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性质】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算。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万能投资账户当期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保险通常提供一项或多项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一般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灵活调整。
投保人可以通过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取得个人账户价值,但一般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保单利益】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主险合同的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生存年金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的,本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下列两者的较小者给付“生存年金”:
(1)本主险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
(2)本主险合同当时已交保险费的20%。
生存年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资策略】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专门为万能保险的资金运作而设立的一个专用账户。此产品投资工具配置策略为:考虑市场情况,综合管理债券、基金和股票的配置比例,稳健投资的基础上实现客户收益最大化。
本公司本着稳健经营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化,适当调整资产配置,追求长期价值投资和较高收益。
【犹豫期及退保】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2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保险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本公司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本公司将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价值
您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的具体情况。
持续奖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年度末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年度末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追加保险费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纳追加保险费,每次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
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
本公司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对于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1%。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1%。
保单管理费
本主险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风险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累积。保单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每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价值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价值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终止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不低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主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3%。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且每年已领取的生存年金与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3)每次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本公司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部分领取手续费按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表所列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确定: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第5保单年度
第6及以后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5%
4%
3%
2%
1%
0%
特殊情况下的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若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导致本公司不能按时给付保单账户价值的(包括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和退保),本公司将延迟支付保单账户价值。但该延迟最长不超过自本公司同意该领取申请之日起6个月。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具体等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的金额。本主险合同的退保手续费按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表所列退保手续费比例确定:
退保手续费比例
【客户其他权利】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保单信息查询
您可以随时通过本公司统一服务热线(95569)、保险顾问、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等多种渠道查询保单状况及结算利率信息。
【客户权益确认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信赖并选择安邦保险,本公司将以优质的服务给您满意的回报!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时详细阅读《安邦盈泰5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和《安邦盈泰5号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并明确以下事项:
(1)请您充分了解您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交费状况。
(2)您在签收保单后,有2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3)如果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或部分领取,按照条款规定只能在扣除手续费后领取相应的保单账户价值。
(5)本保险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收益,保底收益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您在投保时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由此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如果您有不明之处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咨询,或致电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9查询。
再次感谢您选择安邦保险!提升生命价值,创造幸福生活,安邦和您在一起!
说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认真阅读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并明确以上事项:
投保人签名:日期:
业务员:代码:营业部:
地址:电话:
附表:安邦盈泰5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性别:
女
交费方式:
趸交
被保险人年龄:
45岁
保险费:
100000元
保险期间:
15年
追加保费:
0元
生存年金:
未申领
1、本示例演示中的假定结算利率为:3%(低),4.5%(中),6%(高)。
2、以上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