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00千卡/千克褐煤)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212208-202304-244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煤种:褐煤
2.采购数量:50,000吨
3.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6898号
4.交货日期:2023-05-01至2023-05-31
5.运输方式:其他
6.交货价格:到厂价
7.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五、结算及付款1.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合同周期内加权平均值。2.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或汽车衡称重为准,全月买方验收数量。3.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4.结算方式:汽运一票结算,火运两票结算,火运和汽运一并加权进行结算,全月收货人验收数量。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票结算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及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铁路运杂费由卖方负责垫付,买方向卖方支付铁路运杂费及煤款。5.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或现汇。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10.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1.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100
<2,300
收到基全硫St,ar
%
<1
≥1.2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45
收到基灰分Aar
≤32
全水分(Mt)
<33
空干基内水(Mad)
粒度
mm
灰熔点(ST)
℃
哈式可磨系数(HGI)
五、奖惩标准
重要公告:本项目采购的燃料为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00千卡/千克经济褐煤,要求接到中标通知后,2日内即组织发运。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根据供应商在招标公告中所报煤量收取,所报煤量在1万吨及以下收取人民币五万元整,所报煤量在1万吨以上收取人民币十万元整。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
1.投标保证金由参加竞价采购招标的供应商在最后一轮报价结束后,接到燃料物资部通知成交供应商后,按照所参与的竞价公告所报煤量缴纳投标保证金,切莫盲目缴纳保证金,如不遵照约定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2.供应商必须用参与竞价采购招标的公司账户以电汇方式向长春二热财务账户缴纳保证金。任何以个人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长春二热一律不接受,并原封退回,同时取消其参与竞价采购招标资格。
二、投标保证金的扣除与返还
(一)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视如下情况扣除:
1.中标供应商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零),全额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合同兑现率高于60%及以上(按照发货日期统计,下同),视供应商正常履行合同,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合同兑现率低于60%,按照合同兑现百分比返还投标保证金(结果保留到个位);如因长春二热因素影响发运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则不予考核。
3.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现象并经确认,全额扣除投标保证金。
(二)正常履约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可以滚动使用,若供应商发生扣除投标保证金情况,则次月对此供应商剩余保证金予以返还,下次参与招标需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交纳单位信息如下:
收款方名称: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行二道支行账号:22001350400055007808
提请各供应商注意:1、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价服务费。2、根据自己实际供应能力及成本情况,认真申报参与竞价数量及价格。3、请严格按照煤质指标要求填报各招标信息,发现煤质不符合要求,取消成交资格。4、请仔细阅读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事项,一旦成交,必须组织发运,否则按照供应商评价及管理制度严肃考核。多谢!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买受人(买方):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地点:长春市
1.收货人为: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并以汽车、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车、取送车、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3.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若发生复检,最终数量、质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四、合同价格
(一)合同价格执行煤炭到厂含税热量单价计价。
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煤价=基准价格*结算热值+质量调整价-运费-杂费
(1)基准价格: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执行中标价格(元/兆卡),具体如下: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及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当入厂验收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热值小于2300千卡/千克时,买方对该热值区间煤炭热值进行单批次单独结算。若出现煤款扣完的情况,继续在运费中扣除,直至该批次全部价款扣完为止。
②硫分、挥发分、灰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2.运费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铁路部门出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铁建基金、印花税、电化费、保价费等)。
3.杂费(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装车费、取送车费、仓储费等)。
4.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执行增值税率为煤款13%、运费9%、杂费6%。包括一切税金均由卖方承担。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买卖双方约定以不含税合同价格作为基准,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率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为:调整后合同价格=本合同含税价÷(1+执行增值税率)×(1+调整后增值税率)。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合同周期内加权平均值。
2.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或汽车衡称重为准,全月买方验收数量。
3.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4.结算方式:汽运一票结算,火运两票结算,火运和汽运一并加权进行结算,全月收货人验收数量。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票结算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及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铁路运杂费由卖方负责垫付,买方向卖方支付铁路运杂费及煤款。
5.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或现汇。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三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因上述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终止24小时内在《合同废止通知单》签字、盖章确认,若卖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达买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视为同意废止合同,在废止合同后,后续到站或到厂的煤炭,买方拒收,所发生一切费用及货物损毁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买方需求的,则买方可单独终止该合同,并按第2条款处理。
4卖方在装车前应清净车底,车内严禁装载煤泥、冻块,应保证煤车各处质量均匀、上下一致。在下列情况时,买方有权退货,同时用摄影、摄像或通讯录音等手段保留现场证据:①车内上、下部煤炭颜色、或粒度、或湿度出现明显差异时,则认定为上、下装载不一致,属故意掺杂使假。②煤炭质量明显不符合买方标准要求的。
5若买方给予明确退货意见时,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12小时内办理退货手续。买方应联系铁路部门单位,暂停卸车。
6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经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双方须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卖方同意退货或买方不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卖方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并在24小时内负责清运离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清运,每迟延一日,向买方交纳存放费一万元。
8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后未派人到达煤炭存放现场确认,双方通过通讯协商同意买方的数质量处理结果,卖方应向买方发函同意处理结果,双方应尽快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10因煤中杂物较多或质量较差,影响上煤、影响发电、供热或造成设备损坏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买方提供的索赔证据,卖方均予认可。
11.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12.卖方装车时应遵守铁路部门规定,因盈吨过多及其他原因发生铁路罚款时,由卖方承担。
1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卖方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且参与竞价最后一轮报价,低价中标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卖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买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保证金。卖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装车盖帽等现象,一经确认,全额扣除保证金。
(4)卖方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未参与最后一轮报价,若卖方终止后续业务,则由卖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若卖方继续参与竞价采购,投标保证金可滚动使用。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三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买卖双方不发生效力,合同应正常履行。
6.本合同单位名称及分页骑缝处需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7.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本合同一式8份,卖方2份、买方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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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合同正文
六、争议解决
九、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