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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4月25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能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通知》对万能险进行了界定。根据《通知》,万能险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据业内人士介绍,当前存量万能险业务保费收入约占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的13%—15%,不同类型的人身险公司大多都有开展万能险业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保障客户长期利益,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
《通知》要求,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通知》要求,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通知》要求,万能险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其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明确万能险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应约束条件时,对万能险产品调整最低保证利率。同时,对期缴万能险适当提高基本保险费上限,鼓励发展长期万能险。
强化资金运用监管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加强万能险账户流动性管理,合理确定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比例。
具体要求为: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账户资产价值的5%。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投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5%,购买同一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单一项目按穿透原则认定。
业内人士介绍,监管部门对险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有相应的监管要求,《通知》对万能险资金运用进行了专门规范,重点针对单一资产投资集中度过高、高风险资产配置比例过高以及不当关联交易等问题,从严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
实行“新老划断”给予一年过渡期
《通知》还加强万能险的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体现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存在六种行为: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万能险产品搭配其他保险产品的组合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实行“新老划断”。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保障人身险市场平稳运行。为防范增量风险,要求过渡期内新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须符合《通知》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在过渡期内,保险公司需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万能险业务进行整改,比如停售五年期以下的短期万能险产品、调整资产配置等,以满足《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