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罗本亮的女儿罗西吗?我们是纪委的,你下午到办案单位来,拿你父亲的留置通知书。”
二、留置期间,叫筹钱380万,退吗?
我略带微笑地打断了罗西的讲话:“信里是不是还有一句关键的话,请家属一定要配合纪委人员,把380万的赃款尽快退到纪委的账户里。”
罗西睁大眼睛,不敢相信地点点头,反问到:“张律师,您是怎么知道的?”
“我们团队办了太多的职务案件,你目前讲的还属于一般案件的常规走向。某些案件的极端走向,我们都见多了。所以我们智豪团队的办案经验,可以支撑我们在不同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应对建议。我问一下,你们知道这380万是怎么组成的吗?性质是受贿、贪污,还是违纪?分别占比是多少?”
罗西摇摇头,说不知道,随后继续补充到:“纪委告诉我,最后通牒就是本周五,如果我们家属不退钱,后续就不会在移送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上写“从轻从宽”的建议。这样会对父亲非常不好,反复叫让我们想清楚后果,再慎重答复他们。”
罗西说罢,紧接着问了一句:“张律师,你们在留置期间可以介入吗?能帮助到我们吗?”
我回答罗西:“近几年来,我们团队辩护的职务案件,越来越多是在留置期间提前介入的,在“程序是否存在问题(比如超期留置、违规查冻扣等)”“退赃节点”“家属是否面临刑事风险”等方面帮忙把关,提供法律层面的分析。
2、家人被监察委留置了,只能等么?留置后坐牢几率大吗?
我一边把我办过的一些职务案件,展示给罗西看,一边告诉她哪些情况下由于家属缺乏专业的指导,在留置期间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了案件错失了辩护的空间,滑向了不利的境地。
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交流沟通中,罗西完全认可了我和马选刚律师的专业,“拜托你们了,希望你们能从案件中找到一线生机,让我父亲得到公正的处理。”
三、等到检察院阶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夺
随后,我们就对罗西展开了询问,想从她的口中了解到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我敏锐的察觉到,罗本亮被留置肯定与这件事情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于是,我向罗西问到:“关于这些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
罗西告诉我:“当时我父亲告诉我,有人会把100万会打到我的帐上,到时候就有我来出资当绿环公司的股东。我也没有多想,就按父亲的指示办了。”
我分析到:“如果是违规经商办企业,确实只属于违纪行为。但是如果涉及到权钱交易,就有可能会被界定为行受贿,所以还是需要结合在案的证据,来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受贿。那后来,这个股份是怎么处理的?”
罗西说:“当时我父亲也知道单位纪委在查这个事,就叫我去办理了退股手续,后面就主动把这100万原路返回了。”
我说:“这个细节非常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认定这个100万属于违法所得,退赃的主体也不该是你父亲。但这个问题先放一放,看到了案卷之后再来具体分析。”
据此,他们家人经过审慎的讨论,由于见不到父亲本人,也无法核实钱款的具体组成,也决定在留置期间暂时先不退钱,等到检察院阶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夺。
四、遗漏的情节,案件的关键
罗本亮被解除留置的当天就被送往了看守所。此刻,我们马不停蹄地赶到了看守所,而且赶在检察官对罗本亮讯问笔录之前,成功地会见到了他。
此时我们已经在检察院成功阅卷,起诉意见书上清楚地载明,罗本亮的受贿金额是350万,那么就意味着其余的30万可能是违纪金额。
在会见的过程中,我问到罗本亮:“你是怎么到案的?”
虽然才拿到案卷,但是我根据办案经验,熟练地通过目录检索到了他到案后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但令我出乎意料的是,这份笔录并没有记载罗本亮是如何到案的。【如果真如罗本亮说的那样,办案人员会向他提问:“你今天因什么事情主动到纪委监委来?”但笔录上却没有这句话。】
我严肃地告诉罗本亮:“如果你说的情况是属实的,那可能会构成自首情节,对你的量刑有非常大的帮助,但是目前的证据并没有体现你讲的这个情节,所以需要我们向检察院进行核实。另外,在留置期间,纪委有告诉过你,他们认为你可能在哪个区间进行量刑吗?”
