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金融资产,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应收/其他应收账款。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关键词:金融资产;损益;减值;确认
一、CAS22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借鉴2003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应用指南的描述,我们将金融工具划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基本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等。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金融远期和净额结算的商品期货等。
金融工具的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金融工具的不同性质和组成。但研究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时,从会计角度了解金融工具,确定科学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我国借鉴了国际和其他国家经验,并结合实际,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即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为交易而持有”反映的是企业管理者对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意图。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其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也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与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属于以上三类的金融资产,应该被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同样取决于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能力。
二、金融资产损益的确认
(一)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损益的确认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持有的目的就是要寻找短期价格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持有这一类金融资产,说明企业愿意承担该项金融资产所带来的市场价值风险,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是企业各项投资决策的结果。因此,企业应该将这部分价值变动计入当期的利润表中。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后续计量是以摊余成本为标准。这类金融资产的成本一般是可以实现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类金融资产只有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和成本摊销时才应予以计入损益。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非暂时性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这一类金融资产不同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持有该种金融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价差,该类金融资产的持有或处置,服从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可以将其处置和终止确认,但又并非随时准备这将其处置和终止确认。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没有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直到该类金融资产出售,才将以前期间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的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外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计入当期损益。该类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减值后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以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后的余额。对于已确认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其原因是权益工具价值的增加是一个很综合的指标,很难分辨因其价值增长的原因是引起减值的事项减缓或消失,还是权益工具价值在其他方面的增长,因此,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减值的转回不能计入损益,而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金融资产重分类损益
根据CAS22的规定,企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为基础将其分为四类,由于类别的不同导致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和损益确认的差异,因此,持有意图和目的是最直接的原因。如果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持有的意图和目的发生改变,那么,企业就不能按照初始确认时所作的分类继续进行后续计量和损益确认,需要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按照新的分类进行计量和损益确认。
企业对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评估,企业一旦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条件,就必须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在重分类日,将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直到金融资产出售时,以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使国家遭受损失。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后,对占较大比例的承担财政职能的信贷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手段有效降低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减轻财务负担,然后通过重组和包装上市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资金;通过对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充当财务顾问,促进重复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兼并和重组;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对政府干预、泡沫经济破灭、企业盲目扩张等无法救活的企业的不良资产可以采用大宗折价出售等方式收回资金。所以,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应当是比较理想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问题。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数十万家企业,如果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一方面会影响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化解不良资产的过程无限制地延长。为此要做到:对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政府要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政策和手段,如自主决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够开展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否则,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就不一定明显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
二、债权转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突破口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把债权转股权作为运作的突破口。所谓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国有企业所欠的3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转变为股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国有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公司。
债权转股权,是国有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奕选择的一种结果。
首先,从国有企业来看,愿意债转股的比较多。因为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很高,债转股后,企业不必再付利息,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具体讲,有3类企业迫切希望债转股。第一类是发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较好,但债务负担重,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后可以轻装上阵,更好地发展。第二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尚可,但前景极不确定的企业。
这些企业债转股的目的不仅在于减轻当前的财务负担,还要与银行分担将来经营的风险。第三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且前景不好的企业。这类企业债转股的目的是逃避债务。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只有将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只有在资本金安全,在债转股后收益有所增加或至少保持不变时,将债权转化成股权才是适当的,这时他们也才愿意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规定了五个基本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设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企业领导班子强;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可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也是好企业。
债转股并没有给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债转股改变了企业的股权机构,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债转股最主要的效果是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机制。
