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多人买过分红保险,但是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分红保险的分红方式有很多种,差异比较大。
分红保险的分红方式,最常见的有三种:现金红利、累积红利和增额红利(也叫交清增额)。
前两种大家应该比较了解,增额红利可能相对比较陌生。
现金红利,就是直接把红利以现金方式发放;
累积红利,就是把红利“存”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给利息,需要取的时候可以随时领取。红利本息全部领取或者部分领取,均可。
增额红利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增额红利实际上就是用每年的分红购买新的保额,让保额不断累积增涨。同时,新增加的保额,也可以参与分红,也就是说,每年的分红基数随着保额增涨,会越来越高。
这三种分红方式,是可以自由切换的。也就是说,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后,如果想调整,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为其它分红方式,是比较灵活的。
本文要说的这起保险纠纷,到底发生了什么?
(案号:(2021)陕04民终855号)
1.保险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简单说一下事情的经过。
刘女士于2016年,为自己的女儿和儿子,分别投保了一份太平人寿的分红型终身寿险。投保时,约定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
2020年时,有其他保险代理人跟刘女士交流时,告知刘女士,她这两份保险是将分红增加到保额中。此后,刘女士联系当时办理保险的代理人,确认其保险分红方式确实为“增额红利”。
于是,刘女士以被告代理人在销售保险前后,均对其严重误导,使其对涉案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理解为由诉讼至法院。
所以,法院认为,刘女士即便在投保时对分红方式存在重大误解,那么也应该在次年(2017年)的保单年度报告中知晓分红方式存在重大误解。按照法律规定,刘女士应该在一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刘女士在此之后,不仅没有解除合同,而且还在继续正常缴纳保费。到2020年已经超出了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一年期。
故,刘女士败诉。
2.保险纠纷解说。
整个事情的经过很简单,就是对分红方式的误解,而根据审理中的证据来看,这个误解可能是理解上的偏差,而非保险代理人的误导。
事实上,作为分红保险来说,某种程度上,增额红利对于保单的整体利益贡献可能还要更大一些。但缺点就是不够灵活,红利增加保额后,就不能再随时支取了,只能通过减保或者退保才能取出现金价值,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
作为投保人,首先要知道不同分红方式的区别,再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分红方式。当需要更改分红方式的时候,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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