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监管最新文件《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的详细解读。
大家好,我是Alex。
2024年8月2日(上周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文件分量十足,因为几乎所有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会在这份文件的指引下下架停售,并且换上新预定利率的保险产品。
《通知》一共有九条主要内容,我给大家做了主要的概述:
每条内容的具体细节我们将在后续的内容进行展开分析。
除了预定利率下调外,监管部门也提到了新备案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也要和预定利率相对应,即普通型产品为2.5%,分红型产品为2.0%,万能型产品为1.5%。
监管部门上一次官宣下调预定利率是在2019年8月30日,当时是为了下调4.025%的长期年金险和养老年金险的预定利率,下调后将所有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都统一为3.5%。
在2019年8月30日的调整之后,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调整变得更加谨慎了,因为在这一轮的停售中不少销售人员借用监管红头文件进行炒停售,所以2023年7月的预定利率下调,监管部门是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而没有下发任何红头文件。
不过,每次下调预定利率都是伤筋动骨的过程,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要进行更换,而销售队伍也要去适应新的销售策略,这会给整个行业带来不小的影响。
《通知》中提到的新备案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也会相应下调,这里我也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解释。
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通过未来预计的赔付支出现金流,通过一定的折现率,计算出今天保险公司所需预留的资金。由于折现率是放在公式的分母上,因此折现率越高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低,反之需要的准备金越高。
更通俗一点说,如果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越高,认为未来能赚到更多的投资收益,那么计提的准备金可以减少,因为可以依靠未来的投资收益去补贴赔付支出,反之则计提准备金增加。
而准备金的增加对保险公司也有不小影响,因为评估之下欠客户的钱更多了,所以计入保险公司利润的钱,甚至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都会相应下降。
第三条是建立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即预定利率和5年期以上LPR、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及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挂钩,来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基准值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动态调整不等于“实时调整”,我们前面也提到了预定利率调整是重成本的、“伤筋动骨的事情”,所以监管部门也不会要求保险公司频繁调整。
最后,达到触发条件和及时调整产品定价,这条逻辑和上一条类似,因为“触发条件”大概率是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得出的,所以整体看,这个调整机制也不会是完全市场化行为,具体细节等到后续的指导框架出来后我们再做探讨。
可以看到,最新一期5年及以上LPR是又下调了10个基点,而LPR的整个趋势也是持续下调的。
同样的,5年期存款挂牌利率和10年期国债收益率也是一路下行,所以下调预定利率也是一个更合理的做法。
第四条是保单利益演示要有差异化,其中提到了一个“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这一点这些产品究竟要如何突出并不明确,我推测监管部门可能是希望未来保险公司开发分红型重疾险,大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具体的差异化演示,大概率是“高保底、低预期;低保底、高预期”,即不同保底利率的产品,可以有不同的收益演示,而保底利率低的产品演示利率可以更高(即资产配置更激进)。
不过《通知》中依旧没有具体细节,所以我们可以等待监管部门后续的新指引。
第五条是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这条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现金价值”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监管部门其实也在之前的文件中给出了。
《通知》中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即不超过2%),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开发10年期以上分红险,是可以在“预定利率+1.5%”的基础上再增加0.5%,变为“预定利率+2%”。
但如果是分红型重疾险,保险公司就可以在保单早期提供更低的现金价值,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重疾险,香港重疾险为了降低保费价格,前20年的现金价值都是0,这就让保险公司可以节省20年的退保成本,以此类推,这样的设定会让分红型重疾险的保费价格更具优势。
不过,这是不是也意味着个险渠道的“报行合一”已经“箭在弦上”了呢?
第七条是以客户为中心,稳步调整产品结构。预定利率下调,重疾险是一定会涨价的(目前预计至少会涨价10%~20%)。所以如果监管部门愿意,保险公司是有意愿开发分红型重疾险的,这也能使主流产品形成一定的差异化。
这条也需要结合第三条提到的后续中保协发布的指引来看,等到后续文件发布了我们再进行进一步探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