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为消费型且没有现金价值,例如:人身意外险,可以作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经常项目合法收入”,直接申报汇出境外。
保险产品为分红型并具有现金价值,例如:年金险,在满足能够证明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的前提下(由当地外管局判定),境外个人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金和分红可以申报并汇出。
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当外籍子女作为受益人拿到这笔理赔款之后,是否需要在当地交税?
一、遗产税/继承税
遗产税是指一个人死亡之后,另一人为拥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财产而须缴纳的税,该税率乃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
在国际税法中,遗产税和继承税是有分别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征收的,而后者则是向遗产的受益人征收的。
二、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是指资本商品,如保险、股票、债券、房产、土地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
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买卖资产获取价差收益进行征税。
为了简化讨论范围,下文我们仅选取5个常见的移民国家或地区来分别进行讨论,同时设置保单架构如下:
险种:定额/增额终身寿险
投保人:中国籍父母(没有其他国家税务居民身份)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相同
受益人:外国籍子女
A.香港、新加坡
把香港和新加坡列在一起比较,是因为两者在包括税法在内的各方面都非常相似。
有遗产税吗?
没有,两地曾经有,但均已废除:
香港自2006年起废除遗产税,并自2006年2月11日起死亡者生效。
新加坡自2008年起废除遗产税,并自2008年2月15日起死亡者生效。
有个人资本利得税吗?
没有,香港和新加坡均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综上所述,香港和新加坡籍的受益人在收到来自内地保单的理赔金后,不需要在当地缴纳任何税费。
B.澳大利亚
没有。澳大利亚是所有发达国家中,第一个(1979年)废除遗产税的国家。
有。对于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其由两部分组成:风险部分(保障部分)和投资部分,保单风险部分所得免税,投资部分则要看持有期:
(a)保单持有期在8年及以下,投资部分应税
(b)保单持有期在9年,投资部分2/3应税
(c)保单持有期在10年,投资部分1/3应税
(d)保险持有期在10年以上,投资部分免税
至于一张具体的保单,两部分各自占比是多少,会由当地税务局聘请的精算师来认定。
C.加拿大
没有。加拿大自1972年废除了遗产税,但没有遗产税并不意味着死者的资产转移时不需要交税。
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去世的人将被默认在死亡的那一刻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出售”了自己名下所有遗产,税法上称为“deemeddisposition”(视同出售)。如果逝者有大量投资性资产,这种“视同出售”会对逝者产生严重的税务后果。
如果能提供,则理赔金全额免税。
如果不能提供,加拿大的税务处理方式类似于澳大利亚,会将理赔金分为成本部分和增值部分,其中:成本部分免税,增值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D.美国
有。美国既有联邦遗产税,又有各个州单独收取的州遗产税。
但如果死者不是美国税务居民,美国境外资产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仅须对其名下持有的所有美国境内资产缴纳遗产税。
换言之,如果一位中国籍人士(非美国税务居民)在中国投保了终身寿险,其本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美籍子女作为受益人。如果不幸身故,子女在领取保单理赔金时,不需要向美国税务局缴纳遗产税。
有。
保险金理赔需要缴纳个人资本利得税吗?
不需要。美国税务居民受益人收到死亡理赔金不涉及美国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投保人也为美国税务居民,则要对保单进行美国7702(a)测试,大多数的海外(非美国)终身寿险很难满足美国7702(a)的测试,因此投保人需要就增值部分交美国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形类似于加拿大。
总结
上表是对本文的一个简单总结,希望能帮您厘清涉外保单的理赔及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