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的N种花样新闻频道

从收取比例上来看,银行理财的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远高于其他金融投资产品,更有甚者,部分理财产品甚至收取了100%的比例,投资者可能获取的收益以业绩基准为上限,却“毫无下限”;与此对应,银行理财的固定管理费则较其他金融投资产品更低,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趋势。

一、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真的高么?

普益标准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底,全市场共存续银行理财产品34,400余款(按产品登记编码统计),受限于行业信息披露的客观缺陷,未能获取全部存续产品的费用情况,本文以有限样本(约占存续产品的63%)还原全市场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费的构成情况[2],从多角度分析银行理财产品超额报酬计提比例水平的相对高低。

截至2022年7月底,全市场存续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3]约为0.24%,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约为55.40%。

(一)固定收益类产品倾向于设置更高的超额报酬计提比例

从投资性质来看,存续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4]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最低,仅为0.23%,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最高,达到了57.35%;权益类产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最高,达到了0.64%,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最低,仅为26.86%。可见,不同投资性质的产品在管理费构成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二)风险较低的产品倾向于设置更高的超额报酬计提比例

从风险等级来看,存续产品中,R1级和R2级产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较低,分别仅为0.15%和0.23%,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较高,分别达到了44.20%和61.22%。可见,随着风险等级的提高,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趋高,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趋低。

(三)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倾向于设置更高的超额报酬计提比例

从机构类型来看,存续产品中,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产品的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机构的平均水平,分别达到了81.35%和73.71%。此外,理财公司产品在投资管理费上整体让利最多,其平均固定管理费率和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均低于全市场平均水平。

(四)银行理财产品超额报酬计提比例普遍高于同类基金产品

截至2022年7月底,全市场存续公募基金产品9,500余只(按基金主代码统计),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可忽略不计[6],远不及公募银行理财产品55.96%的平均水平,平均固定管理费率约为0.84%,则远超公募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水平。私募基金产品超额报酬计提比例的行业标准线通常为20%,也不及私募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水平的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各类型存续公募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均处于很低的水平,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型基金趋同外,其余类型产品均远低于公募基金同类型产品。

二、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各有创新

(一)以超额业绩报酬为分档依据,实行分档费率

例如交银理财发行的交银理财稳享固收增强3个月定开2号理财产品(0891200016),该款产品在发行时对超额业绩报酬的收取方式做了明确规定:针对投资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产品管理人将提取4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在2021年3月6日,交银理财对于该款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比例进行优惠,优惠后收取比例为0,即该款产品在运作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超额业绩报酬全部归属于投资者。我们针对该款产品,通过净值试算每个投资周期内投资者和银行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见图表5)。通过计算可知,截至最新一个周期位置,该款产品共有4个周期的到期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其中3个周期因银行不收取超额管理费,因此该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所有。

(二)高水位法

招银理财和信银理财对部分产品采用“高水位法”计提超额业绩,即每个开放日计算到期收益率时将采用历史开放日的最高累计净值作为初始日的净值,根据该净值计算的到期收益率若超过业绩基准时银行才计提超额业绩报酬。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某个开放日产品表现较为突出,则其后的每一个开放日都将使用该日的净值作为计算到期收益率的初始净值。这就对产品的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当该款产品其后表现更加突出时,银行才有可能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例如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半年定开12号理财产品AF212063A的计提规则为:在产品开放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时,如(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计提日单位净值-历史开放日最高单位净值)/历史开放日最高单位净值(折算为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对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30%的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该款产品自成立以来共有2个开放日,且第二个开放日产品累计净值超过上一开放日,每个周期的到期收益率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因此两个周期均实现了超额业绩报酬。

(三)新高法

工银理财对部分产品采用“新高法”计提超额业绩报酬。该计提方法不仅要求产品在对应周期内到期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还要求开放日当日的累计净值创新高,银行才会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这对产品的运作具有更高的要求,将更加考验投资经理的运作能力。

例如工银理财·个人"鑫稳利"智合-多资产FOF3个月定期开放理财产品(第1期)XWLZ3M01的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规则为:若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在扣费后区间及本开放日(产品终止日/提前终止日)累计单位净值收益率(年化)超过4.0%且累计单位净值创新高,管理人将计提浮动业绩管理费,超过4.0%部分按30%计提浮动管理费。虽然该款产品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周期中到期收益率均超过4%,但由于在这两个周期开放日的累计净值并未创新高,因此根据计提规则,这两个周期也无法收取超额报酬,因此投资者将获取所有超额报酬。

