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今年以来已收到5张罚单,罚金共计55.5万元。
附:浙保监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6号发展大厦102-103室、310-325室、401-435室、501-508室、1201-1210室
负责人:王晓明
当事人:王晓明
身份证号:33060219730717XXXX
职务: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潘惠忠
身份证号:33050119761214XXXX
职务: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当事人:陆健
身份证号:33900519761001XXXX
职务: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及王晓明、潘惠忠、陆健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王晓明、潘惠忠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及王晓明、潘惠忠、陆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一)
前述(一)、(二)两项事实共涉及保单27件,保费266万元。
二、未及时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和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二)
截至2017年9月12日,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共有银保销售人员76人,其中银保专管员49人,银保二开队伍27人。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未为上述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截至2017年9月12日,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有164名个险代理人在销售前,公司未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三、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三)
潘惠忠,时任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1月1日起分管营销部(截止2017年2月16日)、渠道客户部、综合开拓、职员业务发展,为上述“违法行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陆健,时任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4月10日起分管银保等,为上述“违法行为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说明、公司内部文件签报,王晓明、潘惠忠、陆健等人员调查笔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产说会现场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晓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潘惠忠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上述未及时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和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下同)第十三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下同)第十条,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陆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