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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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高净值客户身后一般会有不菲的遗产,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设计财富传承方案,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最大程度地满足财富人群需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如何应对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可以从财富传承的方式与工具两方面来分析。

家庭财富传承的方式

1

法定继承

中国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并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无权请求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定继承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如下:

1)子女继承人的婚姻风险

根据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下的财产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因此若继承人的配偶在继承遗产不久后就提出离婚要求,则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就要分出一半给离婚的配偶。只要有已婚的子女,就有因为继承后子女离婚产生的被继承人遗产大幅减损的风险。

应对策略是以遗嘱继承并写明继承的财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或生前就安排以保险与信托等工具将遗产指定留给子女。

2)父母继承人的继承风险

当被继承人先于父母身故,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父母比被继承人的财富更多,法定继承并不符合被继承人更想照顾自己的配偶与子女的遗愿。若父母已经高龄而被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父母继承遗产后不久就过世,当初继承的遗产除了被继承人的一份可以由子女代位继承以外,其他的份额由兄弟姐妹继承。

应对策略还是要以遗嘱继承取代法定继承,若写遗嘱时父母还健在,可估算足以供父母养老所需的财产部分给父母,其他部分指定只给子女。

3)继承的财产类别不清引起继承人间纷争的风险

法定继承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有企业股份/房产/金融资产,由于不像遗嘱继承必须分别指定各类资产的继承情况,法定继承份额相等的原则无法避免继承人间都想要继承增值潜力高的遗产所引起的纷争。

应对措施还是要写一份列明各类财产归属到哪一个继承人的详细遗嘱。

2

遗嘱继承

如上所述,遗嘱继承可以遗嘱的内容来决定继承的对象与份额,可规避法定继承的上述风险。但遗嘱继承本身也会面对如下的风险需要有效应对:

1)遗嘱无效的风险

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人不能当见证人;不符合上述遗嘱设立要件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内容无效。

应对方式是由立遗嘱人拿身份证明与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会确认所设立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强于其他遗嘱。

2)遗嘱失效的风险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失效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遗嘱设立后新增加的财产,或遗嘱未写明但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按法定继承办理。

3)遗嘱内容不清无法执行的风险

指定遗产权利归属人、处分的遗产范围与遗产权利、所附义务内容与效力、遗嘱执行人不清,可能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如列入遗嘱中但产权不清,无法确定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在遗嘱设立中列明但立遗嘱人身故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订立的遗嘱,存在的配偶可以要求一半的权利。

应对措施是在设立遗嘱前确定产权归属,定期更新遗嘱,设立夫妻共同遗嘱或只以个人财产的部分设立遗嘱。

4)继承人公证的风险

按照目前的规定,必须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后才能执行遗嘱,少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若不配合亲自去公证处一起办理继承人公证,将导致遗嘱无法执行,此时就要经由诉讼等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来执行遗嘱,费时耗力。

应对措施是遗嘱对第一顺序继承人尽量做到相对公平,希望偏向一方的部分,另外以较为隐蔽的保险与家族信托等工具来补偿。

3

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可按个人意志传承财产,减少遗产纷争,实现财富传承的保密性。但仍有头如下的风险需要应对:

1)财产赠与后无法收回的风险

财产一经赠与就无法反悔收回。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赠与直接交付就生效,需要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在所有权移转后生效。如企业主赠与子女控股股权后就难以再干涉企业事务,房产赠与子女后即使日后子女不孝要求父母搬离已赠与的房产,也只能后悔太早赠与。

应对措施是房产以持份赠与来保留买卖控制权与居住权,若要赠与股权可按子女的接班表现分批赠与,在完全退居二线前保留控制权。

2)子女受赠人的婚姻风险

口头赠与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有子女离婚后赠与财产被分走一半的风险。

应对措施是设立赠与合同,合同中列明只赠与给子女,赠与财产为子女个人财产。

3)受赠人无管理能力的风险

赠与跟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样,都有一旦财富转移给下一代,就有接受赠与或遗产者无管理能力或挥霍所赠家产的风险。在考虑赠与时,如果赠与人的财富管理能力远高于受赠人,就没有必要在生前提前赠与。

担心子女挥霍的话,就可以设立分年限额赠与,或设立家族信托设定受益人的受益条件等方式来应对。

家庭财富传承的工具

保险

最常见的安排是,以被继承人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指定子女为受益人,购买高保额的终身寿险保单。保险金给付是保险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规避子女婚姻风险。但仍有如下的风险要应对:

1)因年龄或健康因素无法安排终身寿险的风险

如果到了六七十岁才想到要投保终身寿险来安排财富传承,每家保险公司都有投保年龄上限,即使未达年龄上限,也可能因为身体建康因素而被拒保,此时可改用子女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自己为投保人购买年金险,等于是赠与保单后以分年给付受益金的方式来传承财富。