三、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核心业务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一定难度。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难以发挥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势。资产证券化是依托资本市场的,用流动性带来盈利性和安全性。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都是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以减少债务重组的成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欠发达时期,特别是没有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很小,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实力很弱,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其次,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能够将这些资产按照风险、金额、还款期限等各方面因素分组打包,使每组中的资产在各方面特征上都基本一致,从而才可能对其进行分析和定价。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大部分属于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这些债权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产权关系不明,很难衡量风险,至于将资产进行分组打包、证券化、定价等,处理起来难度大。最后,债权证券化需要债务追偿上的充分服务,以及这方面配套的法律和操作规范。债权人如果无法有效追账,则债权失去价值;如果追账没有成熟的规范,债权一旦证券化,原来的债权人就会有道德风险,不会全力以赴追账,各个债券投资者又只在每项债权中拥有很小的份额,也不可能自己去追账,结果使证券大大贬值,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增加信用等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财政部门担保。由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当不良资产的清偿出现问题时,由财政部门弥补该清偿缺口,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额抵押。用超额不良资产作为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
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关键词】区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在实务工作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容易产生混淆,本文在此就两者的在会计实务中应特别注意的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正确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正确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三、正确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未计量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的会计处理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持有这两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但这两类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区别。就企业拥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来看,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拥有的债券类金融资产在计息日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同时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来确认企业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的发生减值的会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对其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不进行减值测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并要求单独计算减值额,具体作法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四、正确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的转销
企业应按照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此外为了正确的核算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应当结转相应的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要注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两部分价值—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并将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转作当期“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要注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四部分价值—成本、未摊完的折溢价余额、应计未收的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并将原先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挂账余额,同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组成的“公允价值变动”余额相抵销,其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关键词:保险;储蓄;家庭金融资产
一、保险产品的金融资产特性
关于保险的性质,国内外学术界至今争论不休,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
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二元说”。三种理论分别指出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共同分担和储蓄、补偿二者择一的性质。然而,这些讨论由于一直纠结于保险的物质形式而难以盖棺定论。其实,无论保险的对象是财产还是人身,在家庭的范畴下剥开保险的外在形式,所有的保险都具有鲜明的金融资产特性。
家庭金融资产,简单说,就是家庭所拥有的各种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当今的家庭金融资产种类繁多,既有现金、存款、信托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产品,也有股票、债券、保险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产品。
保险之所以被视为家庭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是,现代保险不仅具有风险保护功能,还同时具有储蓄、投资等功能。以人寿保险产品为例,保险可以分为有形保险商品(疾病住院、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引申保险商品(促销赠品、售后服务等)和核心保险商品三个层次。不同的保险层次区分反映不同的保险内容,不同的保险内容反映不同的保险本质,其中最能反映保险本质内容的是核心保险商品。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险所具有的投资工具功能和保险能够显示保险购买者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责任与爱心等特征,是现代保险的本质所在。正因为如此,保险不只是家庭金融的组成部分,而且能够成为其他家庭金融产品的“代言品”。
二、保险产品与中国家庭金融资产构成
近年来,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大量增加,尤其是城镇居民。从1984年到2005年的20年间,城镇居民户均金融资产增长显著。截至2005年底,中国居民金融资产余额总量达到20.65万亿元,比1978年的376亿元增加了554.8倍,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9.3%。(表1)
家庭金融资产数量增长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家庭金融资产的结构调整。这不仅是因为在家庭金融资产数量变大的同时,出现了新的家庭消费需求,同时也是为了进行家庭理财,提高家庭金融资产使用效率的需要。从表2可以看出,1984年之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相对较为单一,主要是居民储蓄存款和现金两种,证券也基本上都是有“金边债券”之称的政府债券。但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兴起,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已由单一化逐步趋于多样化。有价证券、保险的占比逐渐增加,尤其是保险准备金,增长速度惊人。(表2)
1985~2005年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以保费收入指标为衡量标准,保险需求总量从1985年的4.6亿元上升至2005年的4,927.34亿元,保险深度由0.1%上升至2.7%,保险密度由0.47元上升至375.64元。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金融资产的变化与保险发展特别是人寿保险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家庭金融资产的增加刺激了保险消费需求的增加,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发展也反过来推进了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进程。
三、国内外家庭金融资产构成中保险产品差异分析
表面的繁荣不能掩盖事实的尴尬。在保险占家庭金融资产的份额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中国居民的有效保险需求不足,保险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保险使用率通常用保险渗透率和投保率等指标来表示。有资料显示,中国城镇的保险渗透率大部分在30%以下;保险投保率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还不足10%。与世界平均水平80%的投保率相比,指数偏低;与国民经济增长和民众生活的保险消费需要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据前几年中国保险消费市场的一个抽样调查,在被访家庭中,49%的家庭仅拥有社会保险;4%
的家庭仅拥有商业保险;19%的家庭同时拥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另有28%的家庭既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商业保险。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家庭金融资产增长的同时,作为家庭金融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并没有得到同步增长,保险在家庭金融资产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究竟一个家庭的金融资产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保险又应该在其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在寻找问题答案的时候,不妨先看看美国和日本的数据。2005年同期的日本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存款和现金的占比比中国低16.5%,有价证券的占比比中国高10.5%,保险资产所占的比重则高达15.5%;美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中,各项存款、现金以及证券所占的比重约为15.7%和52.1%,分别是居民金融资产中占比最低和最高的项目,而居民对保险资产的持有量则高达30.8%。
