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从试点到推广:破局农业市场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更待完善聚焦

“保险+期货”模式无疑已获得较大范围认可。但要使其在实践中具备更强生命力和作用效果,该模式发展经验以及发展到现阶段的问题需要被充分剖析,以进一步支持“保险+期货”模式优化和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此,去年底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期货”发展研究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给出了分析。

不同金融市场协同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重大创新

从发展路径不难看出,“保险+期货”模式是一条自下而上探索出的农业风险管理路径。

从这个角度讲,《报告》认为,“保险+期货”模式是我国农业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保险市场服务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重大突破。具体来说,“保险+期货”借助期货市场在分散化解市场价格风险方面的优势,将保险公司承接的农户价格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通过第二次风险转移打通了农业风险转移链条,构建了多层次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农业种养主体更好利用保险、期货等金融工具应对农业市场风险。对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期货”模式使其获得了管理价格风险的“再保险”服务。从而,保险公司因承保农户市场风险所面临的自身风险能够得到有效转移,改变了过去因缺乏“再保险”服务而无法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保险或收入保险、难以为广大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的局面。

在此基础上,《报告》强调了“保险+期货”模式对于国内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的重大创新意义。“保险+期货”在保险产品设计中参考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和理赔依据,突破了过去多年保险产品用现货价格定价的传统模式,更好地体现了农业保险保障未来不确定性的特点,同时,也为国内政策性收入保险定价提供了有效价格依据或参考。此项研究主持人、《报告》总执笔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李正强在对此解读时表示,农业保险管理的本就是未来的风险,运用期货市场对未来价格的发现功能帮助农险产品定价更适配,也能够帮助种养主体做好未来经营规划。

此外,《报告》还认为,保险、期货两个风险管理市场密切协作、共同践行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的成功实践,让两个市场功能得到更大程度发挥,也为我国金融市场合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益尝试。

随着近年来农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渐为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熟知。但农险本身缺少管理价格风险的能力,影响了庞大的保险行业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相对地,期货行业深谙利用期货期权进行风险对冲之道,也一直在努力摸索利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路径和方式,但苦于广大种养主体不了解、难理解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其单独服务“三农”的方式和效果受到极大制约。在“保险+期货”试点出现前,金融支持“三农”大多也是单打独斗的。而“保险+期货”模式实现了双方的优势互补,丰富了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保障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的方式,也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同领域协同推进普惠金融、共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在“保险+期货”发展的基础上,我国近年来又出现了“保险+期货+银行+商贸企业”等服务模式,金融市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式和路径由此得以拓展。

模式中机构定位和一致性共识尚待明确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创新性和在我国的创新意义。他表示,尽管不少国家都有在保险产品设计中参考期货价格的做法,但“保险+期货”这种两个市场、两类机构协同服务农业种养主体的模式确是我国独创的。“在发达国家,很少有农场主自行参与期货市场,他们都是通过期货中介参与市场。在我国,小农户想进入期货市场难度更大,这在国际上也没有先例。要帮助他们规避市场风险,两个市场、两类机构以保险单将分散的农业经营者组织起来一同参与期货市场,以此帮助千千万万农户运用期货市场功能。‘保险+期货’模式创新意义正是在此。”

而要这样的创新模式持续运行下去并惠及更多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进一步优化提升,要认识到并尽可能克服其在顶层设计、保险和期货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程度、运行规范性等方面的诸多不足。

从期货角度,期货价格在“保险+期货”模式中作为保险定价依据的公允性、代表性至关重要。但目前部分期货品种会出现期现货价格在理赔期间走势不收敛或不同步、基差波动较大等情况,有时期货价格代表性与市场各方认同度不高,进而导致赔付效果不佳。另外,农产品期货品种有限、部分期货市场本身流动性不足,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期货”规模和作用的进一步扩大。在市场尚不成熟的同时,期货经营机构也存在分散对冲价格风险的效率不高、功能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品种与工具尚不够充分,特别是场内期权市场不发达,期货经营机构大多需要进行场外市场操作,成本较高、透明度不足,制约着其风险对冲能力的提升。还有在一些非交易所项目中,个别期货经营机构因担心盘面亏损,只将保单中所保标的物的有限比例进行对冲操作,也无法完全起到对冲价格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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