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精算报告第八部分:利源分析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09〕352号
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联系人:田鸿榛
邮件:hongzhen_tian@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精算报告第八部分:利源分析报告编报规则
(征求意见稿)
1)利源分析覆盖的业务范围;
3)万能险非账户准备金、万能持续奖金支出、投连险非单位准备金、投连持续奖金支出如何拆分(或归并)到各利源项目,并对原因进行阐述;
4)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如何拆分(或归并)到各利源项目,并对原因进行阐述;
5)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利源分析时增额红利的处理方法;
8)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9)总精算师的签名及日期。
2、利源分析报告说明:
1)利源分析用于解释法定会计报告,分析中采用的评估基础与方法应与法定
会计报告中采用的评估基础与方法保持一致。
2)利源分析时使用的净投资收益、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万能平滑准备金等项
目应来自于损益表,不包含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
3)利润表项目(如投资收益、管理费用)在系列及账户之间的拆分方法:对
于可以单独核算的部分,采用单独核算的数据;对于不能单独核算的部分,拆分方法应遵循普遍认可的原则,同时保持年度间的一致性,并在精算报告中予以披露。在拆分投资收益时,若浮盈的波动使得公司净资产为负时,净资产的净投资收益为0。
4)万能险非账户准备金、万能持续奖金支出、投连险非单位准备金、投连持
具体处理方法应在精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并解释原因,同时保持年度间的一致性。
6)公司应根据累积生息红利是否从分红账户中转出确定“累积生息红利
利息成本”在普通账户利差益中考虑或是在分红账户利差益中考虑。
8)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由总精算师根据
9)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和退保差益(行(1)至行(4))分析时不考虑
再保险的影响,再保险的影响全部体现在再保差益(行(5))中。
10)如果报告期间存在评估方法和评估基础的改变,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11)团体短险只体现为综合利润,不细分为死差、费差,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多
数公司对团体短险的管理模式。
12)若本分部报告中数据与精算报告中其它部分数据存在关联性,则数据应保
持内部一致性。
3、利润分析汇总表(表8-1)
本表是公司年度利润表关于各业务类型的细分,能够反映公司各业务的利润情况。本表利润为寿险公司(不考虑集团)的法定会计利润,其中利润总额与“表8-2:利源分析总表”中利润总额保持一致,并细分到各业务线,所得税和净利润不分到业务线。利润总额具体划分为保险公司业务利润(含第三方管理业务)和资本管理利润(包括净资产、次级债等)。其中保险公司业务利润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个人业务(不含银邮代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银保业务和其它业务(包括委托代管集团业务、第三方管理业务等),根据精算师的判断,若某一业务系列规模很小,可以合并放入本系列之外的个人、团体、银保业务或其它业务,并在精算报告中予以披露。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设计如下业务指标:
4、利源分析总表(表8-2)
利源分析是对寿险公司的法定会计税前利润进行分析,具体划分为保险公司业务利润分析和资本管理利润分析,具体的利源项目分为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退保差益、再保差益、评估差益和其它差益。保险公司业务利源分析按照个人、团体、银保业务和其它业务四个维度进行,其中团体短险只列示综合利润,不细分到各个具体利源项目。
“表8-2:利源分析总表”为利源分析的汇总表,该表中本年度利润总额应与表8-1中第6行利润总额一致。
5、利源分析明细表(表8-3-1、表8-3-2)
“表8-2:利源分析总表”各科目应与“表8-3-1:利源分析明细表(一)”、“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中各对应科目一致。由于团险业务只针对长险进行利源分析,“表8-3-1:利源分析明细表(一)”、“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中团险业务的具体利源项目(行(1)至行(7))只包含长险业务,在行(8)列示团体短险综合利润即可。
“表8-3-1:利源分析明细表(一)”中:
Ⅰ:行(1)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行(1.1):“风险保费”=“长险风险保费”+“短险风险保费”。其中:
“短险风险保费”=“短险已赚毛保费”-“短险已赚附加费用”。
行(1.2):“赔付支出”不含当期生存给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和通融赔付应包括在赔付支出中。
行(1.3):“准备金释放”为在评估时段发生赔付支出造成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在责任终止时为该部分责任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不含因生存给付(含满期给付)释放的准备金。
说明:计算死差益使用的责任准备金应与法定会计报告中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与方法保持一致,包含生存给付(含满期给付)责任。
Ⅱ:行(2)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行(2)“利差益”=“普通账户利差益”(行2.1)+“分红账户利差益”(行2.2)+“万能账户利差益”(行2.3)。其中:
行(2.1):“普通账户利差益”=“普通账户净投资收益”(行2.1.1)–“普通账户评估利息”(行2.1.2)–“累积生息红利利息成本(若累积生息红利已从分红账户转出)”(行2.1.3)–“次级债利息支出”(行2.1.4)
Ⅲ:行(3)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行(3.10):“业务及管理费”包括投连账户投资费用;
Ⅳ:行(4)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行(4):“退保差益”=“主动退保益”(行4.1)+“失效益”(行4.2)。其中:
Ⅴ:行(5)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行(5):“再保差益”=“摊回分保赔款”(行5.1)+“摊回准备金提转差”(行5.2)+“摊回分保费用”(行5.3)–“分出保费”(行5.4)
若存在分入业务,保险公司可参照分出业务的计算方法做适当处理。
Ⅵ:行(6)“评估差益”为评估方法和评估基础改变造成的一次性差异。
Ⅶ:行(7)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行(7):“其它差益”包括交叉影响、在报告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应缴的营业税金
和附加(“应缴营业税金及附加”(行3.11))与报告期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差额等。
Ⅷ:行(8)“团体短险综合利润”列示团体短险的综合利润,不区分具体利源项目。
“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
“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与“表8-3-1:利源分析明细表(一)”编报规则相同,区别在于“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具体列示了分红险红利支出、分红特别储备和万能平滑准备金对利源分析的影响。其中“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中列(3)应与“表8-3-1:利源分析明细表(一)”中列(1)数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