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互为根据的关系的关系,具体来说,保险金额的确定要以保险价值为根据,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者低于保险价值,而不能高于保险价值,高于保险价值的,无论高出原因如何,高出部分都是无效的。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一)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这是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
(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财产价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对于超额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
(三)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价值有两种方法:
(一)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二)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关系密切,保险金额的确定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过保险的价值。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