传统险
对于传统险来说,只需要对目前的2号准则做以下几点修改就能在利润表层面基本达到I17的效果。
01用当天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加上一定的溢价)
02曲线变化的影响进OCI
03非经济假设的变化可以重新计算剩余边际和摊销因子K(2017年之前有不少公司在2号准则下这么做)。
通常,传统险负债端的金额久期明显大于资产端的金额久期,所以在I9下,应该将传统账户里更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划为可供出售类(FVOCI),以对冲曲线波动带来的传统险负债端的变化。
我们会继续保持目前逐单计算会计准备金的方法,或者将同一机构的近似保单归为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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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
对于分红险来说,在2号准则下,负债的贴现率是预期的分红账户投资收益率。在修正2号准则下,可以用统一的4.5%来贴现,因为中档分红水平对应的是4.5%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上述传统险中的第3点修改建议也同样适用于分红险。
除此之外,我们再引进一个新的负债科目,可以称为"分红特储",目前会计报表中没有这一个科目(但有个别公司将此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只有在寿险公司基于法定准备金的分红专题报告中,才会有"分红特储"(或者累计亏损)这一科目。
在修正2号准则下,"分红特储"分为"利润表分红特储"和"OCI分红特储",每期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超过或者低于预期投资收益4.5%的部分,由"利润表分红特储"来吸收,而FVOCI资产浮盈的变化100%由"OCI分红特储"来吸收。
修正2号准则下的"总分红特储"余额不能为负,但两个子项在不同时期可以为负。当然,这个限制也可以适当放宽,例如,要求“总分红特储”下余额负数的绝对值不超过对应保单的剩余边际,甚至可以放宽到剩余边际的2.33倍(某些情况下三七开的分红险)。
举一个例子,如果财务投资收益率只有4%,综合投资收益率为6%,按照5%的投资收益率分红,分红水平为1.75%(假设定价利率为2.5%,客户分红占70%),那么利润表分红特储提-1.0%,OCI分红特储提2%,0.75%释放到了利润表中。
这种"分红特储"的处理方法对资产负债的联动效果比VFA还好,因为在VFA下,分红账户中的AC类资产的联动效果居然是反向的,AC资产的浮盈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
IFRS17的建议是,VFA方法下的投资账户里不要放AC资产,但是目前有些公司分红险和万能险账户中都有比例不等的AC类资产,未来应该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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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
对于万能险,我们仍然沿用2号准则下计算非账户准备金的方法,只需要做两点修改。
第一,将万能险的非账户现金流视为传统险的现金流,仍然采用修正2号准则下的3条规则;
第二,引进"万能平滑准备金",超额"已实现投资收益"用"利润表平滑准备金"来吸收。超额的定义是财务投资收益减去万能结算利息和公司自定义的利差之和,每个月的变化可正可负,OCI资产浮盈的变化由"OCI万能平滑准备金"来吸收。
和“分红特储"一样,总的"万能平滑准备金"余额不能为负,或者放宽到不超过万能险的剩余边际。这里的"OCI分红特储"和"OCI万能平滑"类似于2号准则下的影子会计调整,目前只有老七家和少数几家外资公司在用影子会计调整,并且只对冲OCI资产浮盈的70%或者80%,而不是修正2号准则下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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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对于再保险合同,没有任何费率保证的YRT合同可以视为短期险合同,而有费率(硬)保证的YRT可以当成长期险合同来处理,目前已经有少数公司这么做了,并不困难,例如某公司网销定期寿产品的再保险合同。
而对于有软保证费率的再保险合同,因为很难预测未来的再保险费率,在I17下也很难准确评估,在修正2号准则下可以视为长险评估。
IFRS17下
中国保险业的困境和问题
I17下的保险服务收入口径
IFRS17中最大的改变是对保险收入的重新定义,据说主要是参考了银行业的思路。
目前保险行业的收入口径和银行业不一样,但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这是两个不同也不可比的行业。
即使在同一个行业,例如网络零售行业的京东和阿里,公司收入口径也可以不一样,京东按产品的零售价1000元算收入,而阿里是按50块钱服务费算收入。
投资人只要明白了公司自身的口径,根本不会感到困惑,为什么保险行业要参照银行业或者其他行业来定义保险业务收入?
