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但在购买保险单的头两年,保险公司从承保制单、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各项管理费用开支较大,如果此时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将是很少的。即使以后中途退保,虽然保单现金价值会随缴费年限不断增加,也不可能高于保险公司的满期给付的保险金。退来退去都是您自个的钱。因此,一旦购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否则,经济上将会蒙受一定的损失。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2、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回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的问题
现金价值是寿险保单具有投资性的根本原因,对保单现金价值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
1.现金价值的所有权
积累现金价值的保单不仅给保单所有者带来储蓄和/或投资收益,还给所有者带来使用现金价值的便利,所有者可以保单为抵押,获得抵押贷款,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80%为常见比例)为额度为保单所有人提供贷款。
3.保单的生存利益
终身寿险保单项下积累的现金价值及对现金价值进行投资带来的收益往往是由保单的所有者或被保险人享受的利益,因此也被称为寿险保单的生存利益。而定期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则不能享受这种生存利益。终身寿险保单实现的死亡保险保障往往是由保单的受益人来享受。
4.现金价值的增值
现金价值的增值是现金价值保单的核心问题,针对现金价值的增值而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做法将现金价值保单分为终身寿险保单、万能寿险保单和变额寿险保单三种主要类型。现金价值增值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现金价值是由保险公司放在统一的总账户(该险种的账户)里进行投资管理还是设立独立的账户进行投资管理。
(2)保单所有人是否对已积累的现金价值的投资具有决定权或选择权。
(3)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是否有保证,现金价值的积累是按照固定的利率积累还是按照市场利率积累。
(4)保单项下积累的现金价值是否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
(5)现金价值在积累中的各种风险如何承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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