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甲方(出借人)(自然人选用)(法人及其他组织选用)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借款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选用)(自然人选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姓名:[]地址:[]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丙方:北京道口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83182033348
丁方(担保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选用)(自然人选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姓名:[]地址:[]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指明,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为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守信:
在本协议中如上下文无其他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平台:指道口贷(www.daokoudai.com),即由丙方运营的、为其全体注册用户,包括本协议的甲方提供专业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平台。
1.3订单:指基础合同形成的商务采购计划项目。
1.4订单买方:指基础合同中的采购方,即丁方。
1.5资金存管机构:指丙方为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而委托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等。
2.1甲方出借金额的最低限额应为人民币100元,且以可投余额为限。
2.2放款日为社会出借人缴付的出借金额合计达到订单融资金额后的当天或下一个工作日(最终由丙方确定),到期日为起息日起[]届满之日(具体以平台公布的日期为准)。
2.3本协议下还款方式的定义及计算公式如下: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指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金额=借款本金总金额×[1+约定年化利率/12×借款期限(月)]或=借款本金总金额×[1+约定年化利率/360×借款期限(天)]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指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每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总金额×约定年化利率/12;最后一期(月)应付金额=当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总金额3)等额本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每月应付金额=借款本金总金额×约定年化利率/12×(1+约定年化利率/12)^N/[(1+约定年化利率/12)^N-1]N=借款期(月)数,“^”符合表示乘方。4)等额本金:指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借款本金在还款当月所产生的利息,即每月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固定,而每月偿还的利息越来越少。每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剩余金额×约定年化利率/12每月应付本金=借款本金总金额/借款期(月)数每月应付金额=每月应付利息+每月应付本金
3.1出借资金的缴付: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平台制定的操作规则,按平台指定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其向乙方出借的资金。
3.3甲方根据平台操作流程下达确认的指令,即认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且甲方不可撤回该交易指令。
3.5乙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的资金转至其银行账户上,乙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2乙方可在借款到期日前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乙方需通过丙方道口贷平台申请提前还款的,甲方允许乙方依据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再特别通知甲方。乙方提前偿还本金的,若实际还款日距本协议借款期限截止日≤7日的,则应当按照本协议借款期限计收利息;若实际还款日距本协议借款期限截止日>7日的,应以实际还款日计收利息,且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5日的利息作为补偿。
4.6逾期还款:
(1)如乙方在宽限期(3个工作日)内均未还款,则构成逾期,自还款日后第4个工作日起计收罚息。并且,逾期所产生的罚息归甲方所有,逾期罚息计算公式为:逾期罚息=逾期金额*罚息利率*逾期天数(综合资金成本≤年化36%)。罚息利率=0.06%/日。
(2)逾期后进行还款的,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A.截止到该还款日的罚息;B.利息;C.本金。
4.7尽管有本条约定,但本息偿付方式具体以平台公布的规则为准。
5.1丁方同意并确认,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得到适当、完全、及时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2丁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甲方和/或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和/或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5.3丁方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4甲方将债权转让给丙方或第三人的,丁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5丁方同意,无论本协议项下的甲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证、抵押、质押等),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所提供,甲方或其权利承继人均有权先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经丙方代表甲方向丁方提出履行担保义务,丁方须立即履行,即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及时支付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项,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用平台自由选择要出借的项目标的以及出借的金额。
(2)甲方有权通过平台收取订单融资的偿还款项及平台所公布的孳息和/或其他资金收益。
(3)甲方应根据甲方与丙方所签署的《用户注册协议》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一经平台操作流程下达确认的指令,即认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且甲方不可撤回该交易指令。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于到期日还本付息。
(2)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和/或丙方对本协议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4)若本协议成立后,因政策法律、政府监管原因被强制解除或撤销或无效,则乙方应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的借款归还至其在资金存管机构开立的账户,由资金存管机构无息返还至甲方开立的账户。
6.3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分别向甲方和/或乙方收取服务费。
(2)如因甲方或乙方以及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丙方有权代甲方书面要求乙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丁方履行担保义务。
6.4丁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整的履行担保义务。
7.1甲方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按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且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均为甲方真实、有效、完整的意思表示。
7.3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或丙方以及在平台上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及证照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且没有任何误导。
7.4甲方承诺,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项下借款的信贷风险,确认并承诺其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并且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同意自行承担出借资金产生的本息损失。
7.7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或丙方以及在平台上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及证照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且没有任何误导。