纵观两个国家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构成的变化及其特点,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结论,那就是:随着家庭金融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加,安全资产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保险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资产在整个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则逐步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保险能够在家庭金融资产中成为其他安全资产的“替代品”。
虽然中国的家庭金融资产种类也在朝向多样化发展,但对比美国和日本的数据,在经济发展相同的阶段,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却没有产生相似的变化。2007年中国人均gdp为2,456美元。可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的统计,在中国居民户均拥有的人民币和外币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所占比重分别高达69.4%和96.45%,以绝对优势排在首位。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的结果同样显示,2003~2004年期间,认为“更多储蓄”最合算的居民占比高于30%;2005~2006年初,该比率受加息的持续影响,已经增长到40%左右;即使在股市较为红火的情况下,2007年第一季度居民拥有的最主要的金融资产仍为储蓄存款。
中国家庭将大量的金融资产主要用于银行储蓄,相应的,花费在保险和其他金融消费的家庭金融资产比例就很难提高。如此一来,发挥保险在安全资产中的作用,并以此拉动家庭保险需求,促进家庭保险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了。
四、影响中国家庭保险产品购买因素分析
(一)实证检验。家庭保险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保险业的发展。影响中国家庭保险深入发展的因素也是具有其自身特点的。除了高储蓄率之外,收入、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都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对保险产品的投入。
首先对数据做散点图处理,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线性或是非线性的关系,以利于进一步的分析研究。通过散点图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费之间存在很强的线性关系,储蓄余额和保费之间存在半对数关系,而有价证券与保费之间的关系则并不明确。(图3)
对于这个存在非线性关系的非线性模型,不妨先假设其表达式为:
insi=c(1)+c(2)inci+c(3)lndepi+c(4)f(seci)+μi
根据之前假设的模型,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对该模型进行初步的估计:
d(ins)=c(1)+c(2)×d(inc)+c(3)×dlog(dep)+c(4)×sec(-1)
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表4)
从检验结果看,三个变量之间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已被拒绝,说明它们之间是具有协整关系的。因此,从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意义上讲,建立如下模型:
insi=c(1)+c(2)inci+c(3)lndepi+μi
模型是合理的,随即干扰项也一定是“白噪声”,模型参数也有合理的经济解释,可以用经典的回归分析方法建立因果关系回归模型。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回归后得到的结果如表6所示。(表6)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数据的因果联系并不十分完美。但在保证数据真实性的前提下,通过t检验,可见系数r2也显示拟合程度接近95%,已经相当难得了。
因此,模型近似可写成:
insi=4794.535+0.668inci-708.244lndepi+μi
(二)理论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原以为可能和家庭保险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有价证券事实上却并没有与家庭保险的发展产生必然联系,而收入和储蓄的确是影响中国家庭保险发展的两大主要因素。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结构的变迁必然地引起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动态调整。各阶层之间虽然在获取政治资源、声望等级方面有所区别,但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各社会阶层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收入有限以及中国家庭固有的对于传统储蓄的偏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保险的发展。
1、收入限制。保险消费有两个前提:一是风险的客观存在;二是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借鉴新和新韦伯主义的研究框架,我国学者根据经济因素判断的阶层类型分为富有者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阶层。资料显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金融资产分布不均,世界各国家庭金融资产分布的客观现实就是大量的金融财富集中在少数富有者阶层手中。例如在美国,财富最多的10%家庭,拥有将近60%的安全金融资产,将近100%的债券和超过70%的风险金融资产。中国的情况也同样如此。随着中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家庭金融资产向中产阶层以上家庭集中的趋势比较明显,户均家庭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66.4%的城市家庭金融资产。而大部分低收入阶层家庭由于受到其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限制,投保比率偏低,这也属于正常现象。
2、认识偏差。即使在具有足够购买能力的中国富裕家庭中,保险在家庭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仍然不尽如人意。根据中国市场营销中心数据库提供的调查结果,中国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走势是一种“倒u字”曲线,呈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状态。具体地说,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和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者购买保险的比例也偏低,唯有家庭月收入在2,000~20,000元之间者购买保险的比例偏高。高收入家庭出现的保险效用递减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家庭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存在一定偏差的。
首先是不了解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的结果,当问到城镇居民储蓄的目的时,“攒教育费”、“养老”和“防病、防失业或意外事故”等回答长期居于前列。这表明居民储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值增值,而是为了防范未来风险。然而,人们却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同样的目的。根据中国市场营销研究中心提供的调查数据,2006年有30%的中国城市家庭对寿险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有高达87%的城市居民没有购买保险的意向。实际上,保险正是个人以小额成本即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的一种机制,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正是现代保险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个认识偏差是有关保险产品作为投资工具的功能。不少居民在购买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时大都将其回报和银行存款进行
比较,但当股票市场、基金产品火暴之时,他们却往往盲目地选择退保。尽管仅从收益率上看不及股票或基金,但它们有着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无法替代的功能——风险保障。一味将保险作为股票或基金投资的替代品,过度重视新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工具功能,抹杀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功能,便又走入了另一个认识误区。
主观上具有购买保险的愿望和需求,客观上不敢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诚信与保险需求、保险发展三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连动关系。保险诚信是拉动保险需求的前提,满足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是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所在。
4、供给不足。2007年中国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但是仍不能满足中国家庭保险的需求。供给数量很多,但是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太少。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庭与个人一样,也具有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标志,家庭成员会根据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的需要,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一般来说,影响家庭生命周期的因素,通常包括户主的年龄、种族、婚姻状况、教育状况、职业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子女的数量和年龄等。处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因不同的家庭消费需要而持有不同的家庭金融资产。保险消费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不等的消费数量和不同的消费形式。
然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销售的几千种保险产品,同类保险产品在保险责任、保单费率等合同的主要内容方面基本雷同,差异只是体现在保险金额等合同的非主要方面。由此看来,很多家庭没有买保险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保险需求,而是保险市场没有能够提供他们需要的保险产品。
