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情形将被认定为乱收费!商会章程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jjzj@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修订”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修订”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15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发改经体〔2017〕1999号)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价格法)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国办发〔2020〕21号)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收费知情权,在收费前要充分做好告知义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价格法)

第二章会费

【会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行业协会商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民发〔2014〕166号)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会费票据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设立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民发〔2014〕166号)

【会费公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民发〔2014〕166号)

【禁止强制入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国办发〔2020〕21号)

【禁止多头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发改经体〔2017〕1999号)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国办发〔2020〕21号)

第三章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发改经体〔2017〕1999号),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票据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章经营服务性收费

【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统筹保障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国办发〔2020〕21号)

【强制服务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一)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或者借助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等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

(三)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哄抬价格】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上下游行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等涨价信息,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内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囤积居奇】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或者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处罚规定)

【价格串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为同行业的经营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尊重行业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通过会议、论坛、通知、规则等方式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开展培训】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保证培训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培训服务和收费要质价相符。

【举办展览】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渠道等为目的,收取的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得大幅超出费用支出,不得借助行业影响力强制收费,不得借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费。

【销售报刊】销售刊物、报纸、书籍等,应根据出版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以专利、知识产权为名或借助行业影响力等过高定价,不得强制会员付费订购。

【委托合作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主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民发〔2012〕126号)

【制定标准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应当由有意向共同编制的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所需费用由参与编制的企业自筹,专款用于标准编制,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

【资质认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资格考评、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提供部分服务的,应当严格把关第三方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而规避主体责任。

【继续教育】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修习学时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应当明确认可学时的其他方式,不得强制会员只接受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举办的继续教育,不得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在通知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要以培训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降低培训对象负担。

【评比达标表彰】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其他收费

【捐赠赞助】行业协会商会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民发〔2007〕167号)

第六章违规处理

【会费违规情形】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移交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或阻碍会员退会;

(二)会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对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四)会费实行浮动会费;

(五)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总部和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

(六)采用“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收取会费;

(七)未明确会费保障的会员基本服务项目;

(八)属于会员基本服务项目采取其他形式重复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责令整改规范,并退还多收费用。

(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服务而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违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法收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依法进行处罚。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二)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费用;

(四)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六)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责令行业协会商会整改规范,并退还多收费用。

(七)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对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提供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质价不符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十一)举办展览、销售出版物等随意定价、过高收费,强制会员参加或购买;

(十二)开展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时无实质性服务;

(十三)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

(十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移交民政部门处理。

(十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十六)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十七)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十八)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

(十九)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其他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其他费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一)强制会员提供捐赠或赞助;

(二)违反自律管理办法扣除保证金、押金,或不按约定返还保证金、押金及其利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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