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产如何处置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呈上升趋势,其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维稳为宗旨,以追缴财产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为目标的绩效评价机制,导致在案件处理中,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不是最重要的,而地方政府的意志,实质性地影响着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定性与司法介入。为便于后续研究,笔者以一起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过程为样本展开探讨。

一、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资产较多,资产处置上存在以下问题及缺陷:

(一)涉及资产较多处置问题复杂,如何变现?

以曾某某案为例:信阳某投资有限公司截止目前的资产有:1、某小区7号楼门面房共2000平方,该门面为大产权,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价值4000万元左右。2、某县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铁矿,矿区面积为:0.3594平方公里。(该矿手续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开采期限:2011年至2018年。法人:伍某某,占3%的股份,股东:杨某某,占97%的股份,实际两人都是挂名,该矿主要拥有者为赢冠公司。该矿当时投资6000余万元,现价值3.7亿)。3、剩下就是该公司贷款出去的资金,大概有1亿元左右,截至到今年5月份收回来1000余万的现金,还有2000佘万元的房产和酒,还剩下7000余万元。2015年金某某用某小区7号楼2000平米的门面房抵押给了该公司,签订的有《房屋抵债协议》。

(二)处非机制难以适应形势

现在的处非机制在中央层面是银监会牵头,地方层面是政府金融办牵头,的确曾经发挥很大作用,但是现在越来越力不从心了。且不说地方金融办人员少力量弱难以承担牵头责任,就算人多也于法于理不合。现阶段的非法集资处置与其说是金融问题,其实更主要是法律问题和稳定问题,办案处置中遇到的问题也主要是这两个方面,让一个金融部门,甚至一个非专业的金融协调部门来协调法律问题和维稳问题,必然缺乏法理基础和制度支撑,所以各地办案中普遍感觉处非机制运行不畅,支持不力,协调困难处置缓慢。实际上,个人觉得,复杂的社会问题处置的确离不开党委政府的牵头协调,但是似乎政法委牵头更合适一些,毕竟法律问题和维稳都是在政法委领导下的。

(三)目前关于处理非法集资资产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四)追缴财产、责令退赔在非法集资案件判决执行中的应有之义

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应实行司法主导、行政配合的案件处置模式

(二)对涉案资产的处置应贯彻合法性、公开性和经济性原则

(三)法院主导模式

(四)是亟需完善健全法律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资产处置的规定,规范处置工作,保护受害人权益以及资产及时处置盘活。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是指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案件案发后,如何查处、认定性质及处理涉案资产、清退集资款等善后事宜的问题。实践表明,目前的非法集资的处置模式存在较大的缺陷,亟需完善。

(五)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区分认定和处理

(六)商法清算程序

附: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ffjz@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章预防监测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第十条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行政调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集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处非法集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

(八)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处理。

THE END
1.民间金融活动中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界定2、现行法律处理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八个罪名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以下简称“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擅自https://www.jianshu.com/p/4414ed47b36c
2.2024非法集资处理办法是什么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2、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Omh1Zq4EIlb.html
3.非法集资如何处理办法,法律的规定是什么非法集资如何处理办法,法律的规定是什么:对于非法集资这种恶劣的违法行为,政府是肯定会解决的。但是同时也要有相关的人员对其进行举报。所以最好的https://v.66law.cn/wenda/122278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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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法集资受害人怎么处理律师普法非法集资受害人处理如下: 1、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https://www.110ask.com/tuwen/11301825833404431964.html