五、结论
中国人身保险投保率倒“u”字型的曲线走势,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我们,中间阶层的形成可能成为中国保险消费的一支主要力量。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2005年的5.04%扩大到45%。根据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测算,2010年中国达到中等收入阶层标准的家庭将有1亿个,户均收入15万元,户均资产60多万元。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则认为,中国中产阶级将经历两次大的发展,到2025年其人数将高达5.2亿人,超过中国城市人口的一半。尽管这些研究机构对于中国中产阶级的界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共识是中国社会的收入结构正在由“金字塔形”变为“橄榄形”,中国家庭广泛购买保险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可能。
收入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但国民意识问题却没有办法限定解决的期限。保险意识是中国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转化的前提条件。只有人们能够意识到保险与银行储蓄之间具有替代性,能够意识到用保险的方式防范风险的效果会更好,人们的保险需求量才会随之大幅增长。
如果等待国民保险意识的自我觉醒遥遥无期,不如从保险供给的角度给一点刺激。瑞士、英国等发达国家每年有三百多个新险种投入市场,保险险种的更新率高达23%。这种险种的快速更新,不仅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且有效地刺激了保险市场需求。中国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借鉴这种经验,在对中国家庭潜在保险需求充分调研和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协调产品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投资部门之间的关系,设计、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家庭需要的保险产品,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把保险市场做大做精,这也不失为一种主动而明智的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2]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课题组.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2002.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四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
(一)概念
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衍生工具,或指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而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指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证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其至到期。权益性工具投资不得划分为此类。
贷款和应收款项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
资产,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
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就不能再重新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反之,亦然。
(二)初始计量
1、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企业取得此四类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都应当按照各自的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如下表:
类别
计量金额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银行存款或其它
持有至到期投资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按面值或本金计入)
—利息调整
(按溢价部分金额计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按折价部分金额计入)
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或应收款项科目
吸收存款或其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债权投资
利息调整
2、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不计入金融资产各自的初始入账价值,应单独列作应收项目。
(三)后续计量
1、后续计量依据。
⑴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或许会发生费用,但该费用不抵减公允价值。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日,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等,不另做会计处理;若不等,按差额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和债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对应的科目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股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计量日,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等,不另做会计处理;若不等,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情况,债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计量日,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相等,不另做会计处理;若不等,按差额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处理方法同第一种情况:
⑵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①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若按面值购买,计息日,不另做会计处理;若没有按面值购买,应收利息以面值乘以票面利率的金额计量,投资收益以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的金额计量,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②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大体相同。
2、期末计息的处理。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一次还本分期付息
应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购买)
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
(溢价购买)
一次还
本付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
(折价购买)
应收利息或其他应收款项科目
应收股利
—利息调整(折价购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四)重分类或终止确认的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计量。借:银行存款,借或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或借:投资收益。同时,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或借: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和终止确认的计量。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⑵出售,借:银行存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应计利息,贷或借:投资收益。⑶到期收回,借:银行存款;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应计利息(应收利息)。
3、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和终止确认的计量。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⑵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投资收益。
二、建议
通过上文的图示比较和文字分析,可以发现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存在一定的问题: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对相同的费用、相同的内容进行处理,并且使用了较多的过渡性科目,增加了科目之间的结转次数,容易产生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参考性建议: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它们在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上应该尽量统一。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差异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获得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价差为目的、利用闲置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直接指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它是指企业获得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因获取投资的意图不十分明确,而被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一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全部金融资产中未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部分。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大区别就在于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并不十分明确。
一、初始确认差异分析
企业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包括公允价值(报价)和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两部分。因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交易费用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来说,数额极小,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将其作为投资费用处理,在支付交易性金融资产手续费时,直接借记“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的购买价格中包括的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到的利息,不应作为购入成本入账,应单独以“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反映。这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一样的。
