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公司发布公告,宣布自2024年8月17日起,将陆续暂停21款万能险产品的追加保费业务,涉及产品包括和谐财富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和谐康裕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等。消费者投诉称,此举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关于“加保”权益的约定,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
合同约定与单方变更:消费者指出,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随时追加保险费,和谐健康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关闭“加保”功能,是否构成违约?
“加保”审核权之争:和谐健康公司主张“追加保费需经公司审核”,而部分消费者认为保单条款并无此规定,公司是否有权单方增设“加保”审核程序?
保全规则与合同效力:保险公司通过保全规则设定“加保”权益,而非写入合同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保险公司能否随意调整保全规则?
二、法律视角解析
1.合同约定与单方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若消费者提供的保险合同确实载明“可以随时追加保险费”,那么和谐健康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面关闭“加保”功能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加保”审核权之争
对于和谐健康公司提出的“追加保费需经公司审核”,关键在于审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如消费者所述,保单中并未明确提及“加保”需经公司审核,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若保单条款未明确赋予保险公司“加保”审核权,和谐健康公司的单方解释难以成立。
3.保全规则与合同效力
保全规则作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度,其效力不及于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据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写入合同的保全规则对抗消费者的合同权益。即使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全规则,也必须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进行,并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行业反思与建议
1.诚信销售与透明沟通:保险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揭示保险产品的各项权益与限制,避免过度营销与误导宣传。对于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加保”等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以保全规则替代。
2.强化合规意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并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对于确需调整的情况,应与消费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变更。
3.监管介入与司法救济:针对类似事件,监管机构应及时介入调查,对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同时,消费者可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和谐健康公司单方叫停“加保”事件凸显了保险行业在合同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短板。保险公司应坚守契约精神,尊重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