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附: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1日,徐某驾驶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正在由西向东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人王某相撞并导致王某受伤,造成王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0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938.76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交通费723.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总计110840.12元。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轿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122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审判实践中,容易产生疑问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是否仍然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处理?
有观点认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不宜按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应当直接按照侵权规则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原因在于,按照本条规定处理有可能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例如,都未投保交强险的甲(A驾驶)乙(B驾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A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但其发生的医疗费为10000元;B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其发生的医疗费为5000元。按照本条规则,应当由A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的医疗费用5000元,由B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的医疗费用10000元。
因都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最终结果是侵权责任较小的B反倒承担了较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较大的A则承担了较少的赔偿责任,如此处理显失公平。
如何看待上述现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于此情形下应否适用?
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仍然应当按照《道交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确定#任双方的责任。主要理由在于,前述观点之所以认为上例中的结果不公平,原因在=于其混淆了交通事故中的两种赔偿责任,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上例中,侵权责任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并非基于其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给A所造成的损失;反之亦然。正如前文条文理解中所阐述的那样,在侵权责任与交强险在一定范围内脱钩的背景下,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在一定范围内由交强险承担,这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大,也因此,不能仅仅从各自赔偿数额的角度认为本条司法解释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相反,正是在这样的案例中,结果上的“不公平”恰恰反映了交强险的功能,也彰显了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该条规定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本书研究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