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在第1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在第2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5倍,在第3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上述2、3和4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五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6.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李先生30周岁时为自己投保国华华宝安行两全保险,年缴保费1150元,缴费10年,获得保障30年,李先生拥有如下利益:
保险责任如下: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180天等待期后);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0%(180天等待期内);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000元;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1000000元(在第1个保单年度为50万,在第2个保单年度为7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