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扬中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扬政办发〔2018〕55号)文件精神,我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轮胎定点供应服务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
(一)服务范围及期限
1.服务范围: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包括轿车、客车、货车、专用车辆)保险及理赔服务。
2.服务期限:一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定点保险公司名单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地址: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81号
联系人:贵春梅(13952988296)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19号
联系人:施美娟(15052988680)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
联系人:朱成龙(13852991973)
(三)投保险种
(四)投保流程
1.投保人在保险到期10天前通知定点保险单位联系人,按统一的投保险种和认可的限额投保。
2.保险公司按优惠承诺核算保费并经投保人同意后出单并开具正式发票。
(五)保费结算
1.保险公司持发票和保单到采购科审核盖章后送交投保人。
2.投保人按财务制度和流程支付保费。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上传盖有“扬中市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专用章”的发票图片。
(六)理赔维修
2.投保车辆在扬中市内出险受损后,应到政府采购定点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定点汽车修理厂修理的,需经采购科审批。
3.属保险承保范围的修理费用各单位财务不得报销。
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
1.服务范围: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包括轿车、客车、客货车、专用车辆,不含环卫车辆)维护保养、大小修理、车辆做漆等维修服务。
(二)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及最高限价
1.扬中市新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环城东路168号
工时单价:1元/工时??配件进销差价率:0
联系人:徐新红(18913415090)
2.镇江恒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路1号
工时单价:1元/工时???配件进销差价率0
联系人:吴?松(18912114288)
3.扬中市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三茅街道金苇路52号
工时单价:4元/工时?配件进销差率:6%
联系人:陆昌鹏(13805295750)
???????????吴?疆(13805292327)
4.扬中市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时单价:5元/工时?配件进销差率:10%
地址: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66号
联系人:孙国春(18952907366)
各单位可根据车辆厂牌型号和各定点修理厂报价等情况,自行选择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等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1.公务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时,首先填写“扬中市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通知单”(以下简称“维修通知单”),经单位领导批准盖章后,交定点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前检查,履行交接手续。
2.修理厂检查后出具“维修估价单”,明确需维修保养的项目及更换的配件和费用,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若单位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需维修的,待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的有关程序办理后,按上述规定办理(仅指各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3.公务车辆单次维修、更换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上配件的,需经采购科鉴定并出具鉴定单,修理厂方可进行维修。
4.维修中更换的零部件、添加的附属油,经送修人检验后方可安装使用。废旧配件应交送修人带回或标注存放,集中处置。
5.车辆维修完成后,修理厂应将维修通知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人,送修人认可后须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
6.车辆单位和定点单位应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做到“强制维护、按需修理、确保安全、按实结算、厉行节约”。
(四)定点维修结算
1.定点修理厂持车辆送修人签字的结算清单和维修通知单,送采购科审核盖“扬中市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开据正式发票。
2.车辆单位财务凭经采购科审核盖有“扬中市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专用章”的发票和结算清单,按财务制度支付维修费用。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上传盖有“扬中市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专用章”的发票、维修通知单、结算清单图片。
三、公务用车轮胎定点供应服务有关事项
(二)轮胎定点供应与服务企业名单
1.扬中市三茅街道万利汽车美容中心
地址: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461-463号
联系人:倪家辉(13914578033)
2.扬中市红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东路299号
联系人:谭志云(13605298510)
各单位可根据车辆厂牌型号、定点企业轮胎代理品牌及价格等情况从上述名单中自行选择服务企业,轮胎品牌及价格详见“扬中市政府采购网”。
(三)轮胎更换程序
1.车辆需更换轮胎时由送修人在维修通知单上提出更换数量申请,并须盖有车辆单位公章和车辆单位领导批准签字。
2.轮胎定点企业凭维修通知单,优先接待安排并向送修人提供经采购科核定的“车辆轮胎报价表”,供选择轮胎品牌;送修人应选择“车辆轮胎报价表”中的品牌并优先选择车辆原配同品牌的轮胎,不得擅自调整。报价表中没有的型号,由车辆单位和采购科共同询价,确定价格。
3.轮胎定点企业根据车辆使用的原有轮胎品牌、规格型号和维修通知单中申请的更换数量,及时进行拆装、平衡、更换、四轮定位等服务。
4.更换完成后应开具正式发票,送修人须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四)轮胎更换费用结算
1.轮胎定点企业凭送修人签字的发票和维修通知单到采购科审核盖章。
2.车辆单位财务凭盖有“扬中市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专用章”的发票,按财务制度支付费用。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上传盖有“扬中市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专用章”的发票图片。
四、监督管理
5.省、部属驻扬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镇(街、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