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令〔2021〕3号)第十八条规定: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3〕64号
被处罚当事人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遗失《保险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令〔2021〕3号)第十八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