再说,目前IFRS17下的"保险服务收入"真的和银行的"利息收入和中收"具有可比性吗?这不过是一厢情愿的说法。
1997年启动I17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拆保费,可惜当年项目启动时参与的欧洲保险行业元老们,大多数已经永远离开了保险行业,背后的真实原因也许永远无法得知。
目前IFRS17下的保险业务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费用,等于获取费用的摊销和维持费用之和,二是CSM和RA的摊销,三是预期赔付。
以一家以银保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中型公司为例,假设在2号准则下的保费收入为300亿,几乎没有短期险,但在I17下,保险服务收入可能只有30亿,其中费用为20亿,CSM和RA的摊销为9亿,而预期赔付只有1亿左右。
如果用50年国债利率作为终极利率,CSM可能下降90%甚至完全消失。
保险公司提供长期储蓄险,承担了很高的利率风险,但在保险服务收入里完全没有体现出来。但在偿二代二期下,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通常占中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最低资本的50%以上,明显超过保险风险。
由此可见,这两套监管体系对风险的评估完全不同。I17下的保险服务收入口径到底和哪个行业具有可比性?
欧洲跨国公司决定实施IFRS17,主要原因是需要一个全球统一的规则便于将在世界各国的子公司进行并表,而中国公司更重视分公司和业务条线的考核。
保单组不按分公司拆分,怎么考核
I17最大的问题在于分组评估公司的保单负债,一个组可能有几千甚至几万张保单,不同年龄不同件均不同缴别的保单都放在一个组内,用分组现金流评估负债,但不同缴别的保单,CSM和利润释放都大不相同,在I17下难以区分和评估。
另外,保单组不按分公司拆分,也就无法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考核。
举例来说,上海分公司的件均保费可能是甘肃省的三五倍,同样是10万标保,因为每件的固定成本一样,上海分公司保单的利润和VNB都明显高于甘肃,但因为这些保单都在一个合同组,无法合理分摊到各家分公司,也许有些公司会通过某个载体强行拆分到分公司,误差多大无人知晓。
在I17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量的预算花在了"业财数据一致性要求"的IT系统上。I17对保单实际现金流准确性的要求比2号准则高多了。
举一例,很多公司的协议退保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账的科目有错误,在2号准则,这一单已经不存在了,准备金为0,这类错误不影响公司的会计利润,而在I17将产生难以估算的利润误差。为I17项目清理保单数据将是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
2号准则下剩余边际的摊销根据所选的载体计算很简单,而I17下CSM的滚动和摊销要用到保单组的实际履约现金流,对数据颗粒度及精确度的要求高多了。
根本问题是各种精算假设披露不充分
中国保险行业现有的会计准则是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IFRS4,保单利润释放和摊销的原则和现在的IFRS17相当接近。经过15年的实践,精算师们对公司会计利润的变化和预测已经有很好的感觉,如果出现了异常情况,可以逐单寻找原因,很快就能找到错误或者合理的解释。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对于精算假设的披露非常不充分,券商分析师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I17的要求下,保险公司要公布自己的精算假设以及在保单Portfolios层面的利润和CSM变化。
从理论上说,这些披露的信息可以帮助外部分析师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目前基本没有分析师具备这样的能力,甚至有些公司内部的精算师也难以给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在现准则下,也同样要求披露各种精算假设,甚至分条线的利润和剩余边际的变动分析,外部分析师也能够得到有关公司利润和价值的各种信息和准确判断。
现行的会计准则已实施了15年,公司内部的资深精算师对准备金的评估和变化已经很有经验了。
中国保险行业
应该如何应对IFRS17
香港某保险集团已经投入了1.5亿美元做I17项目,仍然觉得不够完善,未来将继续投入,其他上市公司也都花了几亿人民币在I17项目上,最终效果各不相同,多数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欧洲24家大型跨国公司的I17总费用大都在两亿美元左右,其中大多数公司2013年前后就启动了I17项目。
