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李先生为3岁的女儿投保了总保额为18万元的终身寿险和教育保险。由于保额较高,保险公司在定点医院对他女儿进行例行体检,未查出异样,最终同意承保。两年后,李先生的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身亡。当他申请保险金时,公司却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于是,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李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对保险理赔有着重要影响。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的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不是什么疑难和不易察觉的疾病,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没有一点征兆,所以李先生有隐瞒病情、不如实告知之嫌。李先生认为,女儿投保前已经通过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体检过程不存在任何欺诈和作弊行为;而且投保前,他确实不知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给付保险金。
最终,李先生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李先生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保险公司所提出的各种拒赔理由多为臆测之词,无事实根据。保险公司最终给付了保险金。
案件虽然审理结束了,但关于如实告知的争议却仍然时有发生。那么,到底怎样才算是如实告知呢?
某保险公司有关人士透露,对于如实告知的范围和衡量标准,目前保险业并没有统一标准。在有明确病史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病史作出判断。若是没有既往病史,也没有就诊记录,就靠医生的病史报告和医学判断:若在投保之前出现比较明显的症状,就可能判断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这些判断并没有精确的参照,各公司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尺度亦不相同。
李先生的委托律师表示,从司法角度来看,如实告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你问什么我说什么。投保前,保险公司尽可以通过营销员和投保单上进行询问,消费者必须如实告知;如果没有询问,消费者没有告知并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管是否询问,消费者都必须告知的想法,是对如实告知的武断理解。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遗憾的是,这个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出台,如实告知依然没有明确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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