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2011年4月30日,原告范范(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重疾险保额为10万元。
出险:2012年,原告范范到附属医院体检时,发现有腹膜后肿物,因无不适症状,未引起重视。2013年7月复查时,经住院初步诊断所患疾病为胃肿瘤和肾囊。8月7日进行手术治疗,切除肿瘤经该医院诊断为胃间质瘤,为恶性肿瘤。
理赔:事后,原告范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2条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所列的经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或手术,其中恶性肿瘤需满足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从原告范范所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来看,其所患疾病为胃间质瘤,不属于该《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涉案疾病的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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