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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甲方: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投资者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释义
本协议所称的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协议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由上述理财公司发行和管理、经乙方完成代销准入并由乙方代销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该产品由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且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
二、协议的生效
上述销售文件中,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申请单及回单由乙方提供,《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由理财公司提供。
如甲方后续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乙方提交产品的购买、赎回或其他申请,视为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样适用于本协议。
乙方可能基于监管要求、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更新,在乙方官网(www.boc.cn)进行披露,乙方更新本协议并披露后,如甲方继续提交认/申购申请,则视为甲方完全认可新协议内容并同意接受协议约束。如甲方不认可修改部分,则应不再提交认/申购申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更新后的内容及条款对更新前甲方已经成交的交易不具有效力。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具有购买理财产品的资格。
(五)甲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乙方出具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文件对本协议、《投资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
四、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甲方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内容并充分理解该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理财产品不保证甲方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甲方可能会因市场的变动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具体见《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甲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理财公司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对本金及收益承诺。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依照理财产品文件约定获取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非存款,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资金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二)甲方有权充分了解理财产品文件的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五)甲方有义务在其资金账户(下称"甲方资金账户")中预留足额的认/申购资金,并按照销售文件和乙方业务规则办理认/申购、赎回、转换理财产品,缴纳认/申购、赎回、转换理财产品的资金和费用等投资款项。如因甲方资金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变更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款项不能从其资金账户足额划转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行为无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有义务承诺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赎回开放日前,除非《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否则不得提前支取或要求乙方提前退还理财资金,且不得将甲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返还理财资金的资金账户销户。
(七)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机构的账户信息、印鉴章、支票等重要凭证及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人员代为保管,如甲方违反上述要求,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有义务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销售文件的详细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合理善意地行使投资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理财产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乙方有权确定理财产品在乙方的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等渠道)及其覆盖范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认购期满,募集资金未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规模,理财公司有权决定产品不成立或相应延长认购期。如认购期内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募集金额,理财公司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相应调整投资收益起算日和理财产品到期日。
(十三)乙方作为代销机构,根据与理财公司之间的代销协议约定和理财公司的指令完成与甲方之间的理财资金结算。因甲方资金账户冻结、挂失、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甲方资金账户变更或异常以及甲方因办理质押导致甲方指定资金账户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资金本金错误扣划以及理财资金无法入账,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十七)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形式)向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的甲方权利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甲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对本协议项下的甲方权利,做出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约定或承诺的,均属无效,甲方无权就增信约定或承诺向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主张权利。
(十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具体事宜
甲方认/申购理财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产品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按规定提交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认/申购申请成立;认/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理财公司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
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
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及频率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
乙方为甲方提供理财对账单服务,甲方可前往乙方境内网点打印对账单,对账单可支持每月查询。
甲方在此认可乙方通过乙方门户网站(www.boc.cn)、网点以及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甲方应及时查看,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协议终止及其他
(一)除《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就某理财产品单独签署协议,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新购买的任何理财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协议,不适用本协议生效前已签署的协议。本协议对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己经成交的交易不具有效力。
(三)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款的内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第二条第七款约定乙方更新本协议版本的情形除外,且前述约定不影响本协议第五条第十五款的约定。
九、违约及争议解决
(一)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销售文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严重传染病、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销售文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甲方损失。
(四)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具体办理产品交易账户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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