如果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从2026年开始都实施I17,那么部分中小寿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将迎来一个混乱的时代。
IFRS17项目从1997年正式启动,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才定稿,是人类历史上最复杂的会计准则,没有之一。
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终极利率和风险溢价的选择过于草率,很难说4.5%的终极利率比4.0%的终极利率更加合理,而10个bp的变化就能明显改变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目前欧洲偿二代下的终极利率为3.45%。在CSM的潜在误差这么大的情况下,再用这么复杂的I17规则生成公司的会计报表,未必能带来更多更加有用或者更加准确的信息。
I17中的很多规则是人为制定的,有些规则是多方妥协的结果,理论上并没有很强的内在一致性。I17在很多问题上给了公司选择权,有些公司将VFA用于明显不符合VFA要求的万能险和分红险,不同公司之间的结果就更难比较了。
经过两次两年的延迟,欧盟成员国在2023年正式实施IFRS17准则。据在德国做I17项目的集团同事说,只有大型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需要采用IFRS17,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仍然延用本地的localGAAP。上网一查,果然如此。
德国有400家保险公司(含产险),只有十几家保险公司或集团用IFRSreporting,这个比例在欧盟国家中是最低的。
在欧盟境内有近3000家保险公司,只有500家公司在2021年用IFRSreporting,但其总资产占整个保险行业的80%。不用IFRSreporting的欧盟中小公司通常只有本国业务,目前仍然用localGAAPreporting,2023年英国只有上市公司实施了IFRS17。
欧盟参与IFRS17项目调研的保险公司只有312家,其他200家公司的情况不明。
中国的保险行业面临多种选择
1.按照目前对财政部CAS25的解读,所有公司都要在2026年实施I17,但同时保留目前的2号准则,因为目前偿付能力和公司所得税是基于2号准则。
2.所有公司仍然在2026年实施I17,但用修正2号准则代替目前的2号准则,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对比两套准则的利润结果,如果有不能解释的差异,可以帮助公司找出原因。
逐单计算的准备金出错,很容易发现和修正,而在I17下,一个保单组有几百张甚至几万张保单,出了问题很难找到原因。
另外,在修正2号和I17下,资产端可用统一的I9准则,而在2号准则下必须保持现行的IAS39准则。
3.学习欧盟国家,上市公司用I17,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如银行系保险公司)只需要满足并表要求,其他公司用修正2号准则。
目前老七家加上阳光国华这两家上市公司,其总资产已经超过行业总资产的80%。
未来总资产超过2000亿或者1000亿的保险公司,可以先要求实施I17,其他中小公司,吸取了大公司的经验和教训后,推迟三到五年再实施。
附录:IFRS9简介(2020年微博版)
用IAS39的语言,5句话就能基本讲清楚IFRS9的规则,对于99%的金融从业人员足够用了。
1.金融资产分为权益类和"债权及混合工具"类,再加上只能划为交易类的衍生品,贷款及应收款属于"债权及混合工具";
2.股票和股权属于权益类,只有交易类(FVTPL)和可供出售(FVOCI)两种选择;
3."债权及混合工具"可分为三类,一是持有到期按摊余成本计量的(AC),二是可供出售类(FVOCI),三是交易类(FVTPL),现金流带有不确定性的(可能产生返本付息之外的现金流)只能划为交易类,基金属于"债权及混合工具",也只能划为交易类;
4.权益类的可供出售资产的买卖价差不能进利润表,只能进其他综合收益(OCI),而债权类的可供出售资产的买卖价差进利润表;
5.有信用风险的非交易类债权类资产需要提取预期信用损失减值准备,但对公司利润表影响较小。
写于2023年12月10日
作者简介
王晴,北美精算师(FS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本科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获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数学博士学位。
早年曾任职于美国林肯国民公司,美国CNA保险公司,韩国三星人寿,归国后在多家寿险公司任总精算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