【例1】2011年1月1日,A企业购入10万股面值100元的股票。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实际支付价款1050万元(含已宣告发放的股利50万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
如果将该股票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0
应收股利500000
投资收益100000
贷:银行存款10600000
如果将该股票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100000
因此,同等条件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会大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期间收益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者现金股利,都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就权益类金融资产来看,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但债券类金融资产在计息日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相同。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求以债券的票面利率为依据,来计算应收利息,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要求按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
【例2】2011年1月6日,A企业收到股利50万元。
对股利而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相同,应为: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应收股利500000
三、期末计价差异分析
为了使其能反映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预计获得价差的能力,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当日各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交易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如此。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方面记录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待实现收益的增加或待实现损失的减少,另一方面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一方面记录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待实现收益的减少或待实现损失的增加,另一方面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分录与增加时相反。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则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如出售、处置、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时,再将与之相应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3】2011年12月31日,A企业持有股票公允价值为1120万元。
【关键词】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抵销权
一、引言
二、我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是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是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三、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的分析
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首先说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建立了一个原则,即,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应当抵销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已确认的金融负债:
2.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导致的金额,反映了企业结算两项或多项单独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对于列报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并以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
1.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
2.有意图:(1)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体应当按照他们作为资产或者负债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单独列示。
(二)关于抵销标准的分析
(三)关于无条件抵销权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且仅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时,才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必须抵销。该提议规定,无条件的和法律上可执行的抵销权必须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即,在正常的商业进程和对方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且此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本文支持这一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因为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协议而具有的法定权利,未来事项不应该影响到抵销权的实现。规定无条件的抵销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抵销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当事双方履行债务的行动,方便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另一方面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担保作用,如出现一方当事人破产等事项,对方履行支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求在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迅速满足。从这一点来说,无条件的抵销权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以实现在任何不利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关于多边抵销协议的分析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披露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中11-15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但是笔者不完全同意征求意见稿所有披露要求。因为,披露如担保协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确定的组合层面的调整数,以反映主体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暴露,包括那些权利的性质和管理层如何确定每种类型等,这些信息虽然对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公司起到很大作用,但过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一旦被其竞争者获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如此细致的披露要求,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过度披露的问题。这会导致公司考虑其成本效益原则,不愿过多披露。因此,这样的披露要求,可能执行起来会较为困难。
IASB对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修订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其未来实施的可能性极大。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我国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有关多边抵销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中并没有涉及。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我国实行多边抵销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全面国际趋同过程中应该认真考虑这一方面的问题,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结束语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资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的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受以下条件限制
(1)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2)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或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3)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如5%),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注意:这是惩罚性规定)。
2.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一种承诺,表示一种信用与能力,对资产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息使用者作决策产生影响;如果改变,则可能意味着违背承诺,必须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惩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未到期时出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对出售后余下部分不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产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主要差别是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证券市场的波动引起利润的波动。因而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由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