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八: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6.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6.4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退保的权利…………………………………………………………………………………………………10.1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分红是不保证的…………………………………………………………………………………………………4.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0.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金泰人生B”。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1.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
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1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我们将按变更后
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2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
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前述“已
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