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比例。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所交保险费的20%,且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5.2保险事故通知”、“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