罗本亮叹了叹气说:“告诉我了,说我这个金额上了300万的坎儿,量刑就在11年左右。”但他眼中仍然闪烁着一线希望的光芒:“张律师,那我还有机会吗?”
五、构成自首前的三大难关
回到单位后,我们立刻展开了紧张的阅卷工作,把在案的三十几本卷中拿出来仔细翻阅。确实,监委在办案时并没有考虑到罗本亮构成自首情节。
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难题。
检察官听完我们对于案件的分析,不置可否,表示需要回去好好研究一下。但是他仍然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即便给他认定了自首,我也可能会在10年半有期徒刑来考虑建议量刑。毕竟法律规定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并不是必须减轻。”
看来,这是出现的第二个难题。
于是,这次与检察官沟通完之后,我们就对他关心的两个问题,提交到了全所律师进行讨论:第一个,本案是否属于自首中的“主动投案”;第二个,本案构成自首,是否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在哪个区间建议量刑才是量刑均衡的。
这次很显然,他也倾向于认可我们的观点,但此时又出现了第三个难题。
检察官说:“张律师,即便我认可罗本亮属于主动到案,但问题是他没有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啊。”检察官慢悠悠地补充道:“你看,整个案件的受贿金额是380万,他到案之后,也只主动讲了他受贿100万的事实,供述的金额没有过半,我就认为他是选择性地讲,试探性地讲,认罪不彻底,这根本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供述的主动性。”
此时,我看到了检察官在默默的点头,我就知道这个案子有机会认定自首了。
“行,你的意见我会充分的考虑的。我再问一下,他们现在家属是什么态度,因为他们在留置期间一分钱也没退,退了钱的话,对量刑还是很有帮助的。”检察官关切地问。
我说:“黄检,他们家属是愿意退钱的,就是在量刑方面,麻烦你结合我们提供的同地区的裁判案例,充分考虑我们提出来的量刑区间。还有一个,可能我们退赃的金额只需要退280万。”
检察官一脸疑惑地说:“为什么只退280万?”
我翻开递给他的法律意见书,说到:“因为罗本亮在案发前就已经把100万的受贿款主动退给了行贿人。实际上,这笔款项应当向行贿人进行追缴,而不是向我们进行追缴。”我边说,边指着附在法律意见书背后的《刑事审判参考》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清楚地载明了,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的,构成受贿罪既遂,但可视为“退赃”,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也相应减小,故对其从宽处罚往往能获得民众认同,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
六、“以后等我出来了,我还想找你们吃饭喝酒”
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当天,我们陪同在罗本亮的旁边,见证了全过程。检察院认定了监委本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了减轻处罚,建议量刑是7~8年。而且。在家属退赃280万的情况下,同样依法认定了“罗本亮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赃”的情节。
随后,案件提起公诉到法院,由于本案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谈妥,法院很快就开庭、下了判决,最终判处罗本亮有期徒刑七年。
在我最后一次去看守所会见罗本亮的时候,他不停地在感谢我们为他做出的努力,而且告诉我:“张律师,看守所的舍房里,一直都有人说请律师根本没有用。可是,我从来没有帮过腔,因为我知道你们在我的案子里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初纪委说得很清楚,我是要被判11年的,是你们帮我争取到了如今这样的刑期。真的非常感谢你们,以后等我出来了,我还想找你们吃饭喝酒呢,到时候应该不会嫌弃我吧。”罗本亮扭捏地笑了笑。
我想,当事人出来之后,还会找辩护律师吃饭喝酒,这应该就是对刑事律师最高认可了吧。
(为保护隐私,上述姓名、案情做特殊处理。)
本文作者:张家豪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参与辩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特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某省省委常委(省部级)受贿案、国企领导受贿案、CCTV《今日说法》专栏报道的1.1亿集资诈骗案等,其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能善于从证据、程序的研究中找到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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