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严规范万能险经营行为,引导人身保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万能险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原则上应当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万能险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1。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2。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3。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4。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通知》要求,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万能险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其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此外,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对于结算利率,《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万能险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审慎合理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同一个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险单独账户建立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并据此提取特别储备。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值,且只能来自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
在资产负债管理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强化资产管理部门与负债管理部门的协同,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加强万能险账户资产负债管理,定期识别、计量和监测资产负债匹配量化指标。对于存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万能险账户,依法合规主动采取管理措施。
针对万能险的资金运用,《通知》明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未上市企业总股本的20%;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权投资基金实缴份额的30%。
3。投资单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25%(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除外)。
对于万能险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比例,《通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账户资产价值的5%。二是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投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5%,购买同一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单一项目按穿透原则认定。
1。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2。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
3。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
4。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