(四)每日计算超额业绩报酬

例如: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底发布公告,称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将所有存续和新发的收取浮动管理费的理财产品,执行估值日计提预估浮动管理费。即杭银自2022年7月1日每日计算产品年化收益率,当该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则对于超过部分计算超额业绩报酬,且披露的产品净值均为扣除浮动管理费后的结果,但该日计算的超额业绩报酬并未实际发放给客户,仅用于展示产品扣除费用后的真正净值。所有产品仅在产品到期日时才会真正计提每个周期内的超额业绩报酬并实际发放给客户。采取同样计提方式的银行还有兰州银行和四川银行。

以杭银理财幸福99丰裕固收20004期理财计划为例,该产品在7月1日之后的净值出现了下降,其中7月5日的累计净值仅为1.0951,较6月30日的净值有所下降。根据净值计算的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也在7月之后出现下降,从6月份的6%左右下降为4.9%左右。但根据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对产品收益进行还原后可以看出,7月以后该款产品的收益率依然稳定在6%左右,收益较为平稳。

三、计提方式及信息披露亟待规范

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和方式的不同将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以及银行本身获得的收益。新高法和高水位法更多地将产品收益让利于投资者;而以业绩基准为分档依据的产品,则根据超额报酬计提比例的高低,投资者将获取的收益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对于100%计提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投资者可能获取的最高收益与业绩报酬相当,但最低收益却无下限,在产品表现不佳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亏损。

除了计提规则不统一以外,银行在超额业绩报酬的信息披露上也存在不规范。例如A银行在某款产品说明书中对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都进行了明确说明,但却只字未提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及比例。对于该类产品投资者无从得知其具体的计提比例。B银行不同日期净值是否计提业绩基准不统一,且未进行公告。其部分产品在每个周期结束时对产品进行分红,同时在分红时还会计提该周期内的超额业绩报酬,并将其作为收益一并分配给投资者,分配完收益后,产品净值归1。而其他估值日则并未计提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需单独计算分红日的净值和分红。该规则对于普通投资来说过于复杂,且该银行并未发布公告对该情况进行说明。更有甚者,某银行甚至出现同一款产品在其他估值日均扣除超额业绩报酬,但到日期前几天却未扣除,容易造成该款产品净值虚高的假象。

四、超额业绩报酬行业现状的底层逻辑思考

超额报酬计提比例“畸高”问题由来已久,但有望改善。“资管新规”出台前,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这类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刚性兑付”,对于投资者来说,实质上是通过放弃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来实现保本保息,即默认管理人计提全部超额收益(如有)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资管新规”出台后,净值型产品逐渐成为主流,明确和重新设计超额收益的分配规则成为切实需求,“浮动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超额分成”条款兴起。然而,“刚性兑付”的后遗症尚未彻底根除:一方面部分管理人缺乏产品净值化运作经验,投研能力薄弱且惧怕亏损,导致承诺保本、调节收益、虚假净值等行业乱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超额报酬计提比例居高不下,迫使投资者放弃部分或全部超额收益,投资者博取更高收益的可能性受到限制。整体来看,理财公司的净值化管理能力、投研能力相对较强,未来随着理财公司产品占比的不断提高,全市场超额报酬计提比例的平均水平有望明显下调。

超额业绩报酬的收取亟需行业规范。不同于浮动管理费公募基金发展的举步维艰,凭借预期收益型产品默认计提全部超额收益的“行业传统”,浮动管理费模式在净值化转型后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快速普及。这一过程中,部分问题也随之显现,除上文已经提到的计提比例“畸高”、计提规则不统一、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不公允、超额收益认定不合理、计提比例分档不恰当、严重的“道德风险”等问题。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然而,上述要求过于宽泛,难以对管理人形成长期的正向激励和有效的行为约束,行业内仍亟需针对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指导性或规范性文件,以督促管理人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薪酬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注:

[1]注:本文不再对超额业绩报酬和浮动管理费做具体的概念区分,多数情况下等同使用。

[2]注:部分类型产品样本有限,对市场全貌的还原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仅供参考。

[3]注:本文中平均固定管理费率均为年化费率。

[4]注:此处固定收益类产品剔除了现金管理类产品。

[5]注:因有效样本数量不足,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数据暂无。

[6]注:截至2022年7月底,超过99.50%存续公募基金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7]注:未能直接统计私募基金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和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平均超额报酬计提比例用20%的行业标准线近似代替。

[8]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公募银行理财和商品型公募基金样本数量不足,故未对比二者的平均固定管理费率。

[9]注:本表为根据银行披露的净值进行测算的结果,不代表银行实际兑付给客户的收益率。下同。

[10]注:计算超额业绩报酬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上下限的平均值作为计提基准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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