7.8乙方保证其不会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亦不得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7.9乙方承诺,根据本协议列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1)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2)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3)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7.10乙方承诺,其与丁方因基础协议引起的所有纠纷概与甲方和丙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和要求由其他方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7.11丁方向甲方和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丁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开展现有业务;
(2)丁方有权签订、履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其有权作为担保方签订、履行和递交本协议;
(3)丁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有效、完整的意思表示;
(4)本协议中构成丁方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6)丁方签订、履行本协议不会且将不会:(a)与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或(b)与其丁方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相冲突;或(c)与对丁方或对丁方的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合同或其他文件相冲突;
(7)丁方保证本条所载明的陈述和保证是且将一直是真实、准确的,且只要乙方尚有义务未履行,丁方应被视为在此期间的每一天重复做出该等陈述和保证。
7.12丁方承诺,其与乙方因基础协议引起的所有纠纷概与甲方和丙方无关。丁方不得因此拒绝甲方和/或丙方向其提出的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请求,或/和要求乙方的其他保证人先履行担保义务,或/和要求由其他方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7.13各方承诺,各方不会利用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8.2乙方和/或丁方财务状况恶化,足以影响其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能力,且未能提供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视为乙方和/或丁方违约。
8.3丁方缔约时向丙方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与乙方串通骗取贷款的,本协议自丙方发现被欺骗事实时无效。丁方在还款过程中隐瞒乙方不良状况的,或向甲方提供乙方或自身虚假信息的,视为丁方违约。
10.1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除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有关的任何内容(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且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0.2各方向其各自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或雇员披露,或因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披露,或根据政府行政命令、司法机关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不受以上保密义务的限制。
10.3各方对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所负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三年内继续有效。
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引起的风险,甲方可能无法按时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本息。
如乙方发生资金状况或经营状况的风险,甲方可能无法按时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甲方可能需经过法律程序对乙方、承付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后才能收回借款相应的本金及利息。如乙方、承付人的合法财产清偿完毕仍然不足以偿还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能无法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借贷存在一定的存续期,甲方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甲方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公共网络瘫痪、黑客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无法按时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由于甲方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甲方发生损失;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投资,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丙方)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依其解释。
15.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即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16.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三方以电子签名方式或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签署确认后,本协议即生效,但如果甲方和乙方均为自然人的,则本协议应在甲方的出借资金划付至乙方的账户后立即生效。生效的电子协议以不可修改的格式保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处,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同意以留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的协议为准。自平台发布乙方借款需求之日起7日内,如平台发布的乙方借款金额所对应的出借资金未能全部冻结,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6.2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颁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新的监管要求致使丙方履行本协议将对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在确保甲方出借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其余方后解除本协议,且丙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16.3各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平台电子文本或平台公告形式作出。
16.4为保障出借人的隐私安全,本协议对甲方和乙方分别展示不同版本,各方在签订其可见版本时会同时签订另一版本。不同版本对借款、应收账款质押和还款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的约定相同,各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拒绝或延迟履行以及要求解除本协议。
注:上表中金额按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0.01元,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可能与前面的略有不同。
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委托人:(自然人选用)(法人及其他组织选用)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人:青岛行胜道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70211MA3R92GG4Y
(委托人、受托人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守信:
1.委托人作为编号为《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出借人,享有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债权。
6.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为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可将已受让的债权再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或其他可以受让债权的第三方。
9.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10.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双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确认后,本协议即生效。生效的电子协议以不可修改的格式保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处,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同意以留存在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存证人)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