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购费与申购费,其收取并非是强制性的,而是可以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并存在:
1、前端收费方式: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根据认购或申购金额的数量收取相应费用的方式;
2、后端收费方式: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相应费用的方式。且要求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者,不得免收其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二)赎回费
除特殊基金外,赎回费的收取是强制性的,办理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其规定也相对复杂。
1、一般来说,对于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外的所有开放式基金:
2、常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1)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2)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3、特殊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类别基金
对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如债券型基金):
4、ETF
5、货币市场基金
(1)一般不收取赎回费用;
(2)但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对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货币市场基金,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6、基金中基金(FOF)
混合型FOF、股票型FOF应参照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标准收取赎回费;债券型FOF参照债券型基金标准收取赎回费。
7、小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货币市场基金与ETF这两类特殊基金外,所有开放式基金都至少需设置7日短期赎回费。在此基础上,常规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的法定赎回费率标准较为严格,常规股票型FOF、混合型FOF也需参照其标准收取赎回费。特殊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及其他类别基金除需设置7日短期赎回费之外,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的赎回费率安排。货币市场基金通常情况下可以不收取赎回费,除非发生了应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法定情形。
(三)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一般没有特殊限制,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计提销售服务费。货币型FOF应参照货币型基金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
2、个人养老金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设的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对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机构可实行一定的优惠。
另外,尽管认购费、申购费与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并不强制,但法规同时也存在一些原则性规定,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或“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考虑基金的整体销售费用设置,避免构成前述禁止性行为。
(四)客户维护费
(五)增值服务费
基金销售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除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可以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
目前主要是货币市场基金会存在增值服务费,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可以收取增值服务费。但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六)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机构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对基金销售费用的收取做出合理安排。向基金管理人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以客户维护费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
(一)管理费与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需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并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基金托管人同样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托管费率。
同时需注意:
1、FOF不得对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身管理/托管的基金部分双重收取管理费或托管费。
2、公募基金启用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二)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等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同时,《指数基金指引》实施后,明确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5、《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
7、《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8、《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