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来看,《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保障功能有待强化、账户运作不规范、少数万能险资金运用较为激进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并提出了针对性要求。《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万能险业务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原则上应当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1、最低保证利率可设置保证期间,此后可合理调整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保障客户长期利益,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
“特别是在利率下行期,可以通过降低最低保证利率,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进一步分析,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约束条件下调整最低保证利率,尤其是利率下行期可主动调降,体现了监管对市场利率波动的灵活应对。近年来,利率持续下行,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承诺高利率,可能因投资收益无法覆盖成本而积累利差损风险。通过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收益的基础上,避免保险公司因刚性兑付陷入经营困境。
自2024年10月1日起,截至目前,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据Wind数据,1170款万能险产品公布了今年3月的结算利率,有1154款产品结算利率在2%或以上,其中546只产品的结算利率在3%或以上。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当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
同时,《通知》对期缴万能险适当提高基本保险费上限,鼓励发展长期万能险。《通知》还就进一步提升万能险保障水平作出规定。禁止保险公司开发五年期以下的万能险,鼓励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
2、建立结算利率平滑机制,规范特别储备使用
对于万能险账户,《通知》的一大重点是规范账户收益结算。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账户真实投资情况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建立结算利率平滑机制,同时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险单独账户建立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并据此提取特别储备。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值,且只能来自于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特别储备的使用要求如下:
1.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且特别储备余额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本期结算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但差额不得超过25个基点;
2.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特别储备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不得使用特别储备,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年化投资收益率。
3.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
《通知》要求,当万能险单独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且特别储备不足时,本期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较高者:
1.按月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连续三个月年化投资收益率均低于年化结算利率;
2.按季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季度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季度年化结算利率;
3.按年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年度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年度结算利率。
3、强化集中度监管和非标投资监管
《通知》规定,万能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3.投资单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25%(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除外)。
在非标投资监管方面,《通知》对万能险资金投资非标不动产和非标金融产品的比例,从严设置上限。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投资资产中,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投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5%,购买同一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单一项目按穿透原则认定。
此外,《通知》还规范万能险销售行为。制定万能险销售“负面清单”,强化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制定坚持从严监管、突出问题导向、实行新老划断。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稳妥审慎推进制度实施。充分考虑市场影响,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保障人身险市场平稳运行。为防范增量风险,要求过渡期内新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须符合《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