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吉建招[2016]17号文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规定,本着减轻财政负担同时保障招标代理单位合法权益,在公开、公平、公正、严谨的前提下,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8日
附件:
关于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方式
按照吉建招[2016]17号文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规定,本着减轻财政负担同时保障招标代理单位合法权益,在公开、公平、公正、严谨的前提下,制定本规定。
一、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招[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表按项目中标金额(以系数中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招标服务代理费。
二、依据【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第一条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招标代理服务费折扣方式。
折扣系数表
招标代理费基数
折扣系数
备注
5万以下
1.0
本表中以上含此数,以下不含此数
5-20万元
0.8
20-50万元
0.7
50-100万元
0.55
100-500万元
0.35
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折扣系数以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2.项目以发改立项或政府采购为单元,不得随意分解。
3.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党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例: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