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是经民政部批准于1989年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接受全国妇联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主要由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
学会业务主管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接受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家庭教育学会设在全国妇联办公楼内,地址是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中文名: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外文名:ChinaFamilyEducationInstitute
学会类型:非营利的全国学术性社会团体
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学会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会员类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缩写:CFES
建设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长素质和全社会家庭教育整体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英文名称为:ChinaFamilyEducationSociety
第二条性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是由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长素质和全社会家庭教育整体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接受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全国妇联办公楼内,地址是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推进家庭教育理论创新,为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通过宣传、咨询、培训、组织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为家庭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提供社会服务;
(三)调查了解家庭教育状况,发现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在家庭教育领域开展与各国、各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编辑出版有关家庭教育的书籍、教材、资料,主办本会刊物和网站;
(六)组织评选家庭教育优秀研究成果,表彰在家庭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志于家庭教育事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团体和个人;
(三)在家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或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本会常务理事介绍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三)团体和个人入会均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家庭教育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
(三)反映各地团体会员开展工作的情况和要求,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代表单位和团体会员的理事,如工作岗位变动,其理事资格由新任者递补。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能: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7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家庭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审核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的,经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审核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学会工作。会长离会期间常务副会长执行本条中会长职权。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社会赞助、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审核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学会理事会由116名理事,37名常务理事组成。有会员470个,其中单位会员173个,个人会员297人。
学会拥有14个所属机构,分别为宣传教育专委会、少年儿童校外专委会、儿童早期家庭教育专委会、幼儿园家庭教育专委会,北京培训基地、内蒙古培训基地、杭州培训基地、青岛培训基地、西安培训基地、广州培训基地、重庆培训基地、厦门培训基地、会刊《中华家教》、全国网上家长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