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5版)内容在2024版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至103条,累计增加9项禁止性规定,同时还对过往一些规定做出进一步的细化。
以下即为针对2025版人身险负面清单主要内容的详细解析: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5版)增加的9条内容:
一、产品条款表述
(二十六)未使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产品示范条款。
二、产品责任设计
(四十八)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比照增额终身寿险的增额形式设计。
(四十九)万能保险追加保费条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机制,产品设计的审慎性不足。
三、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
(八十二)交费期间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险,预定附加费用率集中在首年或前两年,与实际情况相悖。
(八十三)银保渠道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比例较高,产品设计审慎性不足。
(八十四)备案材料中未列示总预定附加费用和总可用费用水平。
四、产品报送管理
(一百零三)对不予备案但已经开展业务的产品,未及时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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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严禁产品异化
当前的保险业正经历一波产品结构调整浪潮,低利率之下,险企急于将固定收益类产品置换为以分红险为代表的浮动收益类产品,后者承诺给消费者的保证收益率较低,给保险公司保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有助于保险公司收窄利差损风险。
但对于销售队伍而言,自2013年启动普通型人身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取消2.5%的预定利率上限以来,具备较高预定利率的普通型产品的销售就逐渐成为市场主流,2019年开始,虽然普通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不断下滑,但这类产品的主流市场地位并未受到影响,而最近今年,最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形态就是增额终身寿险。
(三十三)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或意外身故责任;护理保险产品包含一般身故责任;医疗保险产品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包含意外身故责任。(红字为新版增加内容)
2025版负面清单还对2024版的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正,明确禁止“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或意外身故责任”以及“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包含意外身故责任”,显然也是在防止异化产品设计——过于复杂的产品设计,更容易“藏污纳垢”造成销售误导等市场乱象,也不便监管,多个保障功能,完全可以通过主险+附加险的形式,或者多个主险组合的形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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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直指万能险追加保费乱象
为进一步提升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想象空间,“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增额终身寿+万能险”的产品组合,常年盛行于市场,前者系固定收益类产品,预定利率往往有明确的上限,但后者万能险“保底收益+浮动收益”的设计,却能给销售人员带来极大的助力。虽然事实证明,销售时的万能险结算利率不等于客户生存金、满期金进入万能账户时的结算利率,但仍挡不住人们对于更高收益率的想象。
不少公司都凭借产品组合中万能险超高的结算利率促进了业务的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吸引力,还承诺允许客户后期追加保费,等于给客户长期保留了一个可以投资较高保底收益率万能险的口子。但伴随市场利率持续走低,很多高保底收益率的万能险利差损风险加剧,一些保险公司纷纷叫停了万能险的保费追加服务,又一次食言于客户,在市场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此次监管在2025版负面清单中明确提出了要规范万能险追加保费的有关条款描述,无疑直指该类市场乱象,以减少对于客户的误导,也减少市场乱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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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织密织牢“报行合一”制度网
(七十九)保险产品备案费用假设与实际费用不一致,费用描述不清晰、费用水平设定不合理。利润测试费用、销售费用、总可用费用高于定价费用,各种费用缺乏内在逻辑一致性。(红字为新版增加内容)
“报行合一”是近年来的监管重点,也是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一直以来的重点之一,第三部分“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所禁止的行为,几乎都与“报行合一”有关。受这些规定的影响,虽然监管只在银保渠道宣告了推行“报行合一”,但实际上,经代渠道、个险渠道都已经受到了影响,很多公司都将1倍loading贯彻到了所有的产品上,事实上全面报行合一。
“报行合一”帮助保险公司集体降低了产品销售的佣金费用率,帮助险企们实现显著降本增效,但也有部分险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所下降,尤其是很多中小险企,无论是品牌、资源都赶不上大公司,相同的佣金手续费率之下,其在银保市场的竞争力大不如前,倾向于通过各种费用的增加,来提升市场竞争力;而大公司由于固定成本率较低,相较小公司具备更明显的优势,也倾向于提高佣金手续费率。
进一步明确费用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禁止“利润测试费用、销售费用、总可用费用高于定价费用,各种费用缺乏内在逻辑一致性”,就是要彻底堵住这些制度漏洞。
类似的规定,还包括以下这条:
险企在产品设计中,将“预定附加费用率集中在首年或前两年”,显然是为了提高前两年的佣金水平,刺激销售人员的销售热情,但对于一款交费期间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产品而言,这样的产品设计显然与其实际佣金支付情况不符,与其实际服务周期也不符,也属于“报行不一”的情况。
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上述两项新增规定显然也直指“报行合一”。
“银保渠道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比例较高”是险企试图突破“报行合一”的一种方式,一部分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是正常的,只在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提高佣金手续费。
“备案材料中未列示总预定附加费用和总可用费用水平”也明显不符合“报行合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