2)保险对债务隔离的限制

有些省份的地方法院曾经出现过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在未出险时保单现价价值遭受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判例,包括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与退保后的现金价值都可能被执行。因此终身寿险保单虽然是财富传承中可避税避债的最好工具,但在未出险时仍有可能被债权人要求提前解约,用保单现金价值来偿还债务。

应对措施是以夫妻中无债务人当投保人来交保费,或以年缴取代趸交,降低未出险前的保单现金价值。

3)资本管制下以境外保单做财富传承规划的风险

在中国目前的资本管制下,只能用境外资金投保具现金价值的保单,包括终身寿险保单;外币保单有汇率风险,与每年5万美元换汇额度内可能不足以支付续保保费的风险。

应对措施是将已在外资金投保境外保单,境内资金投保境内保单,保额合计满足家庭财富传承的要求。

4)资产流动性不足无法按期交付保费的风险

购买终身寿险保单时,境内保单目前无法在投保时以资产抵押办理保费贷款,不管是趸交或是年缴,都要以现金支付保费。

很多高净值客户的财产集中在股权与房产上,要变现资产投保足以传承财富的高额保单,若出售股权趸交保费可能影响控股能力,若提高红利分配比率来年缴保费可能影响企业再投资能力,变现房产可能影响到原有的财富传承格局。

应对措施是及早安排投保,约早开始所需的保费越低;此外投保有万能险账户的终身寿险保单,万能险账户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可以较低的保费支出得到同样的终身寿险保额终值。

5)保险受益人无管理能力或挥霍保险金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是一次性给付,因此在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后,有投资运用不当或挥霍无度的风险。

应对措施是事先与保险公司协议,将身故保险金购买以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年金保险,将一次性给付转变为年金给付;另一个方式是成立保险金信托,身故保险金由保险公司交给受托人管理,成为信托财产,并以子女为信托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按年领取受益金。

家族信托

信托是一种受各国法律严格保障的财产制度,可避免法定继承、遗嘱认证与继承权公证纠纷诉讼;信托资产独立,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资产隔离,有避债效果;藉由专业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解决受赠人或继承人无财富管理能力的问题;受益人的安排可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挥霍与子女婚姻风险;也没有保险个人保额的最高额度限制,是高净值人士在家庭财富传承上最有利的运用工具。然而家族信托也不是万无一失的,还是如下的风险需注意:

1)信托债务隔离的局限性

必须在无债务前成立的信托才有确定的往后债务隔离效果,为逃避债务而成立的信托,债权人可请求撤销。此外自益信托部分的受益权可用来清偿债务,无隔离效果。他益信托部分的受益权,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禁止受益人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的规定,也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以财富传承为目的的家族信托,应对措施是在无债务前设立一个完全他益信托,以子女为受益人,同时在信托文件中明文规定,禁止受益人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2)成立境内信托时,难以将股权与房产列入信托财产

目前在境内成立的家族信托,大多是以现金方式转入信托财产,很少将股权与房产纳入;主要原因是目前股权与房产的所有权移转需要登记,而国内缺乏股权与房产的信托登记规定,因此若将股权与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转入家族信托,需要负担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

而高净值人士的总资产中,股权与房产占据了一大部分,除非说退休后先变现股权与房产后转入信托,否则很难以单一的信托工具来做一个包含股权与房产的综合财富传承规划。虽然境外信托可将股权与房产纳入,但也只能纳入境外的股权房产,而国内的高净值人士的大多数资产仍留在境内,这是境内信托难以大幅扩展的主要原因。

3)信托合同无效风险

信托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依法应登记的信托财产未做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信托财产须能够自由流通,或经批准后可流通;按照国外的判例,委托人或监护人主导受托人权责的信托可能被判无效。

应对措施是变现资产后以现金成立家族信托,全权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与分配信托收益,信托期间避免干预受托人的运作,来确保信托合同的有效性。

4)信托的婚姻风险

婚姻期间以共同财产设立单委托人信托,离婚时时非委托人配偶可提出分割,影响信托后续的运作。应对措施是以夫妻为共同委托人,或成立单委托人信托时取得配偶同意函。如果是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可做一个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生变而影响子女受益权利的不可撤销信托。

此外,即使是在子女婚前成立的信托,子女在婚后取得的受益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有子女婚姻风险。

应对措施是信托合同中明文规定受益权只给自己的子女,将子女未来的配偶作为排外受益人,或是设定受益条件,一旦子女的配偶与子女离婚,就会丧失受益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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