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百家|张绍白:个人养老金政策与实施全透析基金养老保险社保城乡居民

作者:张绍白,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中心总经理

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也称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养老保险制度平台,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发挥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基金完全积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投资运营,发挥补充养老作用。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包括有政府税收等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以及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以满足更高补充养老需求。其中,个人养老金作为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

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1年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4月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二者都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互相补充、相互促进。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也是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并推动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政策要点

(一)参与主体

个人养老金业务参与角色众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参加人,《意见》明确参加人应当是已参加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且社保缴纳地属于试点地区的普通居民,个人自愿参与。二是账户管理人,人社部下属社保中心负责建设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个人养老金账户(以下简称信息账户);经银保监会确定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显示为23家银行),负责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三是产品发行方,个人养老金账户内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四是监督管理人,人社部对个人养老金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及业务资料等履行监管职责;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金融监管部门对资金账户以及个人养老金产品的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信息系统

(三)账户管理

一是应当开立信息账户和资金账户。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开立的信息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权益信息及税务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参加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缴存、额度记录、产品投资、领取支付、税款支付及信息查询等服务。两个账户均为参加人本人唯一账户,相互绑定,资金账户封闭性运行,仅退休、丧劳及出国等情形可以领取,身故情形下可继承。

二是资金账户仅允许在商业银行开立/指定。信息账户可以在信息平台开立,但资金账户仅允许参加人亲自确定,在银行网点柜面或者电子渠道办理,可单位代理批量开户申请。商业银行可以调用信息平台接口为参加人同时开立信息账户和资金账户,其他销售机构可协助参加人指定资金账户,但不允许为参加人代为开立资金账户。据目前了解的情况,银保监会限制商业银行线上开户外置入口,暂不允许通过接口模式将开户功能提供至其他产品销售机构。

四是支持定期缴费和鼓励长期领取。账户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不得超缴,可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灵活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参加人可选择多种分期领取方式,包括按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定期分期领取和定额分期领取,领完为止。领取资金扣除个税后,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税优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税收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优政策将采用EET模式:一是缴费环节免税,对参加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参加人可视情况于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二是投资环节免税,积累过程中计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三是领取环节降税,领取阶段单独执行3%的税率,进一步提升个人养老金对居民的吸引力。

(五)行业产品

1.银行业

(1)储蓄和理财产品准入范围

2022年11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可纳入个人养老金的储蓄和理财产品标准。个人养老储蓄产品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且仅允许购买资金账户开户行发行的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包括养老理财产品和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范围。理财产品需对资金账户购买的份额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并明确标识“个人养老金理财”字样。

(2)商业银行与理财公司准入要求

《办法》从系统建设、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披露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对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出定性要求,未设置明确的指标门槛,具体名单由银保监会制定。其中,按照此前的政策文件,特定养老储蓄2022年11月20日起试点,试点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

(3)系统对接行业平台进展

理财行业平台由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负责建立,目前以工银理财为代表的理财公司已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系统对接。养老储蓄由银保信平台作为行业平台,因产品尚未开始试点,目前暂未启动系统对接。

2.基金业

(1)基金产品准入范围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6号)明确纳入个人养老金的基金产品包括: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较《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养老目标基金;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未列明货币基金),进一步拓宽范围。基金产品需对资金账户购买的份额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并明确标识。2022年11月18日,证监会已发布《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截至2022年11月18日)》。

(2)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准入要求

证监会规定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基金管理人需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具备相应的能力建设,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目前已发行目标养老基金的基金公司共52家。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系统方面需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2022年11月18日,证监会已发布《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11月18日)》。

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对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基金行业平台,目前已率先完成四方联调测试,具备展业条件。2022年11月4日,中登公司配套发布了《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3.保险业

(1)保险产品准入范围

2022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可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产品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商业养老保险,不局限于此前试点的专属养老保险,并规定保险产品触发风险保障事故的赔款资金可不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2)保险公司准入要求

银保监会要求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保险公司需满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的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3年未受监管重大行政处罚、与行业平台完成对接等5方面条件。其中前两项门槛相对较高,预计不超过30家保险公司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发展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也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

个人养老金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金融领域,需要协调各方持续共同推进。政策主导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发挥作用,完善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体制机制。各参与金融机构需依法依规做好个人养老金业务,为居民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和金融咨询。

二、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要点

(一)系统学习政策、明确职责流程、认真推进落实。

1.《<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人社部函〔2022〕63号);

2.《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3.《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

还包括《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6号)、《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业务指引》等行业性制度。

以上配套文件分为四类,一是《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由人社部和财政部牵头,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主要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各参与方的职责等。二是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制定。第三类和第四类是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牵头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规则及确定参与金融机构。

配套政策是对个人养老金制度进一步细化,不仅能让广大参与主体能看明白、搞得懂、好操作,也让市场各参与方细化流程、明确规则、有章可循。

(二)完善基础数据、畅通系统衔接、规范平台信息。

(三)组织系统研究、针对群众需要、做好宣传解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各省(市)要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意义。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保监、证监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个人养老金政策的解读,规范金融机构参与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政策的知晓度,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四)明确目标路径、立足长远规划、持续协同发展。

个人养老金制度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金融领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哪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需要长期协调各方持续共同推进。

为了确保各省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有效落实与持续发展,政策主导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发挥作用,完善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体制机制。要立足各省实际情况,细分市场与参加对象,不仅研究制订明确可行的短期目标与实施路径,还要立足长远,规划持续改善与推进的机制,最为核心的,要针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特点,加强跨行业、跨机构的协同,心怀国之大者,服务社会民生,发挥我国现代金融业神圣使命,践行政治性、服务人民性、发挥专业性,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以参加人为中心,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提升服务品质,优化服务体验,积极协同共赢,持续改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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