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买保险,您和营销员可要被录像啦!出了事再也不会“说不清”“辩不清”“查不清”了。这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实行可回溯管理,防止营销误导出的一记狠招。
《办法》自今年11月起正式实施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录音。
这些影音资料,将依据保险产品年限不同,被保存5~10年。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在纠纷解决后还要继续保存2年。
《办法》自今年11月起正式实施。
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离不开营销。保险业第一个站出来对销售过程“双录”,确实是因为深受误导营销之苦——虽然赚得了保费,却伤了行业信誉,混淆了保险观念。
尤其是近年来短期高现价万能险,被营销员以理财产品售卖,不但误导了消费者,还给保险业埋下了风险隐患,影响到行业稳健根基。
在保险业,营销误导在一些团队中,几乎成了“传帮带”的真经。各公司新人培训,“话术”乃必修课。
一个“术”字,道尽其中的“暗黑”——销售过程中,营销员的话就像卦摊的卜辞,总能做出迎合人们心理的解释。可一到退保纠纷发生,同样的字词释义完全不同。
以往媒体曝光的保险销售误导伎俩,大都与营销员的“选择性”措辞有关:如混淆概念,将万能险或分红险说成“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以高档红利来演示未来收益,并且将预期收益说成保证收益;将满期生存金说成“额外红利”;避而不谈犹豫期、现金价值、免责条款,等等。
据保监会通报的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25141件,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6363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0.92%,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退保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营销扰民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双录”是重典治乱的狠招。
有两种情形必须进行“双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根据《办法》,有两种情形是必须进行“双录”的。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连险是高风险产品,没有最低保证收益率,是以往营销误导的重灾区。2003年那一轮投连险收益“大跌”,很多被营销员忽悠投保的保户本金损失过半,各地退保风波不断。老年人也是容易被误导的群体,他们常常被营销员无微不至、嘘寒问暖的热情打动,或被“高收益”承诺所吸引,拿出了“老本”投保。
另一种“双录”情形则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为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需要进行双录。由于保险公司掌控力度弱,银邮渠道一般是销售误导的高发渠道,存单变保单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区还曾引发群体性事件。
“双录”具体的过程是怎样的?
■声音
看似“笨招”但管用,细则仍需完善
“双录”看似繁琐,却是一项多赢之举。
保监会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涉嫌销售欺骗误导的保险消费投诉大多缺乏客观证据,导致此类投诉往往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近年来,此类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将大幅提高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效能,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强化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是实打实的金融安全教育,录音录像过程对保险消费者的再次风险提示,有利于培养消费者谨慎交易的习惯。”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金融创新加速,对很多新型金融产品消费者闻所未闻,对金融诈骗防不胜防,应该将“双录”在金融业推广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